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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专题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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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4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办的“树立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专题研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与国际法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聚一堂、各抒高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学部委员孙宪忠致开幕词,向与会嘉宾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并对《民法典》立法上的体系化技术、民法规范间的体系化关系做了深入阐释。提出要坚持将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贯彻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避免产生碎片化的理论观点,特别是要重视《民法典·总则编》及其他上位规范的统摄效应,尊重不同民法规范的功能定位。最后强调,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方面的研究,对其他法领域的体系化、科学化也将产生积极的促进效应。

 

 

随后,与会学者围绕研讨会主题分别做了精彩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研究员认为,《民法典》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体系,但在立法上仍然存在一些非体系的安排,因此需要通过体系性的解释和适用,来解决诸如物权法定原则与非典型担保之间的内在冲突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洁研究员则指出,体系化是诸多法领域的共同重大问题。司法实践中体系化思维的不足,对于商法领域的体系化造成了巨大障碍,导致了比较明显的碎片化现象,需要通过贯彻体系化思维来加以缓和。

清华大学法学院韩世远教授提出,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在体系上是重大的改变,但总则编有关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问题是否可以一概适用仍有疑问,就该项体系变化的意义也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厘清。

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认为,《民法典》立法上体系化的不足仍然存在,以债法总则的缺失为典型。需要通过承认存在债法总则规范而非类推适用的解释路径来予以应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研究员表示,目前《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起草特别需要坚持体系化思维,不仅应避免与《民法典》的外在体系相冲突,更应注意与《民法典》的内在价值体系保持一致、和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朱广新研究员指出,体系化具有保持统一、避免混乱的优势,不同的体系化方案体现了不同的政策取向。民法体系要实现科学化、合理化,相关法规范的设置应当符合逻辑规律,便于完整规范的构建和寻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姚佳编审,从体系、思维、科学三个维度出发,结合保理合同有名化、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人格权请求权等议题,分析了《民法典》中的体系化成果和非体系化的问题,并认为《民法典》的体系化努力对未来其他法律的法典化提供了宝贵经验。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陈鑫教授提出,如何将民法庞杂的规范构建为一个规范体系,是需要应用外在技术并结合内在价值原则完成的构架问题。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民法学科本身的科学化,应当在教科书攥写等理论研究活动中贯彻体系化思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冯珏编审,围绕人格权禁令制度、执行担保效力、不动产登记、知识产权界定等议题,对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等周边法律的体系协调问题做了深入分析与揭示。

中国政法大学刘文杰教授认为,体系化思维的特点在于将规范作为有机整体来构建和适用。这样的规范有机整体具有消除矛盾、流畅适用、可推论以及填补漏洞的功能优势。

中国政法大学申海恩副教授,从形成权除斥期间界定、抗辩事由的重复规定及违约方解除权等争议出发,指出《民法典》的体系化未臻完善,需要通过解释和适用上的再体系化来加以解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夏小雄副研究员提出,民法体系化具有历史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并围绕该两项特征对商法体系化中核心概念的选择、商事立法中一般原则条款的普及做了深入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窦海阳副研究员,基于《法国民法典》体系的历史生成过程,阐述了法学阶梯体系与潘德克顿体系之间的复杂关系,强调可以从历史传统延续的角度构建民法体系选择的合理性。

整个研讨会安排紧凑,讨论相当激烈。在自由讨论环节,专家学者又分别就研讨主题各抒己见。不同观点与思想的碰撞、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以及域外法制与本土法制的沟通,充分彰显了本次会议的学术高度、深度与广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将继续致力于推动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的贯彻和普及。

最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学部委员孙宪忠作总结致辞。本次研讨会在与会嘉宾的热烈掌声中落下帷幕,会议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