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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制度新发展研讨会在国际法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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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7日,“商事调解制度新发展”研讨会暨《商事调解立法研究》重大课题项目开题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举行,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司法部、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等部门领导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专家学者参加本次研讨会。本次会议由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商事调解立法研究》课题项目负责人刘敬东研究员主持。

 

 

在开幕致辞环节,中国社科院院国际法所副所长翟国强研究员首先代表国际法所对参会专家表示欢迎和感谢。他指出,商事调解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很多契合之处,这是我国积极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重要原因之一。徒法不足以自行,希望各位专家学者通过此次研讨进一步研究《新加坡调解公约》与我国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为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及相关立法贡献智慧。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蔡晨风在致辞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提倡的“枫桥经验”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等重要论述深入人心。在我国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后,商事调解机构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企业重视商事调解在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为此,我们应积极研究我国的商事调解立法相关问题,进一步推动商事调解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第一单元专家发言中,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二级巡视员温先涛指出,当前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已经形成。作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首批签署国,我国应积极推动公约在国内的批准,真正发挥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与作用。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调解处处长熊飞指出,加强商事调解立法研究对我国营商环境优化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商事调解立法应结合我国商事调解的实践进行制度设计。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主任龙飞指出,商事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商事调解立法将是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王芳处长指出,商事调解的定义应从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等方面进行研究,我国商事调解立法应参考国外先进的调解制度与经验。

在第二单元专家发言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徐卉研究员指出,在不同地区,商事调解机构的发展阶段有所不同。原则上,应强调意思自治在商事调解中的作用,唯有如此,才能促进商事调解行业的发展。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薛源教授指出,商事调解立法应考虑调解员的资质要求,特别是考虑调解员和仲裁员的身份混同问题。在不涉及刑事问题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无需过度担心虚假调解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张丽英教授指出,我国商事调解立法可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实践中,商事调解的市场化机制设计能够确保当事人获得最佳的调解服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文亮副教授指出,商事调解立法应服务于国际争议解决高地的建设。商事调解立法中应重视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周建华副教授指出,商事调解可在不同阶段设定不同的立法目标。商事调解立法应积极与《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等进行衔接。国际商会仲裁院委员、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建议,商事调解应与人民调解分别立法,国内商事调解也应与国际商事调解分别立法。在制度设计中,应重视发挥司法机关对调解的支持和监督作用。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孙南翔副研究员建议,应进一步对商事调解中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包括调解协议的法律属性、意思自治与司法监督的关系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傅攀峰助理研究员指出,未来的商事调解立法应引入个人调解制度,使得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更为全面。

 

 

在闭幕总结环节,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研究员指出,商事调解立法是我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工作中的重点内容,此次研讨会对推进我国商事调解立法十分重要,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商事调解立法的学理研究,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蔡晨风指出,商事调解立法的研究不仅要有前瞻性、技术性,也要考虑与中国实践结合的可行性,期待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及国内专家学者继续对商事调解开展深入的研究,为推动我国商事调解立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