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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和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联合主办的“商标法律制度完善相关问题”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商标协会等全国各地高等院校和研究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五十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的开幕式由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教授主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吕志华副司长、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孙玮主任作开幕致辞。吕志华副司长指出,中国商标法律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完善的,在这一过程中,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值此商标法全面修改之际,理论界、司法界和产业界围绕一系列重要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探讨。吕志华副司长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程序为例,指出关于法院对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提出的无效抗辩是否有审理权限,是当前的争论焦点之一,而且在专利法领域也面临着相同的问题。吕志华副司长介绍道,今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修改的决定,是为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而作出的特别修订,而商标法的全面修改工作是自去年启动的,希望与会的专家学者们能够积极为本次商标法律制度修订贡献自己的智慧。
孙玮主任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与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长期以来密切合作,共同举办的“上地论坛”具有较强的社影响力和显著的社会效果。与商业化平台不同,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主办的研讨会,本着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形势,健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培养优质的知识产权人才的宗旨,始终坚持学术性探讨。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国内对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和呼声会越来越大,今后培训中心将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等重点方向组织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同时预祝此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研讨会第一阶段的主题为“商标法全面修改重点问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胡安琪处长主持,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管育鹰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王莲峰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杜颖教授、湘潭大学陈啸博士、中华商标协会课题组的吴传涛先生和沈春湘先生、东莞市商标品牌研究院的龚红兵副教授作主题发言。
管育鹰教授以如何在注册制下规范商标的使用为线索,首先介绍了美国法中商标注册程序的“意图使用”规则,以及无效程序中对于“真实善意”的审查标准。之后,她比较分析了我国与美国、日本、德国等主要国家在商标申请注册、撤销、许可、转让、侵权纠纷的解决等多个阶段对于商标使用要求的规定。管育鹰教授建议遵循兼顾效率与公平、均衡注册与使用关系的宗旨,明确商标使用规范,纠正注册制度异化造成的乱象,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比如参考美国的做法,建立商标预登记制度。王莲峰教授系统梳理了我国商标法立法目的的变迁,指出现行商标法在立法宗旨上,存在着重管理轻保护、重注册轻使用、未体现公平竞争目的的问题;在价值取向方面,有忽视商标通过使用获得商誉、没有贯彻商标权为私权的属性、程序繁琐的弊端。王莲峰教授通过比较借鉴TRIPS协定对商标法的定位以及域外立法,有针对性地为我国商标法之主要目标、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提供修改建议。吴传涛先生从实证分析的角度,介绍了课题组开展的关于《商标法》实施情况的调查结果,针对以下五个重点问题作了深入分析,提出相应的修法建议: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代理机构监管、商标恶意注册和囤积、审查审理标准和程序。
杜颖教授首先总结了2013年和2019年两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其评价,然后指出了当前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异议程序、注册审查审级设置和机构改革后相关行政机关职能衔接三个方面。最后,杜颖教授针对上述三点问题分别提出了详细的修法设想,以异议程序的改革为例,她建议采取全面审查+异议后置模式。沈春湘先生以数据为支撑揭示了对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进行规制的背景,尝试为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等概念下定义并划分相关行为的类型,包括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申请行为、侵犯公共领域权益的恶意申请行为、为前两种不当申请行为提供协助的行为和防御商标申请行为(讨论中,未确定)。陈啸博士介绍了《商标法条约》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目的和制度内容,举例说明加入这两个条约的主要国家商标法律制度与条约的一致性及其意义。他表示,对于我国而言,加入条约具有必要性与立法上的可行性。在着重分析了我国与这两个条约的制度差异和加入条约的障碍之后,指明我国为符合条约的强制性要求而必须修改的制度,以及可以选择进行调整之处。龚红兵副教授基于东莞地区的实证调研,从市场主体和行政执法两个视角解读目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且进一步提出了涉及商标使用、诚实信用原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等八个方面的立法建议。例如,他建议将《商标法》第48条调整至第9条之后,以突显其重要性;并将“商标使用”扩大解释,使之包含“标识的使用”。
在讨论与自由发言环节,刘丽娟博士提出,《商标法》第4条与第44条在适用关系上,并非相互矛盾,而是可以交叉适用。在姓名权与商品化权能否作为在先权利而排除商标注册的问题上,她认为姓名权本身是不行的,只有姓名发生商品化时才足以排除注册。张慧霞副教授结合自身经历,指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程序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不符。乐湘军先生建议《商标法》第2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并在第60条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中,增加有关商标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主动启动程序的规定。吕志华副司长建议理论和学术研究应当站在中立的立场考察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既要吸收外国的经验和做法,也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她认为,商标使用的定义在审查注册、异议和侵权纠纷等程序中并无不同,只是角度不同而已。谈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部门规章《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吕志华副司长指出其中所使用的“非正常申请”的表述过于宽泛,应回归到法律条文中,对恶意申请行为的规制采取具体行为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并指明考量要素。 在上午的与谈环节,董炳和教授,蒋舸副教授,刘晓春博士,顾昕博士,许清博士,杨祝顺博士等也发表了精彩的发言。
在下午进行的研讨会第二阶段的主题为“商标法适用中的实践”,由万慧达北翔集团黄晖博士主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郎贵梅法官、清华大学吴伟光副教授、暨南大学许清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刘晓春博士、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张鹏博士作主题发言。
郎贵梅法官以 “康王”和“卡斯特”商标撤销复审案为出发点,探讨了请求撤销的诉争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并通过 “捕鱼达人”案解释何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外,她还介绍了美国商标审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即合法使用是联邦注册商标的基础。吴伟光副教授提出应当区分商誉性混淆与标识性混淆,进而介绍两种混淆可能性在商标法条款中的具体体现,以及各自的判断主体和判断标准。同时,他认为《商标法》第13条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仅有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救济,而没有侵权救济,应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来补充规定。
许清博士分析认为商标正当使用抗辩不等于“非商标性使用的抗辩”,其具有独立的价值。鉴于商标正当使用与混淆二者属于不同的范畴,正当使用抗辩的内在价值和逻辑上的自洽性,它的构成要件中不应当包含对混淆的判断。他指出商标正当使用应当仅考察是否善意使用以及形式上是否符合条文标准。刘晓春博士以“商标恶意抢注的利益平衡和及其体系化”为主题,首先揭示了商标恶意抢注规制的价值目标,接下来讨论了在认定恶意抢注的具体案件中,特别是在防止混淆、在先权利和商标囤积等要素的判断过程中,如何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最后提出了尝试进行体系化的路径。张鹏博士探讨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论,针对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论焦点,借鉴日本、欧盟等其他国家的立法例,提出了9项立法论建议,例如为了减少争议,他建议在立法上直接明确将“出口”视为三年不使用中的商标使用。
在与谈环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芮松艳法官指出,合法性与违法性使用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美团与点评法务部李小武博士指出,对于互联网公司而言,一方面,它们牵涉的往往是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平台责任;另一方面,它们作为商标权人,在现实中维权难度较大。北京外国语大学刘丽娟博士指出撤销程序中合法性使用与违法性使用的区分标准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可以参考美国、欧盟等主要国家的做法。在商标正当使用抗辩中的混淆要件上,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否定正当使用,之中的原因值得深思。在提问与自由讨论环节,李菊丹副研究员表示商标使用应当在限定在商标法范围之内。李明德教授指出理论探讨应当注意基本概念的准确性,经商标注册产生的只是程序性权利,而商标的财产性权利来源于使用,即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商标。黄晖博士认为商标权是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注册而产生。管育鹰教授对她提出的关于商标预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作了说明,该制度的首要功能在于超出规定的期限,如三年仍未使用商标则自动清理,视为该标识自始至终未生效,以达到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的目的,杨祝顺博士也就实际混淆证据对于商标混淆可能性判断的作用进行了发言,张慧霞副教授就商标评审费的问题发表了见解。
研讨会第三阶段的主题为“商标法与关联制度的理论探讨”,由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的周林教授主持,由苏州大学董炳和教授、天津大学管荣齐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邓宏光教授、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井手李咲博士、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顾昕博士作主题发言。
董炳和教授对英、法、美三国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并且通过比较研究,认为美国商标法受宪法体制和普通法传统的双重影响,不适宜我国参考和借鉴。他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未注册商标及其所积聚的商誉之最佳途径,而商标不是商业标志(识)的简称,是保护商业标志的一种法律机制。管荣齐副教授主要从商标权利边界存在的模糊性或者不确定性问题及其确定原则,和商标权利不当扩张的规制这三个方面探析了商标权的边界,特别强调应当以不与在先取得的其他权利相冲突,和不妨碍在后善意取得的其他权利为原则,采取只保护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标识和相应使用行为的方式来遏止商标权的不当扩张。邓宏光教授以《商标法》应当对地理标志给予特别优待为思路,不仅总结了《商标法》在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和其中一些特别规定的基础上,还阐释了《商标法》应当对地理标志特别优待的原因及其制度设想。他认为对地理标志进行优待应当在多个环节综合考虑,例如在注册环节,严格限制地名的注册。井手李咲博士从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出发,辨析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标示、原产地名称等基本概念,重点介绍了日本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情况。她还指出,地理标志的性质属于私权,是一方地域范围内的共同财产,而法律保护地理标志是为了保护源于地域要因的客观品质等信息与产品特性之间的关联性。顾昕博士对目前我国实行的三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进行了归纳,另举例说明因三种模式长期并存而导致在注册环节和权利行使的环节均出现了权利冲突的现象,他认为同时适用地理标志专门法和商标法的“双轨制”的保护模式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前者以管控质量为侧重点,后者则以保护商标权人的私权为目的。
在与谈环节,清华大学蒋舸副教授指出,商标法与反不正当法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二者仅是实现同一目的的不同手段而已;至于商标权利的界限问题,她认为采用某一固定的标准一劳永逸地解决该问题是不现实的,仍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中国社科研知识产权中心的张玲玲指出,关于商标权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在于确定权利的保护范围,这对于法官而言十分重要,在个案确定时还应当考虑商标的功能问题;另外,她还对北京市高院最新颁布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中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作了简要的解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董声洋法官认为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是否构成假冒的举证责任,并且专门鉴定结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原则上可以被采信,除非被告能够举证证明鉴定有误。在提问与自由讨论环节,王莲峰教授就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的最新进展进行了提问,顾昕博士表示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是相关立法完善的一个良好契机。
在研讨会闭幕式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教授指出,各位专家和学者可以以商标法的全面修改为契机,围绕相关问题广泛地展开讨论。他强调,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既要考虑两大法系对中国的影响,也要从中国本身的实际需要出发;关于商标权的权利来源,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项的规定,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系智力活动所产生,而且这一智力活动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是人工智能。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管育鹰教授指出,相信专家学者们就商标法全面修改所作的研究与探讨会逐渐地普及或者落实到立法中去,并对与会者的积极参与表示感谢。
综述撰写:郑悦迪、毛宇翔、马沅、王卓
责任编辑: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