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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网络法工作坊开班,学员TED演讲精彩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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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由中国社科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与腾讯研究院共同发起并主办的“2018网络法工作坊(C-Law Workshop)”在北京开班。

网络法工作坊(C-Law Workshop)是由中国社科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腾讯研究院联合主办的,网络法领域开放、专业的学术研讨和交流平台。工作坊面向全国招募优秀青年学者作为学员,与学术界知名大咖和产业界资深专家围绕网络法核心、热点话题,进行为期3-5天的深度学术交流。第一期已于2017年成功举办,今年是第二期,主题聚焦于“数据治理和个人信息保护”。

在开班仪式上,中国社科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所所长助理周汉华研究员,腾讯研究院张钦坤秘书长分别致辞。

周汉华研究员首先祝贺学员们成功入选本期工作坊。他给学员们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是跨学科,学员们均来自于不同领域,应尽量了解各个法学学科;第二是跨领域,随着网络信息领域迅速发展,应多了解网络信息法的动态,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第三是跨文化,我国网络信息法发展仍相对滞后,因此我们不仅应了解我国国情,还应放开眼界观世界。

中国社科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所所长助理,研究员周汉华

张钦坤秘书长指出,网络信息法治始终处于社会发展的前沿,身处于互联网时代,我们应不断刷新自己,自我学习自我挑战,努力看清互联网法治的核心问题,而这也是举办此活动的重要初衷。希望学员们能够在多学科交流中刷新知识库,提升职业成长能力。

腾讯研究院秘书长 张钦坤

为促进学员间观点碰撞和思想交流,7月23日下午,工作坊组织了一场精彩的分享会,15位学员结合自己关注的领域和问题,以TED演讲的形式,表达和阐述了对数据治理前沿和热点问题的思考和观点。以下为学员精彩观点掠影。

从左到右依次为中国民生银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吕琦、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谢远扬

中国民生银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吕琦从企业实务的角度谈论了对数据权属问题的思考。她以两个故事入手,提出数据有权受益人应为何者的疑问。该问题的本质是信息主体和信息集成者利益平衡的问题。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尚不能够积极保护数据财产,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也都存在现实的不适应性。由此,我们需要探寻新的权利保护模式。

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在不同场景下谈论数据治理问题,出发点和内容都不相同。常见的出发点包括个人权利、安全、产权界定等。因此数据治理不能采用一揽子的治理模式,而是需要场景理论,产业形成最佳实践,再走向更抽象性、普适性的规则。此外考虑到当前及未来的数据处理方式,数据治理模式也应向着去中心化的方向发展。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谢远扬针对信息保护和信息流转之间相互平衡的问题展开演讲。德国法上认为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具有值得保护的价值,因此产生了基于一般人格权概念所衍生出来的“自决”的概念。但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广泛的应用,绝对的自决的意义有待考量,更应在一个动态系统论基础上讨论个人信息保护,区分不同种类的信息和不同的处理活动,这样才能既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保护,也保证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从左到右依次为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主任张敏教授、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主任林蔚、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李媛

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主任张敏教授围绕大数据交易背景下交易平台法律监管进行演讲,她认为,大数据交易平台应当是非营利的自律性法人,对这一平台的监管应采用准入制度,设定准入条件并颁发相应的许可证。同时数据交易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监管职责,提供交易规则,审核交易主体资格,监督交易行为。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主任林蔚以五个案例入手,提出了六个问题供大家思考,一是企业收集用户信息的边界及演变;二是可携权的执行配合问题;三是抓取其他平台的用户信息和采用的技术正当性的关系;四是名人权益、公众知情权与商业化运营之间的关系;五是广告宣传和维权时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边界;六是对收集到的用户通讯录信息如何进行使用和披露的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自动驾驶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媛以“个人信息与公共安全何以两全”为题,提出当下我们需要思考,在涉及国家安全与侦破严重刑事犯罪时,隐私利益的保护常常变得微不足道。他们之间是否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如果不是,那当隐私与安全发生冲突时,如何避免我们的选择过多的向安全的一方偏离?另外,科技公司一方面在协助执法部门执法,另一方面,在如苹果诉FBI的案件中,在必要时,它也会站出来挑战政府的命令。科技公司的存在是政府和用户之间连接的纽带与有用的机制。如何更好发挥这一机制的激励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从左到右依次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傅宏宇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张金平、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文禹衡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傅宏宇副教授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我们需要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差异化、法治化的社会保护,引领社会共同关注,发挥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主体的作用,共同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创造更加健康、更加积极、更加符合他们身心发展的网络环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张金平指出,当下我国有企业和学者提议中国要与欧盟之间达成数据跨境转移双边协定,但对于协议所要达成的内容并没有很好的预期。因此,从美欧数据跨境转移协议谈判的四十余年变迁入手,他提出要正视中欧个人数据立法尤其是跨境转移方面的规则差异,通过以双方都接受的个人数据处理原则为基础、以双方最关切的问题为特别内容的谈判框架。其中的特别内容将不可避免地包括政府从企业获取执法协助的程序和限制,个人救济规则的确定性和有效性,以及对双边协议的持续有效性的审查机制。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文禹衡以“数据产权的私法构造”为题,认为对数据进行私有产权安排或政府安排,应该以是否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为判断依据。有必要摆脱数据产权初始配置时“非此即彼”的独占思维束缚,其最优路径在于针对不同的主体需求配置不同的产权权能,针对用户控制数据的需求设立数据控制权,针对企业经营数据的需求设立数据经营权,以此实现用户和企业间的数据产权的权利能力平衡,兼顾数据安全所需要的“正义”和发展数字经济所需要的“效率”。

从左到右,从上至下依次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张凌寒、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贾开、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博士赵精武、法治周末记者罗聪冉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张凌寒围绕算法是什么的问题,对历史上的算法及法律相应的规制方法进行系统梳理。算法经历了技术化的算法、产品化的算法和工具化的算法阶段,在智能时代具备了主体性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与行为人责任的分离,法律应针对算法这一革新因应性调整。

电子科技大学贾开讲师围绕算法从更大的视角进行了思考,他认为,面对数字化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还需要从社区自治的角度思考解决问题的方式。人们在创造和使用软件的过程中,也逐渐进入到一个数字化的环境中,由此在这一新环境出现了一系列的例如隐私权、言论自由、劳动、竞争等问题。贾开认为,智能合约的漏洞不同于传统合同的漏洞,因为代码本身就是不完美的,且其一直处于分叉的可能性中,因而不能简单地将其适用于合同责任。因此,治理如区块链等网络社区,在法律介入同时,还需要引入社区本身的治理规则。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博士赵精武以以太坊太阳风暴漏洞案例引出两个问题。第一,智能合约是否是合同以及产生的漏洞及应如何应对;第二,非中心化的思想是否具有合理性?他指出,作为研究方向的计算法律学目前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智能合约应不属于纯粹自由合同的范畴,而是正在形成一种新的权力关系,应当被定义为过程性合同和规制性合同。代码治理要受到民法基本规则的限制,智能合约某种程度上可以替代了传统的监管措施,消解了法律救济机制的滞后性。但代码合同也有它的劣势,智能合约有一定的私密性,对于代码规避法律、代码规避代码、法律规避代码三种类型化问题仍有待研究。

法治周末记者罗聪冉结合工作经历,为大家分享了她在工作中遇到的案例及各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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