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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的重要问题: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视角”研讨会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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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刑法研究中心在北京举办了“刑事程序的重要问题: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视角”研讨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天津大学、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理论和实务专家约二十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刑法研究中心樊文主任在致辞中指出,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视角来探讨刑事程序的一些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主要是关注国内法和外国法问题,对国际法领域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关注不够,因此很有必要突破局限、放开视野,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视角来探讨刑事程序中的重要问题。本次研讨分为三个单元进行,分别是:刑事侦查的新措施及其规范、刑事审判中的排除规则和标准、刑事辩护与国际刑事诉讼法。

第一单元“刑事侦查的新措施及其规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熊秋红研究员的发言主题是“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践状况及其改革”,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实证调研和大家分享了未决羁押制度的最新实践状况,分析了未决羁押率居高不下的若干原因,指出了技术性和体制性改革路径在现行司法环境下其成效所受到的制约,强调了观念转变的重要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裴炜副教授发言的主题是“大数据时代基于风险控制的刑事侦查基础转型”问题,她首先从大数据这个概念的四个特征切入,进而分析了该背景下犯罪治理活动在时空两个维度的扩展,进而引发刑事侦查活动在相关性、合法性、有责性和中立性四个层面的评价标准转型,并由此提出大数据侦查规则需要作出的四项回应:借鉴公平信息实践原则,建立多环节相对统一的数据处理规范;强化大数据在证明无罪方面的规则倾斜;平衡控辩双方的数据准入和分析能力;建构大数据语境下侦查违法责任认定机制。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郑曦副教授探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技术调查”问题,认为监察委和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同于原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关系,而只有在赋权监察委的同时又回归到刑事诉讼的框架之内,才有可能实现检察院和法院对监察委的监督和制约,才有可能回归审判中心主义。樊文主任的发言主题是“秘密侦查措施在安全与自由紧张关系中的发展:德国的概况”,他认为秘密侦查在德国的发展对于我国具有参照价值,并且指出:在德国,秘密侦查措施最先从侦破交易 类犯罪(毒品犯罪)而进入刑事追诉领域,由于对公开侦查方法的规范限制日趋严格,秘密侦查的适用也逐渐扩大到其他严重犯罪领域;刑事追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获取信息上突出的问题是秘密技术手段的重叠使用,而有些隐蔽侦查手段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形成的规则,突出地限制了这种手段在实务中的应用,因为秘密侦查方式所收集到的信息,只有很少部分能够进入到主审程序当中;使用率最高的探头监控和电信监控,极易形成全方位无死角的“数字化圆形监狱”式生活环境,其中的每个公民难免形成“自我规训”和自我控制的意识。“自由在哪里”不能说不是个隐忧。

第二单元“刑事审判中的排除规则和标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熊秋红研究员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教授在“非法言词证据认定路径的发展和完善”的主题发言中指出,在非法口供的认定上,未来我们应该采取这样一种路径:第一步引入自愿性标准,虽然自愿性标准是对抗制下的产物,但它在现代社会有着普遍意义;第二步,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多发的严重的非法取证行为作出明确的列举,从而建立一种强制性推定,即一旦采取了列举的非法行为,即推定口供不具有自愿性;第三步是针对列举之外的未来可能出现的非法取证行为,交由法官在个案中依据自愿性标准裁量决定。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为什么需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结合我国司法实务和美国司法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他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实是不考虑真实发现的,而只应保证证据的合法取得;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也是基于保障人权而设置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其意义在于,第一,可以纠正实务中的偏误,第二,澄清了理论上的一些问题,如对于辩方所获证据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三,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案件及其他非刑事案件中不必要,因为在这些案件中不存在保障基本权利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马可副研究员的发言题目是“刑事审判中的排除规则和标准”,他主要就两高三部《关于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若干具体条文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指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如果过高则有可能导致立法原意成为镜中花水中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施鹏鹏教授以“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发展”为题进行发言,他结合自身参与最高人民法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文件的制定实践,指出了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的鸿沟,认为应该全面检讨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配置问题,对于“以审判中心”应当做一个更强势的解读,不仅包括庭审实质化,也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问题,如果不解决这个权力配置的问题,那我们的法律即使设置得再精细,它的实施效果都可能会相差很多。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元轶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刑事审判中事实的重构问题”,他首先从苏联(俄罗斯)的辩护制度谈起,分析了中国和俄罗斯的相似之处,指出中国迄今仍难以摆脱其影响;接着,他谈及了案件事实是决定案件走向的一个根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为了给法官排除一些不需要的事实,并以证人出庭制度为例进行分析,认为诉讼制度的改革一定要带来红利,只有这样,制度才有可能真正地在司法系统中良性地运行下去,否则它不会有自己的生命力,也不会真正地在我国的司法环境中落地生根。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李训虎副教授以“两种刑事诉讼法”为题,从2012年刑诉法修改将简易程序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所管辖的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谈起,认为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不断扩大简易、速裁程序的适用,自发地形成了对审式与合意式两种刑事诉讼,但远未达到理论自觉;未来可能会形成两种刑事诉讼法,一种是对审式的刑事诉讼法,另一种是合意式的刑事诉讼法,为了适应这种格局变化,未来应该有与这两种刑事诉讼法相对应的治理模式。

第三单元“刑事辩护与国际刑事诉讼法”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元轶副教授主持。天津大学法学院李倩博士以“刑事辩护的标准:比较的视角”为题进行发言,她从德国的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了刑事辩护的质量标准问题,探讨了刑事辩护质量标准的四个级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徐持作了题为“预防性监禁的程序价值”的发言,她通过比较各国相似制度,尤其是德国保安监督制度的发展演变,审视我国反恐法中涉恐罪犯安置教育制度,指出当前我国反恐刑事政策下安置教育措施应当谨慎和节制适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博士后邓华围绕“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在发展习惯法过程中与其他机构的互动”进行发言,她结合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和国际法院的相关案例,指出这种“互动”一方面表现为相互承认、相互援引的“正向互动”,这有利于维护和实现国际法法理的统一性,但也有可能导致一些“合法性”问题;另一方面表现为管辖权和实体判决结果等方面的“冲突”,这主要是由国际司法机构的扩散及不成体系引起的,如果国际司法机构对同一项规则作出不同的认定结果,则有可能折损该项习惯法规则的权威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赵心在“恐怖主义罪行的域外管辖权研究”的发言中指出,恐怖主义犯罪的域外管辖权所涉及的本质问题是对国际恐怖主义分子不分疆域的普遍管辖权与传统的司法主权之间的关系,恐怖主义犯罪的域外管辖权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包括国际法、刑法和宪法,所依据的理论主要是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其适用范围主要指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针对本国公民和本国国家利益的犯罪以及外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外实施的国际犯罪;那么一个国家行使域外管辖权是否有宪法上的限制呢?如果有,它们是什么,有哪些宪法规定,它们可以在中国法院执行吗?重要的是,如果存在这种限制,它们是否会妨碍中国有效地起诉危险的罪犯、进行治外法权活动的能力?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现在所声称的域外管辖权范围非常之大。关于域外管辖权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周维明以“国际刑事审判所采用的混合诉讼模式”为题进行发言,指出国际刑事法院在刑事证据制度上采取了混合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设计,法官根据利益衡量原则确定可采信的证据,法庭审理中运用交叉询问确定证据的可靠性;这种混合制在实践中不利于不熟悉对抗制或审问式的被告人,因此引发了学者对综合了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国际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性的质疑。

最后,熊秋红研究员作研讨会总结。她对发言者的报告作了言简意赅的评述,同时指出,首先从会议主题的设定来看,讨论的是“刑事程序的重要问题: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视角”,那么什么是刑事程序的重要问题呢?这是由每一个参会者自己去设定、思考和研究的,都是每一个参会者自认为重要的问题,所以对于什么是重要问题,这是一个主观的判断,但是从研讨会实际发言的情况来看,大家的确都是谈到了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未决羁押、新型侦查措施的采用、辩护、非法证据排除、庭审实质化,乃至于刑事诉讼法的重构,还有国际法上的一些重要问题。其次,这次研讨会强调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视角,而参与者大多都有国外留学或访学的背景,这些国家包括德国、法国、英国、美国、俄罗斯、荷兰等,这就保证了我们有一个开阔的学术视野。再者,这次研讨会的参与者大多是青年学者,而青年学者的思维是最为活跃和最具有学术创造力的,这次研讨会形成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学术见解,达到了学术上的相互分享和相互启发。总而言之,这次研讨会不仅提出了新问题,而且还针对如何解决现存的一些极具争议和棘手的问题提出了见解和设想,大家贡献了自己的智慧,也吸收了他人的智慧,这有助于丰富我们的思考、深化我们的研究,在促进自我成长的同时,也促进了学术共同体的成长。

研讨会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博士后邓华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