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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国际条约的司法适用: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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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0日,“中国对国际条约的司法适用: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以在线形式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主办,会议也是三家单位联合主持的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背景下的国际条约适用问题研究”的一项重要活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四中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东南大学等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20余人参会。与会嘉宾围绕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理论与实践展开热烈讨论,为完善中国适用国际条约的制度设计、提升审判实务水平积极谏言。

 

 

 

会议分为主旨报告、专家研讨、自由发言和会议总结四个阶段。主旨报告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张文广副研究员主持。

 

1. 张文广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合议庭审判长余晓汉法官、北京四中院民事审判庭梅宇法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刘力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戴瑞君研究员先后做了发言。

余晓汉法官围绕会议主题,从国际条约的识别与分类、条约实施与条约适用的概念辨析、条约适用的模式、条约信守及其例外以及条约解释等五个方面做了了阐释。梅宇法官结合北京四中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审判实践,归纳了我国法院适用条约的若干特点,并提出进一步规范涉外审判适用条约的具体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合议庭审判长余晓汉法官发言

 

3. 梅宇  北京四中院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北京四中院民事审判庭梅宇法官发言

 

刘力教授提出,解决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需要“摸清家底,统一认识”、“伸缩有度,该用则用”。同时她提出习惯国际法在新兴领域运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戴瑞君研究员主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国际条约的司法解释一事,从司法解释的上位法依据、法院适用民商事条约的具体方式以及民商事条约的法律位阶等三个方面做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4. 刘力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刘力教授发言

 

5. 戴瑞君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戴瑞君研究员发言

 

专家研讨和自由发言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朱晓青研究员主持。

 

6. 朱晓青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专家研讨环节中,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杨兴业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许英林法官助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司法协助处吴海雯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左海聪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朱利江教授先后发言。

杨兴业法官对是否应当适用条约、何时适用条约,如何看待条约解释,及条约司法适用的三个方面深入阐发了自己的观点。许英林法官助理从具体案例出发提出条约对非缔约国当事人的效力来源,以及我国参加的条约对港澳地区的适用等两个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7. 杨兴业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杨兴业法官发言

 

8. 许英林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许英林法官助理发言

 

吴海雯处长着重讨论了我国的缔结条约的现状、条约文本、缔约资料等问题,并以司法协助类条约为例说明条约解释的复杂性。车丕照教授在发言中明晰了“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含义和要素,辨析了法院适用条约与法院遵守条约、法院适用条约的依据和条件等不同概念的不同意涵,并提出明确条约适用依据的建议。

 

9. 吴海雯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司法协助处吴海雯处长发言

 

10. 车丕照

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发言

 

左海聪教授认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因此是可以适用的;但是否可以由法院直接适用取决于条约的性质和具体规定。朱利江教授发言的主题是“法无明文规定下中国适用条约的司法假定”。他透过我国相关审判实践以及缔约权与立法权主体“合一”的宪制基础,提出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均未就某个条约的适用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存在适用条约的司法假定。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左海聪教授发言

 

12.1朱利江_1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朱利江教授发言

 

自由发言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覃华平副教授、东南大学易波副教授、北京四中院民事审判庭马军庭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张文广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涉外法治研究中心秘书长任宏达助理研究员先后发言。

覃华平副教授强调了法官对条约的理解和把握对条约适用的重要影响。她以对《纽约公约》的理解和适用为例,提出能否在本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已被外国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的问题。易波副教授通过案例比较研究了中美两国法院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否适用于台湾地区的立场和说理逻辑。

 

13. 覃华平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覃华平副教授发言

 

14. 易波

东南大学易波副教授发言

 

马军庭长提出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国际条约的若干困惑,并从规则构建、法官培训等方面提出增强法院适用条约能力的具体建议。张文广主任阐释了海事领域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条约可否适用于非涉外案件、条约的适用方式等问题。他提出我国法院应通过积极适用条约、解释条约,对条约的发展作出贡献。任宏达助理研究员针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司法适用问题”,分析了问题的成因并提出完善建议。

 

15. 马军  北京四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北京四中院民事审判庭马军庭长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张文广主任发言

 

16.1 任宏达_1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涉外法治研究中心秘书长任宏达助理研究员发言

 

会议总结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戴瑞君研究员主持。北京四中院党组成员袁煜驰副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刘敬东研究员分别做总结发言。

 

17. 袁煜驰

北京四中院党组成员袁煜驰副院长发言

 

18. 刘敬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刘敬东研究员发言

 

袁煜驰副院长总结道,本次研讨会邀请了众多一线研究的专家学者,体现了权威性和多元性;研讨的题目具有前沿性、深入性和新颖性。与会专家的分享表现出对司法审判实践的关注,这种关注对实务部门既是一种鞭策和鼓励,也是一种压力。北京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对法院审判民商事案件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袁副院长提出希望今后继续合作,让理论研究的丰硕成果和司法审判的前沿实践结合起来,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刘敬东研究员强调我们要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和高度看待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问题。具体到法院对条约的适用,他指出这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其中的关键是条约解释。这要求我国法官提高解释国际条约的能力,掌握和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通过严密的推理得出自己的结论。

本次研讨会为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的对话搭建了平台,与会嘉宾进行了深入、高效、高质量的交流,呈现了一场学术盛宴。会议达到了预期效果,取得圆满成功。

 

撰稿:莫婉莹

图片整理:戴苏、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