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党员讲《条例》系列活动”之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十章学习交流会
字号:

2024年7月16日,两所召开职工大会。根据两所联合党委统一部署和安排,第八党支部何晶晶同志围绕《条例》第九章、第十章(第122至140条)分享学习体会。

 

 

《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违纪行为:侵害群众利益;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涉黑涉恶;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对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能救而不救;侵犯群众知情权;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本次分享主要讲解其第130条至140条,主要包括十一个方面的违纪行为: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餐饮浪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滥用问责;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统计造假;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何晶晶同志重点和大家分享了学习第122至140条的心得体会,这些规定强化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促使他们时刻保持警醒,避免触碰纪律红线;有助于维护党的形象,确保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崇高地位,巩固了党的权威;有利于净化政治生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为实现党的长期执政奠定坚实的纪律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自我革命的决心和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