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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仲裁圆桌之涉外案例工作坊研讨会在京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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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17日,第一期仲裁圆桌之涉外案例工作坊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涉外法治研究中心、西安仲裁委员会共同主办,并取得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大连国际仲裁院、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青岛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珠海国际仲裁院大力支持。本次研讨会分为程序问题研讨及实体问题研讨两个环节,来自上述机构及律所等理论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参加了此次会议。

 

 

开幕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别法研究室副主任、涉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毛晓飞主持开幕式,西安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徐文新线上出席会议并致开幕词。

毛晓飞副研究员在主持时表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国家的战略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尽力在此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本次仲裁圆桌之涉外案例工作坊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涉外法治研究中心的一次创新性的研讨活动,目的是为仲裁机构与仲裁员、涉外律师搭建交流前沿问题的平台。

 

 

徐文新秘书长指出,中共中央近年来印发了若干强调完善仲裁制度、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文件,对涉外仲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本次涉外案例工作坊的举办正当其时、意义重大。对涉外案例的分享,有助于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宝贵的风险防控建议,为我国企业在对外经贸合作中加强合规管理,为仲裁机构规范涉外案件的办理提供重要借鉴。

 

 

程序问题研讨环节

 

案例程序问题研讨环节由西安仲裁委仲裁研究中心主任刘红主持,武汉仲裁委国际仲裁院院长陈迈、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华芳、海南仲裁院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副主任刘娟、珠海国际仲裁院国际业务部总监助理杨娜、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连捷五位专家先后发言。

刘红主任在主持发言中对本次涉外案例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指出案例涉及的主要程序问题包括仲裁条款的效力、被申请人以及非仲裁协议当事人是否为仲裁适格主体、当事人约定仲裁审理期限与机构仲裁规则不符情形等。

 

 

陈迈院长指出,本次研讨案例涉及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问题,依照中国法律,若能够推定具体机构,则视为有效。对于仲裁条款约定裁限与仲裁机构规定裁限不一致的问题,只要不影响裁决公正,应尊重当事人合意。

 

 

朱华芳律师表示,本案例涉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在理论和实践领域长期存在不同观点。两被申请人的关系可以界定为隐名代理,而合同仲裁条款如何约束相关方目前仍存争议。本着高效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机构在立案时无需过于严苛,相关问题可以在立案后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进行相应处理。

 

 

刘娟副主任认为,当确实无法在当事人约定裁限内完成裁决时,可以先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若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延长裁限,再予延长。如此既保障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与仲裁机构规则有序衔接,可以降低撤裁风险。对于能否合并立案问题,可以适用“宽进严出”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谨慎出具审查意见。

 

 

珠海国际仲裁院国际业务部总监助理杨娜对仲裁条款效力、仲裁方式选定、仲裁条款的相对性等争议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对于隐名代理中的仲裁扩张问题,类比了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进行起诉的情况,认为在机构进行立案审查时可以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后续审理过程中决定是否追加当事人。

 

 

连捷律师分享了美国仲裁案件的实务经验,强调了区分责任连带和仲裁管辖权扩张,并指出实际责任人的连带责任即使未在仲裁中一并审理,后续也可以进行诉讼。连捷律师强调,法律概念不能抛弃文化背景生搬硬套,各国对仲裁程序的技术处理很大程度上基于当地社会环境。

 

 

本环节中,珠海国际仲裁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吴学艇,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佳佳也发表了意见。

 

 

 

实体问题研讨环节

 

实体问题研讨环节由毛晓飞副研究员主持。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竹、哈尔滨仲裁委副秘书长王金涛、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颖、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一部副总监李昂、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佳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区首席代表张寸渊先后发表意见。

毛晓飞指出,案例主要涉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合同解除权、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资金占用费请求是否合理等实体性问题。

孙巍律师认为,在新冠疫情期间签订的合同,定约双方应当预知可能无法按时履约,故对此不应提起不可抗力抗辩。对于资金占用费的起算时间问题,可作两种理解,第一种是从支付货款之日起计算,第二种是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按第一种计算更为公平。

 

 

彭竹律师对约定适用中国法是否当然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进行了剖析,认为若以特定诉讼策略选择为前提可以在本案中适用公约,并赞同事前应有预知——不适用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的观点。

 

 

王金涛副秘书长指出,由于本案例中双方变更履行期限次数较多,可以支持申请人全面解除合同的主张。对于特殊时期的合同履行,不存在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风险,完全有能力通过自行组织人力调配实现全面履行。

 

 

吴颖律师分享了对本案例所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条文的全面解析,认为应当谨慎对待合同约定分批交货的目的和意义,尽量减少全面解除合同的风险。对于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部分的利率,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谨慎认定。

 

 

李昂副总监表示,本案首先要明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否属于中国法律的法源。虽然现在《民法典》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2022年《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19条十分明确,即公约可以直接适用,除非当事人排除适用。此外,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备货期限,则应当由仲裁庭结合案件事实,对特殊时期的“合理期限”进行判断。

 

 

孙佳佳律师发表了涉外案件中面对不同地区被申请人可能适用不同法律或公约的实务观点。她认为,实务中对适用法律存在争议时,可以先征求当事人意见,若无法达成一致,再由仲裁庭决定。如此可以减少冲突,降低仲裁庭工作量。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区首席代表张寸渊充分参与了本环节讨论,并就是否支持仲裁相关费用发表意见。他认为,此类支出实践中属于必要支出,若当事人申请,应予支持。

 

 

 

本环节中,青岛仲裁委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于永志也分享了实务工作中的相关经验。

 

 

闭幕总结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张文广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发言。他表示,本次研讨案例选择得当,问题设置合理,气氛生动活跃,为实务工作开拓了思路,有助于提高涉外仲裁案件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并为中国各国际仲裁中心的成立及运营提供重要参考,为涉外法治建设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贡献国家智库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