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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破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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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董坤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改革和法治两个根本要素。本质上看,改革和法治是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关系,“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改革与法治如同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把握好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改革和法治两翼齐飞、双轮驱动,就能在改革的道路上不断取得胜利,全面深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

透过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决定可以发现,一系列涉及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都涉及到法律的立改废释纂以及相关的授权试点。全会决定在相关部分也明确提出了一些立法修法的新任务,作为本届人大任期内的重要工作之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面临着“破与立”的问题。所谓“破”就是破除或修订一些与改革发展相违背、不协调的条文规定;所谓“立”则是确立一些与改革方向相契合的新制度新机制。

首先,刑事诉讼法修改应注重全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新要求,在刑事司法领域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机制。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不断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要进一步提升侦查工作的法治化、科技化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要注重协调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要通过修法更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修改或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款,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加强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要通过修法进一步优化诉讼程序,简化办案审案流程,提高司法效率,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 

最后,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与国际接轨。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融合。修改刑事诉讼法应积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刑事诉讼理念、制度和经验,结合本国实际和本土资源增设涉外条款、先进制度,不断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备性,更好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和改革发展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