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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法改革”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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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第七届“商法界论坛——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法改革”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顺利举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郑州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西北工业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福建省社会科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计4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研究员对各位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致开幕辞。在谈及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法改革问题时,陈甦研究员指出:民法典制定必然对公司法的体系优化和制度完善产生深远影响;同时,公司法也为民法典部分规则的制定提供了制度模板和立法思路。随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逐步推进,学术界不应局限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思路,仅去探讨商事法律同《民法总则》的适用关系问题,而更应关注民法典背景下未来商事法律特别是公司法的修改问题,以及以公司法为核心的商事法和民法典的体系衔接问题。公司法的具体修改思路,还有待专家学者集思广益,共同努力为国家的法学繁荣和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本次会议共分为四个主题单元进行研讨。

第一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管晓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围绕“民法典、公司法与营商环境”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面对即将启动的公司法修改,朱慈蕴教授首先就是否应当彻底打破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既定分类、如何在修法当中强化董事的受信义务以及企业集团对现有公司法制的挑战进行了深度分析,并提请学术界重点关注公司治理中大小股东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

刘凯湘教授就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的成立、效力、解释等规范对于公司决议行为的适用性做了精彩发言。通过严密的论证,他认为:不能将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完全适用于公司决议的效力规则;未来的公司法修改应就公司决议行为的效力问题做出更全面的规定。

叶林教授指出,民法典的起草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公司法修改的制约。他从公司法的应然职能、自身问题和特殊性等多个角度解构民法典视域下公司法改革的基本走向,对“公司法何处安放”这一重要问题给予了深入理论辨析,并就未来公司法修改的本土定位提出了深刻见解。

施天涛教授坚持商法的问题必须用商法自身的方法来解决,他就实践中商法和民法的制度冲突与问题化解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希冀在未来“摸着石头过河”的公司法修订过程中,立法者适当降低监管性规则的比重。

管晓峰教授以“公司行为与人文主义”为题,从投资安全、持股安全、公司担保、隐名股东等问题入手探讨公司法未来改革方向,同时对商法领域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批判。

王轶教授推崇“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前提下民法商法关系建构立场,并主张在深刻认识民法和商法差异的基础上再谈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他以公司法第16条为例,就法定排除法律行政法规某一规定法律适用的约定效力判定来阐释商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差异与张力。

第二单元由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钱玉林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赵磊副研究员分别担任主题发言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于莹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是本单元的与谈人。

蒋大兴教授认为,当民法典的编撰不断降低商法学者对商法典的预期时,通过增设公司法总则间接改造公司法典的方式会打破企业制度进化的合理路径依赖,徒增制度转换成本。鉴于此,他指出,民法典背景下中国公司法的王国无需重构;中国公司法在企业类型改造方面,不宜走以公司法统领全部企业类型的道路。

钱玉林教授指出,未来公司法的重构,应对企业形态改造,将合伙企业改造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合伙等,并整合到公司法中,编纂完备的公司法典。

赵磊副研究员从规范体系、适用主义、公司实践三个维度出发,建议未来公司法修改应当打破现行公司法体系框架、废除现行公司法总则、抽象出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共同规则、删除宣示性规则、减少程序性规则并对公司实践中的新问题作出回应。

与谈人刘俊海教授高度肯定了各主题发言人的观点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为未来公司法修改提出了四个价值观层面的意见:减少公司僵局、弘扬股权文化、强化交易安全、承担社会责任;于莹教授就运用封闭公司和公开公司来解决公司形态的未来分类问题回应了主题发言人的讨论;彭冰教授对主题发言人的观点做出评述,并从理论规范和现实操作两个方面反思了公司法领域的制度创新,鼓励多形态企业立法的创设和公司法的彻底重构;邢会强教授对单元主题进行总结,指出公司法的与时俱进修改应当贴近现实,不能过于理想化。

第三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于莹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梁上上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葛伟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汪青松教授、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王延川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林少伟副教授分别担任主题发言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改蓉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袁康副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李诗鸿助理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唐林垚助理研究员是本单元的与谈人。

梁上上教授指出,人力资源出资不但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也符合人力资源出资人与其他股东的利益需求,也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建议修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允许人力资源及商誉等无形资产出资。

葛伟军教授道出了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之间泾渭分明的界限,以合同原理重释了公司章程的本质,并就公司章程对内对外的效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观点。

汪青松教授观察到:中国现行民商事立法植根于“独立法人”观念的制度体系,无法有效适应于集合了现代公司集团的治理需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提出了从整理利益视角出发去重构公司集团治理法律机制的建议。

王延川教授指出,从团体法角度来看,公司决议并非源于股东表决意思的结合与聚合,而是源于表决行为对该公司自有意思的辨识、选择和通知,多数决是决议产生的一个条件,但并非决议本身。

林少伟副教授主张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并相应构建和完善强制任命常任代表、连带责任规则等配套制度。

与谈人胡改蓉教授对公司法中股东个体意志和公司团体意志的关系、法律制度规则设计时契约法和团体法的调和分享了个人观点;袁康副研究员对梁上上教授的人力资本出资问题和汪青松教授的公司集团法律规制问题做出了回应性评论;李诗鸿助理教授对各位主题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详细评述;唐林垚助理研究员对各位主题发言人的创新性观点进行了简要总结。

第四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教授主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院徐强胜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缪因知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李安安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张彬助理教授分别担任主题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福建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学文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高思敏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季奎明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周游助理教授是本单元的与谈人。

徐强胜教授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真正成为中小型企业组织形态的模板,在适应当代信息化发展需求的基础上,既要有基本的资合性要求,也要有开放的人合性框架。

曹兴权教授希望通过引入相对人善意判断的诚信标准来破解公司越权交易效力规则在实践中面临的各种难题,并确保规则本身与社会实践的高契合度以及规则的可操作性。

缪因知副教授对最高法院在瀚霖案判决中认可了公司为股东担保对赌债务的有效性给予了正面评价,并指出了该案判决可能对其他事实类型下的对赌协议、其他类型的公司合同纠纷的扩展适用意义。

李安安副教授指出,为了应对股债融合的冲击,我国未来的公司法改革应充分考量公司法发展性和变动性的法律属性,谋求公司法与实践发展之间的协调性,并以股债融合串联公司法制度规范,整体推进公司融资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并购制度的结构性改革。

张彬助理教授建议,立法机关应对公司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对外提供担保问题予以明确,消除行为效力的模糊性,以便商主体自行达成最有效率的交易安排。

与谈人李建伟教授着重阐释了公司法改革的动力、未来改革的方向以及公司法解释五的背后机理;张学文研究员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订立、公司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高思敏副教授透过域外破产法的实践,对股权和债权融合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季奎明副教授探讨了民法中的善意和商法中的善意在本质上的区别;周游助理教授对以“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替代“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分类的学术观点进行了评析,并论证了四者并存的可能性。

研讨会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陈洁研究员主持。陈洁研究员对本次研讨会的参与者表达了深深的谢意,并就会议研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本次研讨会集中探讨了公司法学术研究和实践运作的前沿问题,也彰显出商法学者对商事法治建设和商法学术研究的责任担当和真挚情怀。与会学者从不同层面、不同视角就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法改革问题深度探讨,大大加深、拓展了理论界、实务界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对于未来民法典编纂以及公司法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