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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法治文明是人类在生产生活和社会治理实践中,基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精神文明而形成的特殊文明形态。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历史为镜、以文明为观,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精神文明等维度证成了法治文明概念,它考察了世界法治文明和中华法治文明的发展道路,提出了在现代化、全球化、数字化背景下创新法治文明的路径方法,形成了广博渊综、自成体系、意境深远的法治文明论。这一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共同的、交互的理论成果,包含着法治文明概念论、世界法治文明论、中华法治文明论、法治文明创新论四个理论板块。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法治文明;中国式现代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
一、引言
法治是文明的重要标志,文明是法治追求的更高境界。法治在历史中与人类文明相伴相随、融合共生,塑造了蕴含人类理性创造力的法治文明。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法治文明”概念,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之后,习近平总书记聚焦法治文明这一主题,在深刻把握人类文明发展规律、中华文明演进规律、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规律的基础上,形成了对法治文明概念内涵和生成、演变、发展逻辑的一系列科学判断,立足世情国情提出了当下和未来持续创造法治文明的重大命题,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文明论。
法治文明论是沿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逻辑,系统回答了法治何以文明、人类创造了怎样的法治文明、如何继续创造人类法治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把我们对法治的理解提升到了人类文明的高度,把法治发展战略拓展到了法治文明的维度。某种程度上,法治文明论诠释着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交融相合的特殊缘分,法治中的文化底蕴、文明境界和文化里的法治观念、法治精神得以交相辉映,法治中国和文明中国的理论镜像彼此重合,为我们观察和理解法治提供了新空间新范式。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概括了中华文明的五个突出特征,提出了“两个结合”的必由之路,指出了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为我们研究和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文明论确立了正确的世界观、文明观和方法论。近年来,法学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素进行了挖掘,增进了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是中华法系的科学认识,这为进一步探索法治文明论提供了宝贵的学术资源。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从法治文明论的内在逻辑出发,注重中国和世界相联结、传统和现代相映照、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文明论中“四个理论板块”,即法治文明概念论、世界法治文明论、中华法治文明论、法治文明创新论,进行框架性阐释。
二、法治文明概念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及其法律是文明社会的概括。法治作为人类文明体系的重要构成,是人类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精神文明的映射和集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了法治和文明的必然关系,揭示了法治的文明属性,阐明了法治“三维一体”的文明内涵,为法治文明概念提供了充分证成。
(一)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
法治首先属于政治范畴,由特定的政治立场、政治逻辑、政治道路所决定,是人类政治文明化的一个标识。在没有法治的自然状态中,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是野蛮而自发的,正是有了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各类理性规则,人类政治才称得上是文明的政治。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
进入现代社会,法律用来限制权力任性、促进和保障人权。没有法律之治,人类的政治文明便如彩虹般易散而难以持久。一方面,法律是约束,不仅是规范社会生活的“准绳”,也是驾驭权力的“缰绳”。习近平总书记基于对人类政治文明史的考察分析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而法治正是为权力划定界限的利器,是设定、规范、制约、监督权力的标准。“如果法治的堤坝被冲破了,权力的滥用就会像洪水一样成灾。”另一方面,法治是自由,正是有了法治作后盾,人们才能拥有丰富多样的人权。马克思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具体而言,“科学立法为保障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为保障人权提供了良好的法治政府环境,公正司法为保障人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途径”。
在实践中,法治体现着国家制度文明和治理效能。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集中体现,法治本身就是制度成熟化的结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并阐明了法治在建设国家制度、完善国家治理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一是提供了国家治理的规则、程序、秩序。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而法律就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二是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化、现代化。“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三是确保了国家治理能力的充分释放。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新中国法治发展历程和经验时提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这既是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客观规律。此外,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了秦汉以法治国、健全法制来实现国家统一和唐太宗以《贞观律》成就“贞观之治”的历史现象,发现“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这说明,法治水平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尺度。
(二)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法治文明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社会文明演进的产物,人类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变革,甚至是血雨腥风的斗争。正如马克思所言,“现代法制是建立在一次又一次的革命的基础之上的”。习近平总书记更精辟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要真正理解法治的文明要义,必须把法治放到更宏阔的社会文明历史脉络中来看。一方面,法治是社会文明进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主客观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没有
以交换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法是不会产生的;如果没有以生产力变革为动力的上层建筑变革,公法也不会奏效。正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自戊戌变法和清末修律起,中国人一直在呼吁法制,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治条件下,仅仅靠法制是不能改变旧中国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悲惨命运的”。无论是晚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袁世凯的“袁记约法”、曹锟的“贿选宪法”、蒋介石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还是辛亥革命时期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都或多或少是因为忽视或掩盖了建设法治必须具备的社会文明条件而归于失败。不推翻腐朽的生产方式,不打破阻碍先进生产力的制度桎梏,一切法治建设都会沦为不堪一击的积木游戏。法治文明不是脱离现实土壤而建的“空中楼阁”,而是社会文明的“天然孳息”。
另一方面,法治也是社会文明变迁的见证者,是人类走向现代化的制度标识。“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这个论断表明,现代化和法治是正相关关系,这在我国历史上也得到了验证。习近平总书记回顾了我国从清末宪法上的一穷二白、到尝试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宪法、再到探索制定新中国宪法的曲折历程,一语中的地指出,“我国宪法发展史是中国近现代史的一个缩影”。新中国宪法跳出了一切旧宪法的窠臼,开创了“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乃至世界宪法制度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而中国人民所经历的这千回百转的“宪法历险记”,恰好也是中国从封建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现代化发展道路的一个映射。可见,一个民族的法治史也是它的社会文明史,中华民族的社会文明史在法制上凝结为不断创新发展的中华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的宪法性文本,记载着中华民族的社会文明变迁。
(三)法治是人类精神文明谱系的必要成分
法治不只标志着政治文明进步和社会文明变迁,而且也在本质上蕴含着人类精神的文明跃升,散发着现代人独特的文明气质。这是因为,法治在实践中逐渐渗入到人们的潜意识,转化为法治精神和法治情感,从而有了价值和文化禀性。
法治内在闪烁着理性精神之光。习近平总书记将法治与“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相关联,说明了法治所包裹的理性精神、所彰显的人的主体性自觉。一方面,法治让人类摆脱了宗教的枷锁,人们所服从的法律不再是神的意志的体现,而是人类自身的理性意志;另一方面,法治也让人们从不平等的“身份”束缚中挣脱出来,而经由平等主体之间的理性“契约”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现代化逻辑转换。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写道:“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就此而言,法治包裹着人类精神的理性内核,成为人类精神基因发生历史性突变的一个文明符号。
法治向外绽放为文明社会的精神状态。习近平总书记敏锐洞察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这是一个社会迈向现代文明的必然现象。人们不再迷信主权者个人权威而是相信法律的权威,不再屈服于权力而是为争取和维护自身权利而斗争,不再盲从任何教义而是独立思考,这意味着法治精神在整个社会开始启蒙。习近平总书记将法治精神的真谛归结为全体人民对宪法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并归纳为“知”“行”“意”三个层次:一是自觉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敬畏宪法法律,时刻意识到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所服从的规则,即“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且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就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二是普遍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也就是“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三是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文化。法治成为社会中弥漫的美好氛围,每个人心中都感受到法治带来的合理预期和精神愉悦。这种氛围就是:“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等等。
三、世界法治文明论
法治文明不是空洞的抽象概念,而是世界各国人民共同经历的具体而现实的文化历程。习近平总书记以历史为镜观照世界法治文明史,发现了闪烁在历史夜空中的法制文明星火,看到了各民族多姿多彩的法治文明创造,捕捉到令人心动不已的法理文明之光。
(一)丰厚的法制文明遗产
人类古代文明中早就埋下了法制文明的种子,作为规范形态存在的法律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世界文明史上留下了清晰的印记。正像马克思所言:“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董必武也曾说:“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习近平总书记亦指出:“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他曾追溯人类早期的法制文明并说道:“三千多年前,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即位后,统一全国法令,制定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并将法典条文刻于石柱,由此推动古巴比伦王国进入上古两河流域的全盛时代。”可见,正是由文字记载的法典激活了人类文明的基因,成就了文明古国的辉煌。
习近平总书记在追忆人类文明历程时指出,“在漫长历史长河中,如亚洲的黄河和长江流域、印度河和恒河流域、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以及东南亚等地区孕育了众多古老文明,彼此交相辉映、相得益彰”。这些古老文明中均不乏法制(法治)文明的影子,世界法治文明在历史演进中汇集成风格迥异的几大法系,其中就有古老的中华法系、印度法系、罗马法系、伊斯兰法系等。虽然这些法系在岁月流转中有的淡出了历史,有的影响力衰退,但是作为人类法制文明的原始符号,它们留下的文明遗迹和历史资料值得珍惜。同时,古老法系的没落并没有中断法制文明的延续,法律自诞生起就伴随着人类文明的伟大进程,对后世的影响是绵延不断的。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德国法学家耶林的话,“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表明法律不仅对它所在民族的影响是巨大的,而且对整个人类的影响是持久的,罗马法精神浸润在后世大陆法系几乎所有国家的民法典之中。有学者研究发现,罗马法所有权制度中蕴含的独立的、自由的观念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后来成为物权法颠扑不破的原则,奠定了整个民法权利体系的基石。可见,法制文明与陈设于博物馆中的器物文明不同,它不只展示着过去的辉煌,而且也牵系着当下和未来的文明发展。
(二)多样的法治文明创造
世界法治文明是一个姹紫嫣红、生机盎然的百花园。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法治建设时,总会提及世界各民族的法治文明创造,并将中外不同的法治风景作对比,让我们认识到人类法治文明的五彩斑斓。
世界各个国家、各个民族走出了多种多样、各具特色的法治文明发展道路。世界各民族在各自不同的历史、文化、国情背景下,探索创造出诸多不同的通向法治文明的道路。“当今世界,法治逐渐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共同选择,但其具体模式千差万别。”习近平总书记分析了国外两种各具特色的法治发展模式,“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这两种模式虽然道路不同,但殊途同归,均展现出世界各国人民创造法治文明的经验和智慧。
世界各国人民还创造了各式各样、异彩纷呈的制度文明成果。习近平总书记精辟指出:“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世界各民族在法治文明创造上各尽所能、各显神通,共同推动了人类法治文明进步,各自铸就了不同样态的法治文明之美。如,“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人类实现从“法制”向“法治”跨越的文明标识是作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成果之一的“宪法”,但世界各国所创造的宪法制度却不尽相同。有些制度差异甚至是根本性的,比如我国实行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多党轮流坐庄”“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有着本质区别。有的制度差异则是细节性的,在世界上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效忠宪法的占大多数,但在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上均有差异。又如,世界各国都编纂了自己的民法典,虽然在契约自由、诚实信用等民法精神上是相通的,但在具体的规定和实施过程中,依然形色各异。这些纷繁多样而又特色鲜明的制度成果,就像是铺展在世界法治文明史上的五彩锦绣,张扬着各民族独具匠心的艺术风格。
(三)共享的法理文明资源
世界法治文明不只是写在石柱、铜表、羊皮卷上的文字,不只是矗立在世界各地的立法执法司法的部门及其建筑,它还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存在,千百年来滋养着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
那些照亮历史星空的经典法治思想为世界人民所共享,是世界法治文明长河中的宝藏和传奇。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卢梭的名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来强调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的必要性;引用培根的论断,“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来说明“公正司法”的重要性。他提到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皆有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天赋人权”观点,以说明“人权”在推动资产阶级革命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他援引瑞士联邦大厦穹顶上所刻的拉丁文铭文“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来重申既要为当代人着想、又要为子孙后代负责的“代际正义观”。他回忆国际红十字会创始人杜楠的话,“真正的敌人不是我们的邻国,而是饥饿、贫穷、无知、迷信和偏见”,来直指国际社会的人权治理赤字问题。这一个个引用仿佛是采撷人类法治文明精神之树上的众多果实,联结着整个世界法治文明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世界法治文明在纷繁多样中呈现出规律性,在千差万别的语言中表达着共同的文明目的,在错综交织中形成一种进步的力量。世界法治文明的历史表明,没有一个国家的法治不受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影响,“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诸多论述中,可以找到许多来自世界各民族的法理共识,如“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民主是各国人民的权利,而不是少数国家的专利”;“人民渴望富足安康,渴望公平正义”“消除贫困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平是我们最大的共同利益,也是各国人民最大的共同期盼”;“自古以来,互联互通就是人类社会的追求”;等等。此外,还有宪法法律至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监督和制约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必须被信仰、公平正义、契约自由、诚实信用等法的基本原理。这些法理,均发源于不同民族的精神创造,或许已经找不到最初的渊源,但在长久的文明互鉴中成为世界法治文明的“共享观念”。
如何面对琳琅满目的世界法治文明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告诉我们,交流互鉴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本质,也是中华文明的生命密码,传诵在张骞出使西域、玄奘西天取经、郑和远洋航海等历史佳话中。他指出:“不同文明、制度、道路的多样性及交流互鉴可以为人类社会进步提供强大动力。”“对人类社会创造的各种文明,无论是古代的中华文明、希腊文明、罗马文明、埃及文明、两河文明、印度文明等,还是现在的亚洲文明、非洲文明、欧洲文明、美洲文明、大洋洲文明等,我们都应该采取学习借鉴的态度”,但“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这便是“洋为中用”的科学文明观。世界上其他民族和国家的法治经验是一面镜子,我们既要看到其反射的文明之光,又要透过他者之镜的反光,看到自己的特质、优势和不足。面对璀璨绚丽的域外文明,我们应当以宽广的胸襟去学习和吸纳、以谦逊而理性的态度徜徉于世界法治文明百花园。而在学习借鉴他国法治文明成果的同时,我们更要坚定法治自信,“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四、中华法治文明论
在人类文明谱系中,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文明熠熠发光,它“是世界上唯一绵延不断且以国家形态发展至今的伟大文明”。习近平法治思想论述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博大精深的中国法理、亘古绵长的中国治道,证明了中华法治文明对世界法治文明作出的独特贡献。
(一)中华法系独树一帜
中华法治文明因“中华法系”而彰。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法系的论述满怀着对中华法治文明的自信和深情。2014年10月,他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2020年11月,他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又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2023年11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时,他再次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
这些论述深刻表达了对中华法治文明四个方面的科学认识:第一,中国是人类法治精神的早期发源地之一。我们的祖先很早就学会了“运用法律驾驭自身”的技艺,并注重法律规则的成文化、体系化、理性化。这表明,中国虽然背负着几千年封建统治遗留下的“人治”包袱,但中华民族精神血脉中却流淌着鲜活的法治基因,这是我们树立中华法治文化自信的历史渊源。第二,法典是中华法系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法治文明的文化遗产。无论是最早的成文法典《法经》,还是最具代表性的《唐律疏议》,法典都不只惊艳了它们所在的那个时代,而且也留下了法治文本供后人观摩。更重要的是,古代法典中的法制思想、体系结构、立法技术,对我们当代法典编纂都有启发。第三,中华法治文明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封建王朝更替并没有浇灭中华法系的火焰,法典代代不同、几经变幻,但中华法系的生命之火一直延续至今。中华法系不因时代变化、社会变迁而丧失其生命力,虽然昔日的法典盛况不在,制度影响日渐衰微,但其无形的文化能量和法理精华依然光耀当下。第四,中华法治文明必须经由现代化转型而得以复兴。世界五大法系的命运各不相同,印度法系几乎成为文明遗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正持续变迁,而中华法系经历短暂衰微之后正以新的文明形态复兴。以现代法治精神激活中华法系的生命力、展现当代中华法治文明的绝美风采,是当代中国人义不容辞的文化使命。
如果说,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世界法治文明精华的采撷是一场站在此岸观彼岸的“发现”,那么,对中华法系两千多年历史的回溯则更像是对生命之源的追问和返回本心的“内视”。透过内视,我们领略到的不只是《唐律疏议》等令人叹为观止的精致法典,还有典籍背后无形的中华传统文化力量。事实表明,中华法系不仅在历史上而且在当代法治实践中都掷地有声,是人类法治历史长河中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更是我们进行中华法治文明续造的不竭之源。中华法系堪称中华法治文明之“体”,而延续这“体”之生命的能量有两种:一种是由汉语表达出来的“法理”,另一种是嵌入政治实践的“治道”。
(二)中国法理博大精深
中华传统文化主张“追本溯源”“格物穷理”,故人们不应只看到眼前的法典和法条,而应去感悟具体事物背后的本质、目的和意义,“法理”由此而诞生。“‘法理’是中华法系的核心范畴,承载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和典籍中,呈现于诸多经典法理表达和精湛法理格言上,焕发出中华民族与众不同的文化气质。”习近平总书记将蕴含在中华法系中的中国法理概括为,“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不仅如此,他几乎在每一个与法治相关的论述中,都如数家珍般地提及中国法理,大致可以分为几类:
一是法之“元理”,即形成法理的本原性基本观念。中华文明5000多年绵延不断、经久不衰,在长期演进过程中,形成了中国人看待世界、看待社会、看待人生的独特价值体系、文化内涵和精神品质。“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这是生成法理之“因”与“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比如,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的治理思想,九州共贯、多元一体的大一统传统,修齐治平、兴亡有责的家国情怀,厚德载物、明德弘道的精神追求,富民厚生、义利兼顾的经济伦理,天人合一、万物并育的生态理念,实事求是、知行合一的哲学思想,执两用中、守中致和的思维方法,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交往之道等,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和衷共济、和合共生是中华民族的历史基因,也是东方文明的精髓。”这些“四言式”表达的观念就属于“元理”,它们并非与法直接相关,却是法理的观念之“源”。
二是法之“通理”,即中华民族在长期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形成的对法的共同认识,通常表现为一些脍炙人口的名言。主要包括:“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明法者强,慢法者弱”“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奉法者强则国强”“法约而易行”“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执法如山”“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等。还有一些在历史中传承的“通理”,被不同时代的思想家表达出来,形成了一种与时代变迁相映衬的“定中有变”的奇妙逻辑。习近平总书记以“礼法并重、德法合治”的法理为例指出:“周公主张‘明德慎罚’、‘敬德’、‘保民’。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荀子主张‘化性起伪’,提出‘隆礼重法’。西汉董仲舒提出‘阳为德,阴为刑’,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可见,在不同朝代、不同思想家笔下,虽概念体系和话语体系有别、认知和解读不同,但所表达的皆是“德法并用”的“通理”。
三是法之“事理”,即古代思想家对法的某一方面具体事务的认识。例如,科学立法,有商鞅“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严格执法,有王勃“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推进法治改革,要“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有荀悦“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公正司法,有管仲“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治不尽理,则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事不尽应,则功利不尽举。功利不尽举,则国贫。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则下饶”;全民守法,有“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历来把人的精神生活纳入人生和社会理想之中”,这些浩如繁星的事理陈述恰是中国古人将精神生活寄寓于法治之上的明证。
(三)中国治道亘古绵长
中华法系在数千年的历史实践中积累了许多道术合一的政治智慧,深藏于一桩桩古老故事和经典事迹中,并与中国当代法治问题产生了“共鸣”。习近平总书记在治国理政实践中灵活运用古老的治理经验,拨动了沉静于历史深处的“中国治道”之弦,并激荡起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新声。如,面对如何处理法治和改革的重大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变法”如同书法中的“抑扬顿挫”、古琴中的“吟猱绰注”,是古人处理“变”与“不变”、“常”与“无常”关系的艺术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升华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现代“变法艺术”。又如,面对执法司法中的失范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徙木立信”的典故来说明在法治实施过程中“言而有信”的重要性,指出,“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再如,他借用刘邦进军关中“约法三章”管住部属、赢得民心的故事,指出,“法规制度不在多,而在精;不在形式花哨,而在务实管用;不在内容繁杂,而在简便易行”。可见,这些如数家珍的典故不只是解决问题之“术”,而且蕴含着善治之“道”,它们与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实践问题相碰撞,产生了新的治理思路。
如何对待璀璨夺目的中华法治文明遗产?毛泽东强调:“学习我们的历史遗产,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给以批判的总结,是我们学习的另一任务。我们这个民族有数千年的历史,有它的特点,有它的许多珍贵品。对于这些,我们还是小学生。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习近平总书记同样强调,面对先人遗留的如此丰富的治理宝藏,我们不能割断历史而数典忘祖,但也不能沉浸在过去的记忆中,璀璨耀眼的中华文明如果不能转化为现代文明,也便没有了生命力。他指出,“我们党开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与中华文明的民本思想,天下共治理念,‘共和’、‘商量’的施政传统,‘兼容并包、求同存异’的政治智慧都有深刻关联。我们没有搞联邦制、邦联制,确立了单一制国家形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顺应向内凝聚、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发展大趋势,承继九州共贯、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中国文化大一统传统”。可见,中华文明不是橱窗中的文明,而是绵延至今、生机焕发的文明,启迪着当下的实践。在法治问题上必然也存在文化传承的问题,但传承不等于墨守陈迹中的法典文物、法理遗产,而是要“古为今用”,赋予传统文化以现代活力、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让文明之灯得以长明。
五、法治文明创新论
文明是一个“接力赛跑”而非“推倒重来”,人类始终在持续创造着历史、延续着文明。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世界法治文明和中华法治文明的历史规律性中找到了培育人类法治文明的新机缘,沿着现代化、全球化、数字化的时代逻辑,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治文明创新理论。
(一)创造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生生不息的中华文明有着革故鼎新、辉光日新的神奇力量。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文化主体性,回答了如何在新时代法治实践沃土上培育中华法治文明现代化“新枝”的问题,找到了让中华法治文明保持旺盛生命力的密码。
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两个结合”同样是形塑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必由之路。第一个结合在当下的重点是把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创造的鲜活经验提炼为规律、淬炼为文化,并融入源远流长的中华法治文明血脉中。习近平总书记将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经验概括为“七个必须坚持”,将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经验概括为“六个坚持”,并多次提到法治体系建设经验、民法典编纂经验等。这些新时代以来积累的新鲜经验,是中华法治文明现代化复兴的机缘所在,也是文明创新的富矿和源泉。第二个结合则突出了传承和创新,特别是注重传统和现代的“化学反应”。“故步自封、陈陈相因谈不上传承,割断血脉、凭空虚造不能算创新。”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用“时代新问”激活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基因是中华法治文明创新的内核。除“两个结合”之外,习近平总书记还常常强调“洋为中用”,即吸收借鉴世界文明成果,指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据此,如果文明的创造也可以视为一种生产活动,那么,世界和中华法治文明成果就是积累的生产资料,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新鲜经验就是新的生产资料,生产力则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生动法治实践。
“两个结合”事实上也创造了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新形态,集中表现为习近平总书记所论述的“良法善治”,它既超越了中国古代社会“德主刑辅”的传统法制,又区别于“法律和道德相分离”的西方形式法治。在理念上,良法善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与现代人权理念、人民民主理念相贯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和“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建构了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底层逻辑。在实践中,良法善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纽带,把合法性和合目的性融贯起来,创造了“德法共治”的现代版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更重要的是,良法善治不只是一个事实描述,而且是一个规范命题,创造了一种新的法治文明范式。
(二)共建共享全球法治文明
法治文明必将融入世界历史中,成为人类文明共同的印记,这是历史的合目的性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世界历史的高度,将“良法善治”的文明范式运用到国际治理领域,明确提出了“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命题。
推动全球良法善治,首先要解决何为良法、如何善治的问题,也就是“良”和“善”的来源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人类共同价值”,突破了西方普世价值的意识形态围栏,打开了全球良法善治的新思路。全人类共同价值不是抽象的、独断的、形而上学的价值,而是具体的历史的产物,是目的善和手段善的统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一直在国际社会倡导建立价值共识。1953年,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支持,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21世纪,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再次受到各方普遍欢迎和高度评价,被载入联合国一系列决议。新时代以来,面对全球化的新发展新问题,中国提出“人民幸福生活就是最大的人权”的人权观、“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平等相待、求同存异;务实创新、合作共赢;胸怀天下、利己达人”的“金砖精神”、“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作出“为生民立命”的全球发展倡议、“为万世开太平”的全球安全倡议、“为天地立心”的全球文明倡议,不断丰富和发展着当今世界各国人民的价值认同。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引用《礼记》中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多次重申“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共同价值,指出“和平与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事业,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理想,民主自由是我们的共同追求”;“各国人民的处境和命运千差万别,但对美好生活的不懈追求、为改变命运的不屈奋斗是一致的,也是最容易引起共鸣的”;“我们要本着对人类前途命运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倡导者,以宽广胸怀理解不同文明对价值内涵的认识,尊重不同国家人民对价值实现路径的探索,把全人类共同价值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本国人民利益的实践中去”;“不是以一种制度代替另一种制度,不是以一种文明代替另一种文明,而是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不同历史文化、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利益共生、权利共享、责任共担,形成共建美好世界的最大公约数”。全人类共同价值实际上道出了“文明精神”的真谛,奠定了国际法治文明的“法理基石”,是实现全球善治的良法之“源”、善治之“根”。
推动全球良法善治,更要意识到“文明是实践的事情”。我们不仅要在理念上秉持全人类共同价值,而且要把共同价值转化为双边或多边的协议规定、有效的国际法规则、切实的执法司法行动,贯穿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过程。一是联合国要在全球治理中发挥“轴心”作用,“应该高举真正的多边主义旗帜,成为各国共同维护普遍安全、共同分享发展成果、共同掌握世界命运的核心平台”。同时,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移民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机构,也是各国平等参与决策的重要治理力量。二是要促进更多的“良法”。法治文明意味着人类从野蛮的“丛林法则”迈向文明的“理性法则”,因而“良法”是文明的第一要义。“纵观近代以来的历史,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从三百六十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一百五十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七十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六十多年前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公认的原则”就是国际良法的一般法理,应当在世界各国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具体化为规则或准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际社会应该按照各国共同达成的规则和共识来治理,而不能由一个或几个国家来发号施令”,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当主动争取在制定国际规则上的发言权和影响力。他讲述了新中国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故事,包括:中国参与发起旧金山制宪会议,建立联合国并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建立了二战后和平发展的国际秩序;经过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多国共同努力,联合国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对促进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首批缔约方之一,并为推动达成《巴黎协定》作出积极贡献;等等。这些事实表明,“良法”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善治”更不是守株待兔等来的,各国应当以实际行动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三是各国要开展负责任的深度合作,因为“善治”必然不是一意孤行而是同舟共济。在《致第一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的贺信》(2013年)、《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2017年)、《致中国法治国际论坛的贺信》(2019年)、《致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的贺信》(2023年)等一系列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都表达了中国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共同维护国际社会包容性文明秩序的愿望。
(三)打造数字时代法治新文明
新的生产力变革推动人类进入数字时代,法治也因这场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而发生改变。“数字法治是数字时代人类法治新形态,代表了一种全新的法治运行模式”,也预示着法治文明的迭代更新。习近平总书记把“良法善治”的文明范式拓展至数字领域,从全人类共同的福祉出发,对数字文明的法治逻辑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数字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法治是数字文明的底色。数字技术敲开了人类生存的另一扇门,是21世纪的“地理大发现”。就“新大陆”能否游离于契约之外而成为无拘无束的伊甸园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在习近平总书记看来,“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而法治同时提供了“自由”和“秩序”这两个要素。因此,数字文明在本质上就是法治文明,而不是荒芜的“自然状态”。
其次,数字法治坚持人民至上,人权是不可撼动的法理根基。习近平主席在2021年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的贺信中提出“让数字文明造福各国人民”的人权命题。一方面,数字文明必须以人为本,不能在数字发展中迷失了人的本性、降低了人的尊严、颠倒了人的良知,这是为数字立法的原则所在。另一方面,数字就其“泛在”特征而言,本质上应是“共享”。然而,数字时代发展不平衡、共享不普遍的问题并没有消失,世界的差序格局在数字领域更为凸显,各国在数字科技和产业等各方面都存在很深的鸿沟。只有“不断缩小不同国家、地区、人群间的信息鸿沟,才能让信息资源充分涌流”,才能让数字回归“共享本性”。因而,法治文明在数字时代的“人权代码”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转换为“数字面前人人平等”,“人权”构成数字文明和法治文明共同的法理基座,数字人权将成为引领新一代人权的新兴人权。
最后,数字法治需要价值滋养,未来文明止于至善。人们在数字时代对治理的期待,已经从物理空间的“合法”上升为数字空间的“向善”,社会呼唤科学、人本、公正、包容、共治的法理型法律秩序。正像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网络文明是新形势下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因而,伦理和法理应当被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德法共治”是数字治理的必然选择。既“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继续加快制定完善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又“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进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以时代新风塑造和净化网络空间,共建网上美好精神家园”。这正是“良法善治”在数字领域的验证,是美好生活在数字空间的兑现,是千百年来中华传统“礼治”文化在数字时代的新生。
六、结语
新时代以来如火如荼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不仅促成了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推动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而且在古老的东方大地播下了法治的精神之种,唤醒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基因,呈现出良法善治的法治文明盛景。习近平法治思想分析了法治文明概念的科学性、阐明了世界法治文明的规律性、阐释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特殊性、指明了法治文明创新的必要性,形成了广博渊综、自成体系、意境深远的法治文明论。法治文明论纵向打破了时间限制、横向突破了空间疆域,把法治置于历史纵深去领略、归于全体人类去感悟,这使我们得以透过表面现象窥见法治的审美意象,即作为一种历史叙事和人类宝藏的文明。法治文明作为一种特殊的文明形态,萌发于几千年前的古代法典、广延至世界五大法系、兴盛于启蒙运动以来的资本主义世界,中华民族法治文明则穿越五千年历史长河、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得以复兴,改变着当下中国的命运,也滋养着人类文明百花园,更创造着人类美好未来。而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历史境遇中,法治文明论可谓“恰逢其时”:它是中华文明之声碰撞在法治中国之壁上的生命回响,亦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之石落入华夏文明长河激起的时代波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