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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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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6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学术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作为会议指导单位。会议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来自中国社科院、中国法学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南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深圳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审计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来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来自金杜律师事务所、美团法律政策研究院等实务界代表参加会议,进行了为期一天的热烈研讨。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国平在开幕式上致辞。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处处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增毅研究员主持。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陈国平首先代表法学所国际法所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并由衷感谢与会嘉宾的热情参与。陈国平书记表示,互联网新技术的运用催生了新的生产形式和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在促进就业、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保护,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保护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法学所国际法所历来重视劳动者法律保障研究,在参与国家立法、社会服务、科学研究、对外交往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这和与会者的支持与关心密不可分。我们国家一直强调要弱有所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包括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和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期望今后加强合作,深化劳动者法律保障研究,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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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首先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法学所的辛劳付出表示衷心感谢,对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京内外专家学者与会研讨表示敬意。他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两会期间发表重要讲话,深刻表明新就业形态的重要性和劳动者法律保障的必要性,为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研究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当前,新就业形态发展迅猛,对促进就业、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保障民生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新就业形态也面临劳动者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包括法律关系模糊、劳动保障不足、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等。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理论创新,推动法律完善,提供中国方案,不断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完善。

 

  

 

第一单元主题为“新就业形态对劳动法的挑战与应对”。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叶静漪教授担任主持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以“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法回应”为题作了发言。林嘉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新就业形态的发展现状和特点,认为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就业、激发创新创业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基本民生。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仍然存在用工关系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工作时间过长、缺乏必要的劳动基准保护、职业风险大、工伤认定困难、社会保险缺位等劳动权益保护困境。最后,她就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劳动者保护提出了具体建议,认为可以考虑采取特别立法的模式,明确法律适用范围,规定劳动基准条款,回应从业者合法权益保护需求,促进新就业形态的健康发展。

 

吉林大学法学院冯彦君教授以“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法保护的前提与路径”为题作了发言。冯彦君教授从方法论角度展开论述,认为应当首先在概念、逻辑、路径三个方面达成前提性共识以进行深入研究。一是相关概念的使用亟待进行梳理。二是事实陈述应先于价值判断,应基于事实判断劳动者是否具有从属性。三是路径选择上,当下对非典型和新型劳动关系可以采用特别立法路径,未来可以采用多元立法。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常委、教务处处长姜颖教授以“新就业形态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挑战”为题作了发言。姜颖教授首先谈了平台用工的变与不变,认为新就业形态改变了生产组织方式、工作时间场所、报酬支付方式和劳动关系的认定,但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动者的弱者地位以及劳动者保障问题没有改变。今后规范和促进平台用工应建立适用于灵活用工的相应规范,坚持保护和促进人的发展,扩大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将部分劳动基准和职业伤害保险适用于灵活用工,推动劳动法和民法社会保障法有机衔接。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行业发挥引导作用,工会发挥组织作用,技术发挥监督作用。

 

 

苏州大学法学院沈同仙教授以“完善新就业形态职业保障的思考”为题作了发言。沈同仙教授结合具体调研项目以苏州市为例介绍了新就业形态的发展状况。新冠疫情发生以后,平台经济对保障稳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政府处理相关争议时也遇到不少法律难题。在劳动关系从属性弱化的情况下仅从理论上很难解决这些问题,现在必须改变工业化背景下劳动法保护思维,尽快开始试点,应针对问题导向设计具体制度,保障从业者权益。

 

 

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荣芳教授对本单元发言进行评议。张教授认为,新就业形态概念跟平台用工概念上有区别,进行规范时要针对不同类型从业者的不同特点分类确定保障体系和路径。现阶段将新就业形态纳入传统保护体系有困难,立法上分类进行保护是相对切实有效的路径,具体保护方法和范围也需要相应进行灵活调整。

 

 

第二单元的研讨主题为“数字经济劳动者的法律保障”。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担任本单元主持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黎建飞教授以“平台用工模式中劳动权益保障的困境”为题作了发言。黎建飞教授认为,任何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都有其独特环境和土壤,而新就业形态有六大变化,分别为劳动群体分散化、劳动场所无界化、劳动组织消退化、劳动定额算法化、用人单位远程化和劳动关系虚幻化。因此不能用传统的劳动法来保护平台经济劳动者,而是应当进行制度创新,构建适合平台用工特点的劳动法律制度。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田思路教授以“算法时代的技术从属性”为题从算法捆绑、劳动关系的技术从属性、算法束缚下的劳动保护困境以及重视技术从属性四个方面作了发言。田思路教授认为,数字时代算法歧视对就业公平的损害、机械式考勤与工时核算、算法引致的应变性弱、人力监管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等问题突出,劳动关系认定中应强调技术从属性的考量,重视算法技术程序正当性。

 

 

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俊禄律师以“共享经济+利益分配”为题作了发言。姜俊禄律师认为,共享经济应从经济形态研究转为法律模型研究,分析其各种表现形式和法律关系。共享经济不仅是经济形态,也是利益分配机制,共享经济带来的收益应在参与的主体之间进行利益的合理分配。共享理论应该成为劳动保障的重要原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张弓副院长以“数字经济、新业态与劳动法的边界”为题作了发言。张弓副院长认为,数字经济给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变化,数字信息时代的劳动用工特点与本质应基于行业特殊性和保护的现实必要性来把握;应重新厘定劳动法的边界,树立“大劳动法概念”,完善劳动法的体系;应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根据行业职业不同特点区别适用不同规则;对一些新型用工关系可以制定单行法加以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红梅教授以“共享经济从业者职业安全保护职责的设定”为题作了发言。赵红梅教授认为,共享经济用工适用传统劳动法很困难,应针对共享经济的特点和规律进行法律规制;必须用技术控制算法,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应建立一套针对平台从业者的职业安全保护措施,重新配置责任。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秦国荣教授和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刘诚教授担任本环节评议人。

秦国荣教授认为,新兴经济呼唤新的法律机制,要注意对概念进行界分使之更有针对性。面对新就业形态,学界应考虑如何建构劳动法知识和理论体系,推动劳动法学研究进入新境界。

 

 

刘诚教授认为不必过分关注从属性,实践中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分层次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解释,有些问题可以用传统理论解决,没有必要完全推倒重来。

 

 

第三单元的研讨主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建构与司法保护”,北京大学法学院陈一峰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西南政法大学熊晖副教授以“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为题作了发言。熊晖副教授认为,工业革命4.0时代是劳动关系面临的大变局,劳动关系本质变革已经发生,面临的问题是坚守传统还是作与时俱进的演进。对于从属性问题,必须通过一系列“特征”加以描述和填补。具体制度层面建议即使是非劳动关系,也应进行单独或特别立法,让平台公司承担更多的管理者责任,碎片式立法不可取,应完善针对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制度。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李凌云副教授以“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研究”为题从现状问题、域外经验、各地试点、制度构建等方面作了报告。李凌云副教授认为,技术和算法可能使从属性加强了,但模式不同差别很大。平台用工分为专送和众包,专送比较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众包很多是兼职,从属性并不明显。现有职业伤害保险模式有一定缺陷,未来制度构建应该充分考虑适用对象、模式选择、缴费方式等,可以借鉴域外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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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艾琳副教授以“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伤保险快捷赔付”为题作了发言。艾琳副教授首先介绍了新业态下工伤保险适用情况及主客观方面存在的问题,认为新业态从业者工伤认定标准高且程序繁琐,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赔付标准不明确,可以根据行业风险等级及周期性赔付率确定不同等级的缴费种类和金额,认定程序上也可以突破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传统工伤认定理念,简化长周期、多部门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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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玲玲教授以“广东省新业态用工相关争议案件研究分析”为题作了发言。她结合广东省新业态用工相关争议案件的调研分析,指出劳动争议案件焦点仍是劳动关系的认定。与传统案件相比,由于劳动认定标准缺失、人格从属性不明显、多为电子证据、对证据的审查和证明责任比较特殊等,导致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真实性难以判断,用工模式比较繁杂。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待加强,亟待重新审视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加强电子合同与电子证据的认定研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窦江涛副庭长以“新就业形态所引发的司法实务初探”为题作了发言,结合司法审判一线的情况,介绍了司法实务中处理此类纠纷的基本做法。窦江涛副庭长认为,平台的出现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体现,司法实践中对平台和新业态的发展状况,平台经济的行业标准以及如何规范,从业者的权利保障等问题还在探索中。平台用工情况下,劳动者有更大自主权。从劳动者权益保护出发,对不同“新就业形态”应给予不同侧重的保护。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建峰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助理教授对本单元发言进行评议。

沈建峰教授认为,首先,立法需要典型,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是两个典型,但用工实践是动态的,要从模型的稳定和方法的开放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其次,工伤保险问题非常重要,试点工作可以在这个领域尝试和劳动关系松绑,应考虑有缴费能力的风险共同体的确定问题;最后,养老保险问题也值得重视,要区分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的思路。

 

 

阎天助理教授认为, 劳动者权益法律保障的宪法依据是我国《宪法》第14条。为贯彻宪法的规定,需要完善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制度要听取精算师的专业意见,遵从商业逻辑,为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

 

 

第四单元的研讨主题是“新就业形态具体类型的法律调整及发展趋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范围教授担任主持人。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张颖慧副教授以“新业态下远程工作的法律调整”为题作了发言。张颖慧副教授认为法律调整远程工作应遵守如下原则:劳动立法与民法立法一体化保护,书面约定的原则,工作时间严格约定、工作地点相对自由的原则,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劳动者部分承担的原则等。远程工作劳动立法应谨慎,要客观认知远程劳动关系的正反两方面效用,优先制定指南性文件等软法,利用行政法规等特别法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性措施。

 

 

武汉大学法学院班小辉副研究员以“关于共享员工常态化的法律思考”为题作了发言。关于共享员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班小辉副研究员认为“共享”是否需要具备法定情形、如何保障共享员工的同工同酬权、共享用工关系解除与终止的条件,以及职业伤害救济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关于共享员工平台化,存在共享员工平台的盈利性问题以及共享员工平台的“零工”化问题等法律风险;关于共享员工的法律规制,则应从用工定位、用工的适用情形、雇主责任分配、工伤保险规则、职业培训规则等方面把握。

 

 

南开大学法学院柯振兴讲师以“美国加州灵活用工新立法(AB5 法案)及启示”作了发言。柯振兴讲师首先介绍了美国联邦层面和加州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分析了二者的差异及其背景,对其中的“经济现实标准”作了深入说明。进而对加州AB5 法案的背景进行详细说明,重点介绍了这一法案对灵活就业的影响以及Uber等公司的应对。他认为其对我国的启示在于,立法要充分考虑企业和劳动者的不同诉求,在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的同时也要注重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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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法律政策研究院张腾院长以“中国新就业形态发展趋势与政策”为题作了发言。他认为新就业形态是劳动力与数字技术相结合的必然结果,随着技术提升,对社会分工必然有进一步的要求和发展,工作模式必定更加多元自由,这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要保证健康发展,一要通过创造就业岗位使人脱贫,二要提升劳动者工作能力,国家应加大补助和补贴为劳动者赋能,三要提升完善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李亘讲师以“新业态用工法律规制的规范性基础辨析”为题作了发言。他认为新就业形态对劳动法规制带来诸多挑战。以调岗为例,困境在于劳动立法对调岗效力判断缺乏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往往先作实质性分析后裁判,这样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建议赋予私法原则以社会法内涵,并对劳动关系实际特征进行填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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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显勇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军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常凯教授对本单元进行评议。

王显勇教授认为,无论是解释论还是立法论,对于平台用工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是基础性问题。从属性判断很困难,新就业形态整体上纳入劳动合同法还做不到,但其他劳动法律的部分规定可以适用,当前通过双方协商适用部分劳动法规则,可以解决一些问题。对平台劳动者的保护要采取更加务实的措施。

 

 

朱军副教授认为,要通过纷繁复杂的现象看透问题背后的本质,从而共同探讨和寻求解决的方案,例如平台是否超越居间方,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松绑到底如何适用和推行等都亟待解决。对平台规则的审查、反垄断法的适用等都值得研究。

 

 

常凯教授认为,新就业形态下,雇佣方式形式有变化,雇佣实质并没有变,劳动法基本可用,基本理论仍然可以做出解释,关键是确定雇主。要明确新就业形态下有没有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这个是基础问题。要拓宽劳动者表达声音的渠道,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仍然是劳动法最重要的任务。

 

 

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副研究员担任主持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在闭幕式上致辞。王全兴教授认为会议主题在当前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等背景下很有意义,通过一天的高质量研讨,大家对守正与改革,灵活与安全,技术与法律等复杂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共识增多了,方向更明确了,重点也从劳动关系认定转移到不管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从宏大问题转移到具体适用问题研究。期待未来大家共同努力,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就业形态理论和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处处长谢增毅研究员在闭幕致辞中再次对各位专家莅临会议表示衷心感谢。谢增毅处长表示,会议主题恰当,意义重大,会上大家从理论与实践、国内和国外等不同视角重点对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和特征、新就业形态对劳动法理论带来的挑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挑战发表了真知灼见,对许多重大问题达成很多共识。期待未来与会者能继续深入研究,为新就业形态的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会议达到了预期效果,在浓厚热烈的学术氛围中落下帷幕,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