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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时代的司法治理之道”——第二届“奕朔”业务圆桌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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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4日,第二届“奕朔”业务圆桌会议在线上召开,本次研讨会主题为“数据时代的司法治理之道”。会议由广州互联网法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联合主办。

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广州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广东财经大学的多名理论与实务专家参加了此次专题研讨会。

 

开幕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毛晓飞主持开幕式。

广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张春和致辞:          

第一,只有“专业化”的理论指导,才能让互联网司法在改革探索时上道“更快”。

互联网法院,作为中央推动实施网络强国战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的产物,无论是法院信息化建设、全线上诉讼流程再造,还是提炼裁判规则、培养精英化法官队伍,都需要专业化的理论指导。

第二,只有“精细化”的问题研讨,才能让互联网司法在处理个案裁判上拿捏“更准”。

广互高度重视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互动,诚邀诸位专家学者一同探讨数据利用的保护与规制边界,输出具有全国影响力甚至国际影响力的数据治理裁判规则,维护数据保护与数据共享等公共利益平衡。

第三,只有“特色化”的交流机制,才能让互联网司法在机制创新上收获“更多”。

在联合召开奕朔会议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尝试更多特色化的交流机制。我院将逐步建立专家陪审员参审机制,根据涉数据纠纷案件的特殊性,组建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专家型人民陪审员队伍。同时,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术研究人员列席本院专业法官会议,发表专业咨询意见,辅助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升法律适用准确性。

第四,只有“新颖化”的知行互动,才能让互联网司法在改革道路上发展“更好”。

在学界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我们即将挂牌成立全国首家“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合议庭将在学界提供的论证与指导下,结合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与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探索涉数据纠纷集中管辖,进一步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加强我国在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委员、副所长柳华文致辞:

第二届“奕朔”业务圆桌会议的举办,是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加强司法、学术等各领域的协同研究。

希望能与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网络空间治理、数据跨境流动等前沿问题共同探讨创新。重视和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在数据主题研讨中可尝试从人权保护角度切入,注重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创新数据保护的可行途径。

 

1单元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应对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曹钰主持第一单元研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姚佳认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国家层面已建立一个比较系统的规范群,《民法典》开始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相关人格权体系的建设更为重视,近期又通过了针对个人信息的专门性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当前已进入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解释论阶段。在个人信息主体的系列权利中,最核心的权利是知情权,围绕“知情”而外化为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可携权等系列权利(权能),对于这些权利的侵害,相关民事责任将更多指向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为义务。

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个人信息中的“公开”可以作为两层次理解,一种是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方式,即作为动词适用,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需考虑公开行为对个人主体的利益和风险;一种是作为状态的形式,即已公开的状态,在个人信息已合法公开的情况下,应着重考虑公开信息本身的价值以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认为,个人信息在整个社会中具有公共性的功能,发挥着某些外部性的作用,如人际交往方面的功能。在法律层面上,需要考虑如何设计制度以实现个人信息的公共价值。认证使个人信息向公共性转化,可用于匹配商品和服务,还可以用于声誉评估也就是广义上的征信。要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在个人信息依法脱敏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个人信息的公共功能。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一庭法官袁玥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法律责任的规定,既呼应了该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规定,也回应了不同场景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司法需求,具有现实性与前瞻性。司法实践当中,个人信息权益如何有效保护,还需在今后的个案中明确其维权路径和具体的责任方式。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洪延青点评认为,2018年相关监管部门开始高度关注自动化决策算法推荐的方式,目前监管诉求已逐渐被立法所吸收。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类型之间相互转化是数据领域的新态势。通过自动化决策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应当对“个人特征”的边界进行考量。

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侯向磊点评认为,对《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进行抽丝剥茧般的研究,梳理法律背后的立法逻辑,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面对司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应将《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统筹考量,而不能孤立看待。法官要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件的细致研究、深入阐述,把《个人信息保护法》演绎到具体案件中,真正让《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里程碑。

 

2单元虚拟财产的治理规则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邓丹云主持第二单元研讨。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晓尧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并不“虚拟”,它是社会现实的利益关系在虚拟空间的真实投射。共享时代更注重从所有权向使用权的转变,不能将其虚拟空间财产的权利问题简单等同于物权或所有权,而应将其涉及到的利益关系合理地纳入特定的网络关系之中。不同性质的契约应有不同的治理结构相匹配,互联网网络关系如果认为是包括网络平台、用户、内容提供者、粉丝等社会各界参与的高度异质化的契约关系,权利应根据其属性配置给每一位参与者,尤其是对关键性资产作出实质性贡献、承担高风险的参与者。

此种安排应做到经济上的合理性、利益安排的社会公平性,究竟如何分配应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关系契约强调多边共同治理,权利的安排可能具有分散性,物品的不同属性也具有可分性,不同属性的产权可配置给不同的资源互补关系人,有利于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云生认为,网络账号既是数字符号也是数字财产,既是工具性载体也是目的性权利,网络账号的权利包括人身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对于网络账号的法权分类问题,因其可以特定化且具有独立性、可控力和价值性,作为数字财产的网络账号可视为所有权的客体。网络账号的所有权归属模式目前存在开发者、注册者、经营者享有的三种分歧,其所有权界定标准应遵循四大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前,行业惯例可以作为习惯予以适用;从公平原则角度来看,平台不可单方限制用户合法合规的权利;从效率原则角度来看,网络账号本身是不可分割的,而其产出的利益可以分割。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恵加认为,游戏账号作为虚拟财产具有依附性、价值型和相对排他性等特征。游戏账号的交易涉及网络实名、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协议限制等问题,故游戏账号不能交易。但对于账号所承载的游戏用户购买的或者通过玩游戏所获得的虚拟物品能否交易,则应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游戏账号中的虚拟物品,由于其无法脱离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无法导入给用户个人,因此将其归属于用户是不符合实际的。但是,因用户在获取虚拟物品方面投入了金钱、精力和时间,应享有相应的利益。游戏运营商应给用户提供利益的实现途径,否则原则上不得限制其转让虚拟物品。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苏映霞认为,在涉虚拟财产纠纷的司法裁判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探讨不可避免,《民法典》127条虽然对虚拟财产赋权,但对其性质、边界、权利归属方面没有明确,目前司法裁判中对权利路径等论述也不尽相同。涉虚拟财产的案件中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法院应当在个案中勇于探索保护路径,选择相应的裁判规范,平衡各方的利益。

点评环节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徐瑄认为,应在更高维的思维模式中思考网络经济共享模式中的产权配置。虚拟财产运行于网络的多维空间,因此不能用简单关系分析;且需要考虑到多维之间的限制,多维度运行构造了平面空间中所不存在的权利关系;对于权利形式问题,可以尝试用新的权利模式,比如霍菲尔德的权利关系、权利束理论来重塑网络空间中的财产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绘认为,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和财产属性,探索其交易方式、保护路径是为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价值最大化。每一种角色都为虚拟财产进行不同的价值增值,各方都在寻找网络时代中虚拟财产各参与者权利配置的合理方式。希望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于个案的判决理念和规则的探索可以推动网络共享经济的发展、网络多维空间秩序的建立。

 

3单元数据安全与司法保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段莉琼主持第三单元研讨。

发言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韩旭至认为,司法区块链作为一种信任机制,其提升效率的应用价值已被广泛关注。作为智慧司法建设的重要环节,其实现数字正义的建设目标必须被充分重视。从司法区块链的建设“初心”出发,可对当前区块链存证、区块链确权、“区块链+审判管理”、“区块链+电子卷宗”、“区块链+自动立案”、“区块链+智慧查封”、“区块链+智慧执行”等多维应用进行检验,充分地审视具体应用场景中的问题与风险。司法区块链建设的推进,必须警惕“区块链万能主义”,把握司法本质属性,紧密围绕其价值目标展开。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王磊认为,数字经济领域相关立法既保障社会公众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福祉,也指引我国数据产业在国际竞争格局中形成有利优势。对于数据治理尤其是个人数据治理应当具有“同理心”,同时对于数据产业链条的各方主体,如何有效把握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不应当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应当通过合理正当的场景来进行个人数据的商业利用。

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赵精武认为,数据作为数字化时代生产资料的运行基础,应当认真对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数据质量原则,精准认识数据信任机制的要求,这也是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法的协同性治理之意。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三庭法官王蕾认为,金融科技已成为数字金融的基础设施,但技术赋能和风险如影随形,例如科技公司以导流方式向金融机构倒卖数据获利;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数据混用;科技公司“以助贷为名,行放贷之实”,控制全部数据,这些都是涉及数据安全的典型行为。因此,对从事金融业务的科技公司要进行必要的金融监管;要厘清金融和科技的权责边界,廓清责任范围,二者才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此外,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问题有较强的公共性,公益诉讼可作为维护数据安全的司法保障手段,并探索建立适当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点评环节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认为,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是高度交叉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的出台在法律层面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提供法律保障,相伴出现的新型问题也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提出了挑战。广州互联网法院应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加强互联网空间治理和规则制定,确保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运行。

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邵山认为,区块链技术与司法工作以何种方式融合,的确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此外,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改变金融行业,特别是在互联网借贷领域,从客户识别、风险防控到身份确认,合同及履约证据存证等越来越多的环节在线上完成。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如何促进金融借贷产品数字化线上化发展,且当金融借款纠纷发生时,又如何高质高效的完成线上解纷,既实现金融债权,又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是下一阶段金融审判必须面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