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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第八届商法界论坛——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理念与体系逻辑”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顺利举行。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郑州大学、上海大学、黑龙江大学、河南大学、四川社会科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计4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开幕式和会议主题研讨
会议开幕式和主题研讨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陈洁研究员主持。陈洁研究员介绍了本次会议召开的背景和意义,并对各位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甦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四川社会科学院周友苏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万一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雷兴虎教授分别担任主题发言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陈甦研究员指出,公司法的制度修改既要保持创新性,也要兼顾现实性,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才能将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一是考虑公司法运行的制度环境,二是考虑公司法与现行法律体系的有机结合,三是考虑中国的社会发展现实,四是考虑公司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五是把握利益相关者的动机和行为与制度的关系。只有充分把握公司法修改的理想性和现实性,才能出台一部更加优质的公司法。
朱慈蕴教授分享的主题是保留传统公司类型对公司法修法的挑战。朱慈蕴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改维持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两分法”模式,对两类公司进行不同规定,导致实务中的若干冲突,并就《公司法》(二审稿)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一是仅要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时进行变更登记,并未要求封闭性的股份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二是有限公司需要制备股东名册,股份公司也需要制备股东名册。三是股份公司是否允许认缴制,《公司法》(二审稿)未予明确。四是公司法草案增加了股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五是股份公司制度中规定的授权资本制、股东提案权等是否应当在有限公司制度中作出相应规定。六是公司法制度应当具有普遍性,很多规则应当同时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范健教授主要讨论了《公司法》修订中的非营利规则创造及立法表达问题。他认为中国《公司法》是一部典型的营利性公司法,但立法时将国有企业写入《公司法》之中,没有区分国有企业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差异,用营利性规则规范国有企业,这既不符合《公司法》的时代走向,也偏离了社会主义企业制度应该追求的方向。《公司法》下的营利性国有出资公司要逐渐走出与国家行政权力关联的困境,公平进入市场,参与公平竞争;《公司法》下的非营利性国有出资公司应以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保障为己任,严禁营利,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
周友苏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公司法的体系协调问题。其一,公司法并未采用公司设立人的概念,民法典直接采用设立人概念,囊括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公司法可以借鉴民法典上的表述进行相应修改。其二,对封闭型公司的认可,不仅是在组织机构设置上的认可,还需赋予封闭型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其三,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对接,主要涉及三方面问题:一是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二是股东质询权并非股份公司独有的股东权利,只要具有股东资格就可以行使该项权利;三是公司法上的股份回购分为主动回购和被动回购两类,《公司法》(二审稿)将被动回购也规定为股份公司的行为,值得肯定。
赵万一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理念。公司法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其修订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直接性。目前,公司法的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法律对公司的定位和公司的社会形象、公司的自我感知和社会对公司的认知存在一定差异。公司法中的责任条款不限于民事责任,还应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公司法修订应当考虑公司法规则的严谨性、科学性和公司运营成本之间的关系。
刘凯湘教授结合《公司法》(二审稿)总则中的制度条款,探讨了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理念。首先,公司法是组织法、团体法,而非行为法。二审稿关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等规定过于增加公司的负担。其次,公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应当体现公司自治的理念。认缴资本制下的加速到期制度违反了公司自治的要求,第39条应当明确只有无法补正的虚假登记才应予以撤销,第25条应当明确违反强制性规定时才是无效,第14条规定欠缺实际意义。总体来看,公司法对公司自治、股东自治存在约束过度的问题。
施天涛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公司法上的善意问题。施天涛教授首先指出善意的判断要素,包括没有关联关系、知悉决策内容并作出自己的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善意可以理解为是落实社会性义务的条件性要求,并可以落实为具体的规则制度。同时,善意也是公司的基本行为准则,应当重视善意这一要素在受信义务中的重要地位,尤其是可以弥补受信义务的缺失,补强受信义务的不足。
周林彬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内控合规义务进入公司法的再思考。把合规要求加入公司法将会增加管理成本。合规义务进入公司法更像是一种倡导性规范,宣示作用大于规范作用。周林彬教授随后论述了合规的义务主体、义务内容、履行内控合规义务的行为标准以及规范合规的法律责任。
叶林教授总结了公司法修改的“八多八少”。一是少一些政策性,多一些技术性;二是少一些强制性,多一些自治性;三是少一些综合性,多一些专业性;四是少一些特殊性,多一些一般性;五是少一些法人性,多一些契约性;六是少一些强行性,多一些指导性;七是少一些唯一性,多一些多样性;八是少一些外部性,多一些内部性。
雷兴虎教授认为中国公司法修改的方向是对法律内容的精细化处理。雷兴虎教授指出《公司法》(二审稿)第186条规定的归入权制度如何具体实施缺乏细化规定,应当明确归入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因果关系的认定、行使程序、行使期间等事项。
第一单元 专题研讨
第一单元专题研讨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钱玉林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傅穹教授围绕“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理念”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刘俊海教授分享的主题是新《公司法》的四项核心原则。刘俊海教授指出,公司法的首要原则是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第二原则是保护股东权利,第三原则是尊重公司的债权人,第四原则是赋能公司社会责任。这些原则既应规定于公司法总则,更应贯穿于全部公司法规范体系。
蒋大兴教授分享的主题是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蒋大兴教授指出,董事对第三人的外部责任,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存在差异。董事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代理行为,不同于一般代理,不宜适用民法来解释。职务行为应该先由法人承担责任,再于内部进行追偿,以此平衡董事和公司的利益
王涌教授分享的主题是企业成本与公司法的陷阱。部分企业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面临四大难以承受的成本:风险隔离成本、交易信息成本、权威冲突成本、产权救济成本。中国公司法的修订应该回归企业的本质、企业的功能和企业的成本。
钱玉林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公司法修订的理念。一是法律的清晰、一致性和连贯性。二是制度竞争,制度创设充分考量商业逻辑,降低公司设立和运营成本,作出提高效率的制度供给。三是公司法体系应贯彻优先考虑小公司的策略。四是股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曹兴权教授分享的主题是董事责任补偿方案的适法性审查。董事责任补偿制度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思考:一是结构功能理论;二是系统法学理论。引入董事责任补偿的法律路径包括司法被动回应和立法主动构建。主动构建可能不是合适的路径,被动回应相对比较科学。
傅穹教授谈到了公司法改革的四个道理:第一,资本改革的收放问题,资本认缴制要“收”,授权资本制要“放”。第二,公司治理变革中职权的增和减。第三,“关键少数”的减和繁,明确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和董事义务的性质和内容。第四,董事责任的张和弛,着重强化董事责任险的配置。
第二单元专题研讨
第二单元的专题研讨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郭雳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汪青松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葛伟军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季奎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与投资保护研究所王军教授、河南大学法学院樊涛教授围绕“公司法修订的体系逻辑”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彭冰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制订公众公司法统一证券法与公司法。彭冰教授从历史、功能、理论的角度探讨了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联系与区别,并立足于中国的现实,指出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公众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公众公司的外部投资者需要更多实质性保护,需要监管者深入介入提供保护,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公众公司监管条例》。
徐强胜教授分享的主题是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文本。徐强胜教授指出我国公司依赖股东所有权,公司仅对股东投入及形成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是一种责任承担意义上的权利。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体现于有限责任,而非财产区分的实体;股东有限责任的代价具有非对称性;公司的集中管理并非以常规的董事会为中心;许多公司的章程基本照抄公司法规定。
汪青松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国家出资公司的多元协同治理及其制度保障。国家出资公司存在所有者缺位与多重代理、内部人控制与地位不独立等问题,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架构面临实践困境。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目标是有效、透明、负责。汪青松教授结合《公司法》(二审稿)论述了国家出资公司相关制度在透明性、有效性和问责制方面的不足,提出构建以董事会为重心的多元协同治理机制的必然性,明确董事会在治理架构中的角色定位,完善以董事会为重心的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的制度保障。
葛伟军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公司法修订草案类别股条款的思考及建议。葛伟军教授首先介绍了类别股的含义及其在我国的实践,接着分析了类别权利的特征和意义。类别股本质上是一种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机制,界定类别权利和类别股份,主要取决于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后,葛伟军教授针对《公司法》(二审稿)规定的类别股条款进行了评析。
季奎明教授分享的主题是清理“僵尸公司”的法律路径反思。季奎明教授首先对《公司法》(二审稿)第237条规定的强制注销条款、第236条规定的简易注销条款进行检讨,指出僵尸公司的清理在破产法下的困境,结合实践指出地方性改革的局限,论证了清理僵尸公司的必要性与特殊性,在此基础上提出重构僵尸公司的清理路径。
王军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公司偿债能力判断的标准与方法。王军教授指出破产法的两种判断标准本身有若干争议问题;在法律条文上或者审判实践中,两种标准没有贯穿到公司法和民法。现有法律规定,尤其是资本相关规范,是碎片化的,缺少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建议将企业破产法的偿债能力判断标准和方法,衔接引入到公司法的资本相关规范,建立统一的资本报偿约束体系。
樊涛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难点与突破。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难点在于农地无法成为公司责任财产、股东人数的限制、保底分红与无盈不分、不利于债权人的退股制度。为落实“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应当允许“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让农民变股民,让农地资本化,使得农民获得农地的资本收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基础上、在一般的商事公司制度之外另行构建农地公司特有的制度。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林少伟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沈朝晖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观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周游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余佳楠助理研究员、郑州大学法学院张彬助理教授担任本单元的与谈人。
与谈人林少伟教授认为,公司法修订的体系逻辑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公司法理念与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二是公司法本身的原则性和精细化的关系,三是公司法文本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
沈朝晖副教授认为有必要区分公司法和证券法各自的规范领域,并指出二者的规制手段、保护的利益类型存在明显区别。仅因公司法不能解决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的问题,就认为公司法与证券法应当合二为一的观点需要进一步论证。
郑观副教授基于《公司法》(二审稿)规定的企业家精神,指出法律修订应当基于一定的政策理念展开并体现到立法目的,再根据立法目的确立相关的制度框架以及规则设计。
周游副教授概括了我国公司类型的谱系,指出不同公司需要构建不同的治理规则,公司的自治程度是不同类型的公司治理中需要关注的共性问题。周游副教授同时指出企业家精神的重要价值。
余佳楠助理研究员结合德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公司法条文的精细程度不足,在不同公司形式的规则建构上分化不足,未能充分兼顾不同的场景。
张彬助理教授就公司的形式和结构、公司的机关设计、破产法和公司法的关系、国家权力介入公司法的程度等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第三单元专题研讨
第三单元的专题研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赵磊研究员主持。
吉林大学法学院于莹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王建文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丁勇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刘迎霜教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陈彦晶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斌副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潘林副教授继续围绕“公司法修订的体系逻辑”这一主题展开了全面的研讨。
于莹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公权力嵌入国有公司治理的理由和边界。于莹教授通过反思既有研究中国有公司和公共企业的界定和划分标准,指出国有公司和公共企业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无论将公共企业在公司法中单列成章,还是将来单独制定公共企业法,都应该以组织法的逻辑来展开。此外,于莹教授还围绕国有股东权的公权力属性、国有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管理架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李建伟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公司的几个特殊行为之规范。李建伟教授认为,在公司法总则中,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目的、事业范围而言,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对外借贷等行为非同寻常。现行公司法第16条需要拆分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并应当体系性思考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捐赠、对外借贷的规范体系。
王建文教授分享的主题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时发起人连带责任的反思与重构。王建文教授从江苏高院发布的公司审判典型案例出发,依次探讨了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的功能反思、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范依据、发起人连带责任的制度反思、发起人连带责任的完善方案等问题。王建文教授通过解读我国现行《公司法》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发现:相较于其他股东,发起人承担了过重的连带责任,对比域外相关规定,应当完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制度。
丁勇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出资期限公示对抗债权人。丁勇教授重点分析了《九民纪要》和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指出“公示即对抗”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谬误,并认为立法仅将出资时间作为企业自主公示信息而非登记事项,恰恰表明其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而债权人对于注册资本本身及相应的股东责任的信赖才是商事登记所要保护的内容。
刘迎霜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公司章程除外条款的效力判定。刘迎霜教授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利润分配三类章程除外条款的效力认定并不统一。应在工商登记之前,由法院依据非讼程序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公平对待异议股东原则对公司章程除外条款进行效力审查,经司法审查确认有效的公司章程除外条款才得进行工商登记。
陈彦晶教授分享的主题是董事与公司间诉讼的公司法应对。陈彦晶教授认为,《民事诉讼法》对于解决董事与公司间诉讼问题未能提供很好的思路,董事与公司间诉讼特殊规制的主体范围包含: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诉讼;董事与公司之间的诉讼;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诉讼;董事、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诉讼等四种可能。民事诉讼法无欲、无力解决公司诉讼的问题,公司法应当出手。
刘斌副教授分享的主题是董事会权力的失焦与矫正。刘斌副教授通过对比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62条和二审稿第67条,认为二审稿整体上的变化导致了一审稿中所要实现的强化董事会中心的目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得到明确的体现。此外,刘斌副教授还系统审视了导致董事会权力的失焦因素。
潘林副教授对于控股股东义务问题进行了分享。潘林副教授指出,讨论控股股东义务有两个重要维度,即作为所有者的控股股东义务和作为管理者的控股股东义务。在《公司法》(二审稿)第190条缺少限定的情况下,该条款难以构成董事对第三人义务的组织法规范,其更接近于一种侵权规范,由此导致信义义务未能得到有效激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缪因知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李诗鸿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钟维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淳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王湘淳助理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琦助理研究员担任本单元的与谈人。
与谈人缪因知教授着重就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法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评述。缪因知教授认为,在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法的内部逻辑存在差异的背景下,二者索性走一条分离的道路,建立双轨并行的两套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李诗鸿副教授从公司法的体系逻辑、立法技术等角度发表了见解。李诗鸿副教授认为,当前公司法草案的抽象力度不够、逻辑性不够强,应当强化公司法总则的规定,为其他的商事立法提供更多的养分和土壤。
钟维副教授重点围绕公司制度的可选择性问题展开评述。钟维副教授系统分析了公司法草案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上的变化,就如何更好地实现股东知情权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周淳副教授对控制股东授信义务、董事和股东之间的诉讼等问题进行了评述。周淳副教授认为,控制股东和小股东并不是规范上的雇佣关系,控制股东授信义务充其量是一种公平交易和不侵害他人利益的义务,跟管理者的义务截然不同。
王湘淳助理教授指出,投资者的追求似乎不能作为取舍公司法中某一个制度的唯一理由,并围绕国有股权性质、加速到期、关联交易与自我交易等问题展开评述。
王琦助理研究员结合《公司法》(二审稿)中的股东失权制度,介绍了股东失权与合同解除规则之间的联系,并就股东失权程序的建构路径提出意见。
闭幕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邹海林研究员致闭幕辞。
邹海林研究员对本次研讨会的参与者表达了深深的谢意,并就会议研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本次研讨会集中探讨了公司法理论和实务中的前沿问题,对于《公司法》(二审稿)的规范逻辑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交流讨论。与会学者从不同层面、不同视角就公司法修改中的中国特色问题深度探讨,既涉及宏观理念,也触及具体制度,充分展现了商法学者学术的智慧。邹海林研究员充分肯定了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巨大进步,并就具体规则的微观调整分享了自己的独到见解。本次研讨会促进了理论界、实务界对《公司法》(二审稿)中争议问题的理解,对于中国特色公司法的修改完善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