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7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第四次“区域仲裁中心建设研讨会”在线上成功召开。西安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委员会、哈尔滨仲裁委员会、重庆仲裁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毛晓飞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刘敬东在开幕致辞中表示,区域仲裁中心建设是当下仲裁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相关的研究对于仲裁法修订以及推进未来各区域化仲裁机构、仲裁机制体制改革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重要尝试,感谢各位参会代表积极参与、建言献策,为区域仲裁中心建设系列研究贡献智慧和分享经验, 也期待将来可以通过线下方式进一步深入研讨。
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瑞士仲裁协会中国区大使董箫律师对瑞士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及其实践进行了专题报告。根据ICC的2019年数据统计,在国际仲裁中,作为仲裁地,瑞士继伦敦、巴黎之后名列第三;作为适用法,瑞士法继英国法之后名列第二;选择瑞士籍仲裁员也是继英国籍仲裁员之后第二多。选择瑞士作为仲裁地的当事人中有69%是全部为非瑞士籍当事人,足见瑞士在国际仲裁中的受欢迎程度。
瑞士作为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是基于:(一)有中立的国际形象,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二)拥有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瑞士的仲裁法具有双轨制特点,这与我国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类似。《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2章共19条对国际仲裁作出了相关规定,其国内仲裁则适用《联邦民事诉讼法》。(三)持续提升仲裁法律服务环境。2012年,瑞士联邦议会专门要求瑞士联邦理事会准备一份报告,检视瑞士国际仲裁法的竞争力,以保持瑞士作为领先的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今年6月,经征求各方意见,瑞士联邦议会通过了对其国际仲裁法的修正草案,修订后的法案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四)借助国际组织的力量。在瑞士,包括联合国、世贸组织、奥委会、国际民用航空协会、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等都设有总部或分部,这些国际机构都直接或间接涉及纠纷解决,这对于促进瑞士发展成为“国际争端解决中心”产生了良好氛围和积极影响。
瑞士仲裁法律制度可以总结出这样一些特点:第一,法律条文简短而清晰,立法技术先进,在国际上广受赞扬。第二,法律规定有利于仲裁,包括促进仲裁协议有效原则、可仲裁事项广泛、即使在平行程序情况下仲裁庭仍拥有自裁管辖权等。第三,高度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包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地、仲裁语言、仲裁员、程序规则与实体法等。第四,强有力的司法支持。瑞士法院在仲裁庭组成、仲裁保全等方面提供司法支持,且仅在有限范围内对仲裁施行监督;“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直接由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受理,其审查程序一般在4-8个月内即可完成等。第五,保密性,瑞士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进行匿名处理,不公开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事业近年来蓬勃发展,仲裁机构区域合作的需求和仲裁机构自身改革的需求日益凸显。此次分享的瑞士“国际仲裁中心”的经验为仲裁建设课题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