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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刘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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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处处长、研究员刘小妹

 

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贯彻的“六个坚持”之一,是对改革和法治关系认识的深化,更是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刻内涵的发展。

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之路上,必须正确认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改革的核心是创新突破,强调“破”和“变”;法治的核心是规则秩序,强调“立”和“定”。坚持“破”与“立”的辩证统一,关键在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进立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涉及改革有关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有力保障在法治轨道中推进改革,取得了宝贵成效和经验。2023年新修改的立法法增加规定:“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就是要创新立法体制机制,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就是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