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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相关问题”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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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办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相关问题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研究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河北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等单位的近50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大会开幕式暨主旨发言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管育鹰研究员主持,管育鹰研究员对本次研讨会主旨进行了解释与说明,对与会嘉宾表示感谢并预祝此次研讨会举办成功。

研讨会第一单元的主题为“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制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禾教授主持。首先,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何越峰副司长以“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研究与制定”为题进行了发言,何越峰副司长阐述了我国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基于目前国内外的复杂形势,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时机待定,研究和制定基础性法律应当从国内外双重视角致力于构建知识产权制度。随后,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介绍了“知识产权法典制定中的相关问题”,针对如何实现我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的问题,他提出三种可供选择的具体方式:一是在民法总则或者分则中补充;二是形成独立的基础性的知识产权法典;三是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单行法。之后,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卢海君教授分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化与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尝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指出当前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较难形成理论共识。最后,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国际法学院董涛教授围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制定的若干问题”,主要提出包括体例问题、价值定位、权利属性、客体抽象、保护范式、编纂规划在内的六个问题。董涛教授强调知识产权立法体例应当采用独立法典形式,其中融合公私法规范;同时应当将知识产权的权利定位提升为国家利益的定位。

研讨会第二阶段的主题为“中美经贸纠纷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唐广良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张鹏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孙南翔博士、商务部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安佰生副所长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刘晓春博士作了主题发言。主题分别是:“中国如何应对中美贸易摩擦中的知识产权挑战”、“301调查的WTO争端解决”、“中美经贸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美国301报告的知识产权问题”。张鹏在发言中回顾了中美贸易争端的历史进程,重点就此次“301调查报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例如,“301调查报告”中指称中国对美国公司在中国实行不公平技术转让制度,美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第WT/DS542/1号中指出的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涉嫌违反单独或同时违反了TRIPS协定第3条(国民待遇),及TRIPS协定第28条(授予的权利)。张鹏博士分析指出《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4、27条可能涉嫌违反TRIPs协定第3条(国民待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3条(4)款可能涉嫌违反TRIPs协定第3条与第28条。《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3条中有关规制“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的条款符合TRIPs协定的规定(但是否应该采取所谓的“本身违法”原则也存疑)。孙南翔博士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指出:美国单方对华发动“301调查”和制裁措施,违反《争端谅解协议》第23条,调查报告的内容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实质上是将中美贸易摩擦转向中美制度摩擦和多边贸易体系下的市场经济制度问题。中国应当坚持以多边贸易机制为基础纠正美国的错误认识。安佰生副所长指出“301调查报告”较少涉及知识产权问题,针对报告中指称的问题,中国首先应当明确美国的动机和目的,并为我国与美国据理力争提出了新思路,即以比较法方式分析,美国外贸法中有关RIGHT TO REGULATE(管理权)的规定是否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是否存在权属责任分担和限制竞争等问题。刘晓春博士介绍了美国“301”调查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指出报告中的内容主要为政府行为不合理性而非违法性的指控,其中认定中国政府行为不合理的根据只是其对美国产业利益造成损害。在与谈环节,唐广良教授指出美国的做法本质上是以政府干预市场竞争的方式指责中国的“政府干预”行为。李明德研究员结合自身经历,对美国此次“301”调查与以往历次调查情况进行了比较,同时倡导专家学者应当理性分析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不盲目跟从舆论导向。安佰生副所长指出应当从美国国内形势和美国对其他国家的举措等多角度研究此次“301”调查。何越峰副司长强调从长远利益出发,冷静地分析问题。

研讨会第三阶段的主题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发展”,由北京科技大学徐家力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管育鹰研究员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褚瑞琪以知识产权在国际保护中的新发展为切入点,详细介绍了WIPO以及WTO框架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分析了主要多边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对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存在的差异,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参与制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规则的谈判梳理了思路。最高人民法院郎贵梅法官结合典型案例,阐述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司法裁判提出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并归纳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以及不可以且不方便受理的知识产权涉外案件类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樊婧博士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海牙判决公约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进行评析,她指出我国在研究决定是否对公约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不包括合同部分)予以保留时,应当从国家利益出发,以发展的视角和长远的眼光审视利弊与得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周林研究员从中德两国版权法比较研究入手,指出德国通过多次修改版权法逐步强化作者地位,给予作者向使用者收取适当报酬的权利;而中国版权法在修改过程中,实质上弱化了作者权利的保护,违背了版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宗旨。清华大学法学院吴伟光副教授介绍了日本同时采取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典三种路径对商标权予以综合保护,保护的客体是商誉,并且指明上述三种路径之间存在严谨的逻辑关系,能够更好地发挥保护商标权的作用,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在与谈环节,李明德研究员以及管育鹰研究员分别从外国做法和国家主权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角度对海牙判决公约中是否应当保留知识产权条款发表意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芮松艳法官就知识产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发表了观点,强调我国对此问题应该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全面评估可能对于国家利益与司法裁判带来的影响。徐家力教授指出我国对电影产业中的剧本版权以及IPO上市过程中版权保护力度不足。

研讨会第四阶段的主题为“新技术革命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由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宋慧献教授主持。中国科学院大学尹峰林副教授着眼于新科技革命的特点,举例说明新科技革命为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带来挑战与机遇,并重点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及具体表现。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顾昕研究员从比较法的角度,引用相关案例,分别介绍了美国、日本和我国对于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认定以及禁令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张金平讲师以“个人信息商品化权路径的批判”为中心,指出个人信息财产权不同于美国法中的形象权,只得许可他人使用而不能转让。另外,确定个人信息财产权归属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网络安全利益。中国社会科学院与腾讯公司联合培养博士后孙那阐述了人工智能的基本含义和发展现状,并以自动驾驶汽车,医疗系统为例,指出人工智能技术对过错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等传统责任框架提出的挑战,结合非洲手机市场的份额和美图秀秀等实例说明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存在算法歧视。此外,孙那博士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及司法经验,探讨了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中国作家协会办公厅张浩博士就广播组织权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他指出广播组织权是邻接权而非著作权,权利的客体是载有节目的广播信号,而非节目本身。广播组织权立法应当关注对独创性程度不高且达不到作品标准的客体提供保护。在与谈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刘晓春博士从人格利益、激励创新等不同角度对于个人信息商品化和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等问题发表见解。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孙南翔博士以微信为例表明了其对个人信息商品化的支持态度。中国科学院大学闫文军教授指出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认定过程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存在弊端,并且有必要细化禁令救济所适用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郎贵梅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及其涉及的司法文件,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相关问题发表见解。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何越峰副司长指出希望学界对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行政与司法衔接问题以及规定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配合专利侵权执法义务等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以便对于实践给予有力支撑。

最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研究员致闭幕辞,他对本次会议的四个主题逐一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本次会议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为主题,不仅集中了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学者,还邀请了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方面的学者一同探讨这一问题,特别是在应对中美贸易纠纷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解决知识产权的国际裁判管辖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上需要知识产权学者与国际法学者间更加深入的交流与合作。从知识产权角度看,目前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还应该更加的审慎,至少在短期来看公约可能对于我国产生较大的冲击。另一方面,对于人工智能的普及等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法律问题,应当遵循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和传统理论,进行创新研究,非常感谢各位与会专家学者的到来,并期待与各位老师再次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