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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沙滩青年论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第一讲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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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2025年沙滩青年论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系列讲座第一讲在京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谢增毅参加论坛,《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编辑贾元以“生物科技利用行为的刑法规制”为题作学术报告。

 

 

谢增毅表示,沙滩青年论坛是两所自2023年以来一直持续举办的青年学术交流平台。希望两所青年同志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做好个人科研规划,注重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协调发展,聚焦科研主责主业,为我院及两所科研事业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报告围绕生物科技利用行为的应用现状、规制必要性、法律规制情况以及对我国生物科技利用行为刑事立法的完善建议四个方面展开。贾元认为,在生物科技利用行为规制方面,我国相关立法曾长期滞后。但自2018年起,我国立法进程大大加快,目前不仅在部门法中明确了生物科技利用行为相关规则以及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针对专项技术研究和利用行为制定了行政法规进行监管、规制,还制定了生物安全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防范生物科技研究和利用行为的风险。

 

 

贾元以器官移植和基因编辑为例,分别讨论了刑事立法的现状和争议问题。关于器官移植,她以《刑法修正案(八)》第234条之一为基础,分析了对器官买卖、尸体器官移植、活体器官移植行为的法益保护和定罪量刑。关于基因技术利用,她提出,基因技术具有风险不确定性和强伦理性,可以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判断法律规制尤其是刑法规制的正当性。可以在对风险进行评估和分级的基础上,从技术发展和应用对象两个维度来区分不同基因技术适用的风险程度,并以此来确定规制方法。她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作为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回应,还存在完善空间。比如罪名存在争议,条文规定比较简单,何为“情节严重”,标准较为模糊,对于体外基因编辑和孕育胚胎行为以及单位犯罪都没有规定。从立法方式看,如果针对生物科技研究和利用行为设立专门章节,从研究到应用进行全流程规制的时机尚不成熟,最有效的方式可能是对风险进行溯源预防,即在研究阶段就采取较为严格的规制措施,比如可以考虑设立非法人体试验罪,将已经出现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人体试验种类包括其中。这样将有利于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犯罪类型,满足风险预防需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处处长张锦贵主持讲座,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30余名青年科研人员参加论坛。在交流环节,参会人员围绕基因编辑对公民健康权利实现的影响、新兴科技研发和利用行为刑事处罚的正当性以及设立相关新罪名的必要性等开展了讨论。

 

 

(法学研究所科研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