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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经验 彰显数字治理中国智慧
——“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研讨会”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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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3日,作为纪念习近平总书记“5·17”重要讲话发表十周年系列学术活动之一,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承办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研讨会”在北京成功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同济大学等高校与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本次会议聚焦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的最新成就与理论发展,围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经验展开研讨,为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与智力支持。

筑牢法治根基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致辞环节,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姜伟指出,随着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深入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屏障作用愈发凸显。他强调,我国政府获取数据有着明确的法定权限、严格的程序约束和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应当系统性地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以高质量的合规实践展现我国负责任的大国法治形象。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表示,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所形成的丰富实践与显著成效,已成为提升国家数字竞争力与国际规则话语权的战略基石。他强调,面对我国个人信息法治建设的高水平成果,法学研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融贯理论与实践,系统梳理并提炼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成功经验,为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更稳定的理论支撑和制度预期。

围绕研究报告全景展现高水平保护体系

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周辉代表研究团队,围绕关于比较法视野下中国高水平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报告作了专题介绍。研究报告系统论证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是体系完备、标准严格、执行有力、救济有效的高水平法治实践。报告指出,从《宪法》《民法典》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立法,我国构建了极其严格的保护规则,在赋予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确立合法性基础逻辑等方面的标准严于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在国家机关调取数据维度,我国法律设置了非常严格的权限限制和程序约束。此外,我国还建立了涵盖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审计监督在内的立体多层次全面监督机制,以及完善的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向国际社会清晰展现了全球数字治理的中国主张与实践定力。

深化理论阐释凝聚法治共识与学术力量

在专家研讨环节,七位法学学者结合各自研究领域,从多维度深入论证并高度评价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水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指出,我国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已形成“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救济”的全链条体系化高标准保障机制,彰显了法治温度。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权强调,我国法律在政府获取数据时严格贯彻“最小必要原则”与比例原则,受正当程序与安全保障机制的强力双重约束,在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权益之间实现了精细的法治均衡。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洪延青提出,我国法院处理了大量涉及个人信息的案件,有力的司法实践切实印证了我国公民行权的便利度;我国庞大且专业的数据保护官(DPO)群体的合规实践,更是中国高水平数据保护的鲜活写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可表示,中国已经通过一系列立法和全球倡议构建了坚实的数据安全法治基础。他结合具体涉外法律实务指出,中国企业在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方面展现出了极高的合规水准,充分彰显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的体系完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何波总结道,我国确立了以人为本的保护理念,构建了严密的规范体系,在规则制定与法律实施层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朱悦指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具备丰富的制度语境和恰到好处的法治颗粒度,整体治理体系已充分彰显出扎实的实质效能。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伟通过分析巴西与欧盟实现数据保护充分性互认的经验,系统比较了中国、欧盟和巴西在数据保护法方面的制度等效性与差异,进而提出我国应借助国际和区域间数据执法机构(如Privacy Commissioner/Authority)及数据保护执业(如DPO)等专业社群的对话与互动,稳步推进跨国数字合作与区域共识的达成。

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行,不仅全方位、多层次地展示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的丰硕成果,也为深化涉外法治研究凝聚了重要共识。与会学者一致表示,将持续深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经验的理论阐释,积极推动扎实的国内法治成果转化为清晰的国际叙事,为助力我国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