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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算法歧视和大数据杀熟”讨论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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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研究中心承办的“价格歧视、算法歧视和大数据杀熟”讨论会同时在线上和线下隆重举行。来自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上海大学、日本KDDI综合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等高校和单位的近二十位专家学者参加了讨论会。

 

2020-11-12 16:46:53.683000

 

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黄晋副研究员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研究员和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文学国教授分别致开幕辞,对与会来宾表示欢迎和感谢。

 

 

陈甦研究员指出,价格歧视是反垄断的老问题。但在大数据情况下,价格歧视有着更高级和更灵活的表现形式;“法律如何规制大数据”,“如何使大数据符合法律和道德安排”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同时,他还指出,这些问题的研究应结合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陈甦研究员希望与会者通过此次研讨,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更多的新想法、新思路和新方案,从而为中国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文学国教授通过线下杀熟的事例引入本次主题,进而指出价格歧视、算法歧视和大数据杀熟在网络上是比较常见的。他指出,价格歧视的本质就是剥夺消费者剩余的观点。他表示,此次研讨会中,经济学学者也会为我们研究该问题提供许多宝贵的专业意见,并且预祝讨论会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廖凡研究员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江莉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剌森副教授、日本KDDI综合研究所王威驷研究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陈丹舟副教授依次做主题发言。《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姚佳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李石强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竞争法中心执行主任钟刚、副教授担任了本环节的评论人。

 

 

张江莉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讲稿)》涉及的算法问题”。她首先介绍了《征求意讲稿》中涉及算法和算法歧视的相关规定,然后针对大数据杀熟中的法律适用、《征求意讲稿》的适用主体问题、排除限制竞争的定性以及算法的规制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她倾向于对算法歧视的规制应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或者隐私保护的角度入手。

 

 

剌森副教授以《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认定》为题发表了见解。她首先阐述了经济学理论中的歧视性定价形成的前提和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分类。接着,她指出,价格歧视对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不一定是相同的;就目前来看,算法价格歧视和传统价格歧视在认定上的应当有区别。同时,她指出,算法价格歧视之下可能会出现导致真正的歧视问题,如性别歧视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持续关注和研究。

 

 

王威驷研究员的主题是《针对平台反竞争行为的构造性规则——欧洲与日本的近期动向》。他首先指出竞争法规制路径与平台规制的一些难点:算法规制在现阶段是否实际,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等证明复杂,且花费时间较长。然后,他介绍了德国、日本和欧盟对平台反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定。最后,他对结构性措施的特点以及我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认为结构性措施规制的工具性措词表述较为模糊,容易引起理解和适用上的困难,可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修改。

 

 

陈丹舟副教授以《日本价格歧视的法律规制》为题介绍了日本的域外执法经验。他首先讲解了价格歧视的分类及对应的法律规制措施,提出不合理价格歧视包括具有反竞争效果的价格歧视以及社会或消费者不能容忍或不能接受的价格歧视。最后,他对亚马逊不当价格表示案做出评论,认为与我国观点不同,日本的态度就是现有的法律制度能够解决绝大部分问题,这需要进一步比较研究。

 

 

姚佳研究员对以上发言做了评论。她认为,四位学者针对大数据杀熟中的价格歧视行为发表的言论角度多样、十分全面。同时,她还提出了三个问题:价格歧视在理论上应当是什么问题,反垄断机构出台政策的价值选择问题以及理论上政策是否有用。

 

 

李石强教授作为评论人,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出评论:第一,价格歧视不仅会针对消费者,同时小商户也会遭受价格歧视,也应当给予保护,这需要得到政策回应;第二,大数据有助于完善信息不对称,然而在大数据背景下,为何存在价格歧视,这是因为商业数据及其使用是不公开的,这背后是掌握商业数据的平台方的商业和技术考虑;第三,关于针对价格歧视的立法问题,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与实践中互联网经济出现的日新月异的变化相比,法律在立法效率上会不会比判例法国家由法院推动的立法效率更低,从而导致难以解决现实问题,值得思考。最后,他指出要鼓励经济创新,推动平台健康发展。

 

 

钟刚教授对几位发言人的发言做了深入点评,并提出了三个问题。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和差别待遇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否则会引发适用上的难题;同时,从技术上认定算法歧视值得进一步探讨;“关于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的推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第二单元

 

 

会议第二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私法研究室副主任、《国际法研究》编辑李庆明副研究员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围副教授、网易竞争事务部资深法律顾问郑双石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任宏达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黄晋副研究员依次做了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产业布局研究室主任李晓华研究员、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薛颖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中心执行主任韩伟副教授就各位发言人的发言发表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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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副教授的主题是《个性化定价算法的反垄断规制》。他依次介绍了个性化定价算法中存在的竞争隐忧、个性化定价算法违法行为的认定、规制个性化定价算法的特殊性以及如何应对个性化定价算法滥用的法律策略。最后,他提出,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数字市场中,采用监管性措施必须要有充分的合理性,规制数据的搜集、利用、共享来提升个性化定价算法的透明度并给予消费者退出选择权。

 

 

郑双石博士就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发表了看法。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第一,大数据杀熟的行为模式:对人不对物、同物不同价的行为。第二,大数据杀熟法律规制路径的困境,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和《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规制困境;第三,大数据杀熟法律规制中其他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除法律上的定性外,对大数据的法律规制还涉及面临取证困难、消费者维权激励不足等、买卖双方在消费者交易场景下存在信息不对等的关系等,这些问题要求对大数据杀熟还应该保持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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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宏达助理研究员就《大数据杀熟——德国经验与启示》发表了意见,涉及包括四个方面: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定位、对2017年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改革、Facebook竞争集中案的分析和“数字反垄断法”。最后他总结道:大数据是一个区别定价行为,其中存在个别行为有不合法的可能性,但是也不是完全不公平,这是因为部分消费者虽然受到损害,但是另外一部分消费者也受到了保护。

 

 

黄晋副研究员的报告主题是《平台经济领域合同行为的规制——以消费合同和商事合同为视角》。从五个方面展开了分析:平台经济领域的合同问题、平台经济领域的合同监督——解决了市场失灵、平台经济领域合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平台领域合同监管的建议。最后,他提出技术的进步促使商业模式进一步发生改变,关于算法涉及的商业伦理和道德等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也必然促使监管规则需要进一步发展和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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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华研究员在评论中指出,一方面大数据杀熟其实是价格歧视。但是大数据杀熟本身是一个中性的词语,没有好坏之分。第二方面,他提出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同时对于现在被诟病的消费者和供应端商品问题以及大数据杀熟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最后,他指出平台垄断是一把双刃剑,这里面包含了创新和利润两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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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颖律师评论到,大数据杀熟是否形成竞争损害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总福利。同时,她对大数据背后法律竞合的问题提出了对企业的担忧。她还强调了算法中对于数据保护的限制,同时提出:使用AI 如果不是出于剥削的目的而是基于伦理原则或者规则的目的,这对企业是无疑是一个好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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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副教授认为大数据杀熟涉及个性化定价,杀熟是国人的表述,并基于此与域外司法辖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类比,同时提出这些问题需要根据国情来解决,涉及不同部门法如何协调、反垄断法如何回应杀熟以及部门法如何做衔接等。最后,他总结道,针对大众消费者,监管机构要使监管规则向市场释放信号,通过进一步提升透明度来解决大数据杀熟引起的问题。

 

会议总结

 

会议总结环节由李晓华研究员主持,文学国教授做最后总结发言。

文学国教授指出,今天讨论的内容十分丰富,各位学者发言非常精彩;对价格歧视、算法歧视和大数据杀熟等问题的研究必须要把法学知识和其他学科知识结合起来,尤其是经济学知识;研究价格问题和反垄断问题需要有经济学者的参与,定量研究非常重要;当然,讨论的问题都属于热点问题值得学者们进一步继续研究。最后,他再次对与会的各位学者表示了诚挚的感谢。本次讨论会圆满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