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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不应成为阻碍技术发展创新的障碍
李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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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民网-家电频道

9月23日,在互联网电视发展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李顺德针对目前互联网电视的发展指出:互联网电视作为一种技术的创新与突破,它的发展应该和我们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相辅相成,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本身能够更好的促进网络电视这样的发展,也同样促进互联网的发展。

 

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李顺德

以下为李顺德在会议上的发言实录:

随着技术发展,应该说历史上很多的技术创新、发展都引起了人类不断的进步,具体到信息传播界,首先对于信息交换最初是从语言开始,后来又了文字,但是那个很难带来更多产业,而引起比较大革命的是我们讲的印刷术的出版,这是比较早的,也可以说是媒介传播的革命,正是由于有了出版业,有了印刷术,才有了产权保护,正因为有这个,才产生了版权保护,所以相应产生了出版业这一系列产业。

互联网技术的出现的重要影响,互联网相当于也是这些媒介或者信息传播方式的终端,相应带来也是很大的突破,这个突破的结果,也必然有着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影子,针对网络环境,互联网环境,相关保护,特别突出的是在网络环境,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了两个条约,一个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还有一个叫知识产权录音表演条约,中国也加入了。这种网络的出现,带来的产业,交换叫网络产业,包括服务业等等相关领域。 通过这个分析,可以看的很清楚,互联网电视所在的产业,实际上是在一个网络产业之下的,是这个当中的一个部分,整个网络产业涉及面非常广,甚至一开始更多涉及服务业,当然也有为产业硬件配套,服务等等,它是和中国平板事业的发展密不可分的。

具体到中国的广播电视业,首先定位是作为一种新闻事业,也就是说和意识形态密切相关,它跟其他产业部一样。所以对这个产业的管理,在很多方面不像一般的产业,它是由我们的意识形态部门要直接干预的,广电,报刊杂志,新闻出版署,中宣部,是作为我们意识形态,舆论工具,很敏感。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条例也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也好,从法律角度来看,是行政法的方式,是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是管理这些的,是以这个角度出台的法律法规。

如今,互联网电视所遇到的争议,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在其他行业发展过程中,实际上已经遇见过,有历史经验可以借鉴。其中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录像机的出台,录像机产生以后,也算给信息产业带来很大的影响,但是也同样给我们传统的其他的新闻媒介传播,也带来很大的影响,当时有一个很大的冲突。因为录像机的出现,你可以随意录制很多节目,给我们广播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带来很大的利益伤害。所以一开始录像机出现以后,大家矛头针对录像机,说你录像机生产结果造成大量非法复制,盗版,影响我们利益,声讨录像机,但是技术总要不但向前进步,不能因为技术进步了,产生一个新的产业,新的产品,可能有一些负面影响,我们就不要了。所以最后讨论结果说,录像机出现带来一场信息技术的革命,给人类社会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它的主流是好的,这个产品本身不是为了盗版而产生的,它有很多积极作用。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很好的加以规范,它可能会造成类似盗版、非法复制这样一些负面影响,那怎么办?我们法律加以正面规范和调整,发扬它的积极因素,而对于消极方面,用法律加以规范,后来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大家明白了,不能把矛头指向新技术,新产品,说它是可恶的东西,不应该让它存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解决。这样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和其他方式来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使录像机这么一个新的产品得以迅速发展。如果考虑到这个东西有负面影响,把这个产品扼杀了,对人类可能不是好事情,就不会有我们今天更多的新产品的出现和发展。

历史上对复印机也出现过类似情况,因为复印机对文字复印很方便,但是也同样会造成盗版情况,所以情况是一样的。那么今天互联网电视的出现,也是这样,给消费者带来福音的同时,也会由于和互联网出现一样,可能对于版权的保护带来新的挑战,给这个盗版和非法网上传播带来方便,这个负面影响我们是应该看到,应该承认的,但是我认为这是我们前进当中的问题,不是不可克服的,同样我们不能因为这些问题存在,就抹杀它了,可以妥善解决,把这个技术带来正面的东西,要充分发扬。

知识产权保护,这个并不是人类社会一出现就有的,特别是由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出现,就要求必须有知识产权,否则市场经济是建立不起来的。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它有一个根本的宗旨,是为了鼓励创新,推动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本身,不是为了目的,不是简单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它的根本目的,通过保护合法权利人的权利,实际上是鼓励它更多创新,从而来推动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推动整个全人类的经济、文化、科技发展。所以我们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这样一种,而不是为了阻碍产业和科学技术发展,如果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当,影响产业技术的发展,影响说毫不犹豫要对这个制度本身进行调整,所以知识产权制度当中有几个根本原则,首先就是要有利于发展,有利于技术、科技、文化发展的,再有一个根本原则就是知识产权保护要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达到比较合适的平衡点,你知识产权和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我们应该做适当的调整,使他们有一个比较恰当,比较和谐的平衡,所以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一直是在这么做的,我们可以看到,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每年都在不断的调整,所以我们讲,针对我们产业的出现,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仍然要遵循这个原则。不会因为说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就舍弃或者说阻碍、抵制新技术的发展,这一点是不应该的,是非常明确的。

互联网电视是一种技术的创新与突破,它的发展不应该和我们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发生冲突,不应该是这样,应该是相辅相成的,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本身能够更好的促进网络电视这样的发展,也同样促进互联网的发展。现在我们看到互联网上的纠纷,特别涉及到版权的纠纷是越来越多,但是,正是这些纠纷的出现,不断提出问题,迫使我们作为知识产权一方的研究,也不断针对这些新问题,对法律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使它能适应当前科学技术文化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