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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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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陈洁

 

公报强调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如何理解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认为要把握三个方面:

其一,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还是,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而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核心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其二,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靠法治保障。只有法治保障,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才能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能够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只有法治保障,才能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创造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其三,法治保障既包括公法的保障机制,也包括私法的保障机制,但商事法治保障是其中的重要构成。商事法治保障的关键还是要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以公司法为例,公司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993年的《公司法》出台,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可以说是影响中国经济腾飞的法律。2023年的《公司法》修订是继2005年修订之后的第二次重大修订,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修订,也是对市场经济实践成果的总结和升华,但此次修订究竟效果如何,还有待市场的实践检验。但总体而言,此次公司法修订,包括其他法律的修订修改,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修订并未充分关注现实中的问题,尤其是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仍然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立法思路,缺乏体系化思维等等。

因此,就商法学者而言,在促进商事法治不断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提炼总结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并运用至商事领域,从而不断推动商事法治理论创新。就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看,关键是要在商法制度建构中发扬“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理念,合理设置有关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的法律规范,并通过商法实施以有效发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完善商法的规范内容与体系结构。这是当前商法建设的重要任务与主要思路,也是商法学者的使命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