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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学术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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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2日,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社会法室、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和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妇女研究论丛》编辑部主办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学术研讨会在法学所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举行。来自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全国妇联、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社会学所、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中华女子学院、武汉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辽宁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等京内外专家学者四十余人,以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参加会议。

 

0712会议背板

 

开幕式由法学所社会法室主任、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宁兰研究员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邓丽,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妇女研究论丛》主编杜洁研究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陈国平先后致辞。邓丽委员指出,修改《妇女法》要做到四个把握:把握党中央的要求部署、把握全国人大工作安排、把握问题导向、把握协调平衡。杜洁所长指出,修改《妇女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善我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进一步优化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制度设计、回应人民新期待,是专家学者职责所在。陈国平书记简要回顾建党一百年来用法律手段保障妇女权益的典型事例,强调要以习近平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为指导,共同将《妇女法》修改好。

 

0712会议背板

 

研讨会议题一“歧视的定义”由法学所性别与法律中心顾问朱晓青研究员主持。

中华女子学院林建军教授发言认为,“歧视”的规范内涵应当定着于法律文本之上,国际人权文书中的歧视概念展现出高度趋同的特点,歧视的构成要素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是否存在差别待遇或对待、理由是否欠缺合理性、目的或效果是否违法、是否与公约权利关联。她强调,针对生理差异的特别措施符合规律理性,针对社会性别差异的暂时特别措施符合目的理性,二者均不构成歧视。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戴瑞君研究员分析了《消歧公约》“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论证了国内法定义歧视的必要性,提出在《妇女法》中定义歧视的具体建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卢杰锋副教授通过对两个劳动就业领域案例的阐释,表明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应及时有效地评估其中条款,避免可能对两性产生的不平等结果,避免以形式正义阻碍实质正义的实现。

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海定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刘小楠教授对本议题三位教授发言做出点评。谢海定研究员认为,论述平等时应注意对称性,《妇女法》的修改应在法律体系下进行,不能忽略与《宪法》的关系。刘小楠教授着重谈及对怀孕生育歧视的见解,她指出对歧视的定义既应当界定什么是歧视,又应当言明不构成歧视的情况。

研讨会议题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增毅研究员主持。

法学所王天玉副研究员认为,以任务化为导向的工作方式是新就业形态的显著特征。在劳动变革的背景下,对于女性的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应实现从平等法向促进法的转变。

湖南大学法学院曹薇薇教授以阻碍现行生育保障法律制度的三重张力为出发点,梳理出我国生育保障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最终落脚于阐释包容性生育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马春华副研究员提出应当明确生育是一种社会功能,妇女不应因生育而受到歧视;明确享受“生育保护”的女性群体地位;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确保产假津贴工资替代率100%等建议。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钟晓慧副教授和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国际人权法研究室主任孙世彦研究员进行评议。钟教授提出,社会保险法对新业态劳动者的保障是缺位的,《妇女法》第四章也主要针对实体性就业劳动者,如何完善制度设计有待思考;如何避免女性劳动力市场结构性困境延续到新技术领域中,同样值得思考。孙世彦研究员认为,当下阶段,我们首先要“忘记性别”,在此基础上考虑两性经验带来的差别,还要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并且在立法之后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从而保障性别平等得以实现。

研讨会议题三“财产权益”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邓丽副研究员主持。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曲相霏研究员指出,根据实际情况和个人需求,在合理的情况下,应灵活运用“合理便利”;并且歧视妇女所形成的后果不得成为继续歧视妇女的理由。她认为,农村妇女土地财产权益问题的症结在于身份的确认与权利属性的冲突,破解办法是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保护纳入法律。程序上,性别平等评估提前介入身份确认程序;实体上,打破身份唯一限制,区分财产身份与其他身份。

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认为,夫妻债务清偿规则应当包括两部分,夫妻债务的认定与共同债务的清偿,并将夫妻共同债务与合伙共同债务进行类比,强调合同编的工具理性应受到婚姻家庭编的伦理性限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有权进行内部追偿。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高蕾律师重点论述夫妻对共同财产的联名登记权与知情权。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原则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冲突,联名登记权的实现在现实中遭遇困境;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行使阻力重重,婚内转移财产情况高发且取证困难。

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副教授以“离婚经济补偿的制度构造与体系协调”为主题进行发言。他认为,离婚经济补偿的正当性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人力资本补偿是共同财产制同样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重要原因,补偿数额应结合婚姻持续期限与特定牺牲行为前后的损失作具体计算。在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协调时应注意,无过错方同时提出离婚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两项主张,各自独立评价和计算;过错方仍可提出离婚经济补偿主张。

法学所窦海阳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对议题三进行评议。窦海洋副研究员认为,家庭共同财产制度可以通过诸多法律制度的系统运用或协调来解决,性别问题作为一个表征可能更为凸显,因为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主体都是以“户”为单元进行构造,类似具有伦理性的合伙。龙翼飞教授高度赞扬四位发言人的研究成果,认为具有可操作性。他强调,《妇女法》修改水平如何、对妇女权益保障水平效果如何,直接标志着我们国家文明发展程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此次修法任务格外艰巨。

研讨会议题四“人身权利”由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郝鲁怡副研究员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刘小楠教授指出,《妇女法》应在《民法典》规范的基础上细化性骚扰的概念与类型界定;修法时,应考虑在立法中适当体现职场权力关系对于职场性骚扰的形成和发生的影响,以及职场性骚扰对于妇女安全的工作环境及平等的就业权益的影响。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张夏子认为,《妇女法》与《民法典》在反性骚扰问题上应有不同定位,《妇女法》既应保护妇女作为抽象“人”的人格尊严,还应保护妇女作为具体“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性骚扰相关条款,要区分纯粹侵权型的性骚扰和与性别歧视相混合的性骚扰。

清华大学法学院任重副教授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存在困难,适用时需要区分离婚诉讼认定家暴存在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家暴危险的标准。他建议,在《妇女法》修改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明确保护令目的与内容,同时,提供软性方案尝试调和矛盾,丰富保护令措施。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郝佳副教授通过分析配偶居住权益保护的性别意义,论述配偶居住权益保护的三种方案,最终落脚于婚姻住所保护方案的展开。她认为,配偶居住权益保护具有必要性,个人财产权利保障具有应然性,配偶间居住权应结合扶养义务进行理解,采用登记对抗制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卢杰锋副教授、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丁慧教授对本议题四位教授发言进行评议。卢杰锋副教授提出两个需要进一步研讨的问题:在定义性骚扰时,是否应当包含“性”要素,还是涉及到性别即可?如何处理《民法典》与《妇女法》的关系?丁慧教授强调,诸如婚姻家庭法、妇女法这类立法,必须融入性别视角和伦理评判,才能成为良法。她认为,对性骚扰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界定不能泛化,一定要放到人格权中。

研讨会闭幕式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妇女研究论丛》主编杜洁研究员主持。

薛宁兰研究员作会议总结。她认为,本次研讨会在参会者、研讨议题、视角与方法方面特点突出。与会者就如何将制度机制和措施完善建议落实于妇女法条文修改,取得初步共识。她向为研讨会贡献智识的专家学者、提供优质服务的工作人员表示敬意与感谢!

中国妇女研究会副会长谭琳在对研讨会给予高度评价。她表示,期待今后的研究能更多体现出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国情与国际,修法与执法、司法、普法的结合;期望大家重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中国化与现代化研究。

会议最终形成一致意见:由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牵头,将各位与会者修法建议归纳总结,形成书面意见,提交相关部门。本次研讨会达到预期目的,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