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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竞争: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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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主办的“创新与竞争: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研讨会”于2017年10月27日-29日在北京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政府机关、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共13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大会开幕式暨主旨发言由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管育鹰研究员主持,管育鹰研究员介绍了本次研讨主题,对与会人员表示感谢并预祝研讨会的举办成功。随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吴汉东教授以“知识产权制度的时代挑战与未来应对”为题进行发言。吴汉东教授首先分析了现在知识产权制度所处的时代节点,指出了知识产权制度正面临着人工智能时代。其次,分别从权利主体规则、权利客体规则和权利冲突规则三个方面来阐述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挑战。最后对未来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以及规范设计展开了构想。第二位发言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王闯副庭长,他就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作了主题演讲。王闯副庭长分析了新时代下创新和竞争的新规律与特点,对司法保护提出了四点要求,即应更注重保障持续不断的创新、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和合法竞争的严格保护、更注重呵护小微创新、保护企业家创新精神以及更加注重运用竞争思维和经济思维解决难题。在具体举措上应当做到创优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以及维护公平健康竞争秩序,最终使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符合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管理司于慈珂司长向大家介绍了网络版权行政保护工作,具体介绍了剑网行动、网络影视音乐和网盘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举措,并总结了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做法与经验。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何越峰副司长介绍了新领域新业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对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保护、以及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环境下专利法中的技术特征、技术方案问题作了详细介绍。

    

研讨会第一阶段主题为“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唐广良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的王迁教授、南京大学的吕炳斌副教授、南京理工大学的梅术文副教授以及复旦大学的马忠法教授做了主题发言。主题分别是:“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创作者和著作权人分离的基本逻辑”、“网络知识产权法治化及其展望”与“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制度”。王迁教授指出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类似,需要从其产生过程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迄今为止这些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在不披露相关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时,该内容可能因具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实际受到了保护,但该现象是举证规则造成的,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因人工智能而改变。吕炳斌副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新技术和新发展对著作权法的最大挑战在于“作者”之观念。现代著作权法逐渐背离了“创作者为作者”的原旨,呈现出多个将创作者和权利人分离的规则。在这些分离规则的背后,可以提炼出“创新过程控制说”,即作者在本质上是对创新过程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控制者。这一解释逻辑推演到人工智能场合,为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难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梅术文副教授通过网络知识产权法治化的历史追溯,指出网络知识产权法治化面临的新挑战,并对网络知识产权法治化的理论进行了前瞻性分析。马忠法教授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的概念和发展,随后指出其发展的困境。并针对发展困境提出了知识产权公共领域制度的完善和建议,最后强调了网络语境下“准公共领域”概念和理论的重要性。主题发言完毕后,来自深圳大学的朱谢群教授、北京大学的刘银良教授以及清华大学的蒋舸副教授分别就上述内容进行了与谈。朱谢群教授指出考虑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问题时应关注人与人之间的法律问题、不断挖掘法律本身。刘银良教授指出应当明晰法律概念与新科学技术的本质,对新挑战与制度创新既要开放心态同时也要谨慎、尊重市场。蒋舸副教授指出在回应新时代发展的同时,应当分析新问题的本质,不断回顾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明确哪些问题已经有恰当的解决方法。

            

研讨会第二阶段的主题为“著作权法”相关问题,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开忠教授以欧盟屏蔽网站禁令制度为切入点,介绍了屏蔽网站禁令的适用背景、适用条件和方式以及适用中产生的争议,并详细论述了屏蔽网站禁令制度引入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合理性及制度构建,为我国有力打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提供新思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梁志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规制模式问题进行分析,并阐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和归责原则,提出以事中保护模式构建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责任规则。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喻玲通过搜集检索分析法院相关判决文书对链接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进行深入的搜集、整理和归纳,对注意义务的内容和影响因素进行深入解析。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海君介绍了司法实践和生活中著作权法要求的“创作高度”“创造性”的理解,进一步比较了版权制度、商标制度、专利制度保护法益的区别,并指出一些创作成果即使没有受到保护制度目的也可实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张金平讲师从市场的层面阐述了版权保护制度,从作品侵权判定的标准出发,对作品抄袭侵权案进行实证分析,同时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引入对美国、英国、法国、欧盟的版权侵权判定标准,重提版权市场规则,并提出关于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市场范围限度的思考。在与谈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教授指出对于遏制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行政机关或可发挥更大作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丛立先教授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主体类型化的产物,对于其侵权责任规则仍应从行为类型化分析。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宋慧献教授指出,著作权法中独创性概念过于主观、模糊,法院在判决时需从客观角度判断。

          

研讨会第三阶段的主题为“专利与竞争相关问题”,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主持。深圳峰创智诚科技有限公司李富山先生分析了创新发展与专利保护的关系,指出专利保护本质是为创新服务。360公司赵军先生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现存问题进行介绍,分析了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反垄断问题,并提出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的解决对策。中国科学院大学闫文军教授介绍并分析了英国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结合技术发展现状指出专利纠纷正趋向于全球化,专利侵权判断规则也需作出相应协调。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丁文杰围绕网络时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对日本及韩国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作出详细解析。西北政法大学李艳副教授以网络技术创新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冲突及冲突的原因为切入点,阐明了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指出技术中立原则仍应使用到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应以保护技术创新为首要,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应过早下结论,应当交由技术的发展和市场解决,给予技术创新更多空间。在与谈环节,最高人民法院罗霞法官指出创新的定义需要综合评价,创新是另辟蹊径完成经济任务,国家公权力应投入更多资源予以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邓仪友认为研发行为在合作竞争中产生,专利权的保护及专利制度的构建是政治考量、利益平衡的结果。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华俊分析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标准问题并指出司法保护对专利制度的发展可以起到很大的引导作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华权针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进行了评析,认为SEP在专利许可中并不是占有绝对优势地位。

          

研讨会第四阶段的主题为“商标法相关问题”,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彭学龙主持。苏州大学法学院董炳和教授以商品信息为切入点,对第三方电商平台商标侵权问题进行辨析,他对第三方电商平台的行为属性进行说明,并分析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以及“避风港”规则的适用问题,认为第三方电商平台关于商品信息的服务可能涉及商标使用侵权。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扬教授对情势变更的源流和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困境、争议商标的保护问题作出分析,提出了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不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观点。清华大学法学院冯术杰副教授介绍了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在后注册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分析了限制注册商标权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从比较法的角度提出将纯粹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变革为修正的商标权使用取得制度,赋予商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誉所覆盖的范围内完整的排他权的建议。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湛茜讲师通过对我国法院2001年至2016年间17836例商标侵权诉讼的系统数据分析,从实证角度考查商标诉讼当事人提交的消费者调查证据与商标侵权认定之间的关联,认为应当遵循公认的科学方法和标准开展调查,提高消费者调查的质量,才能使其成为具有可采性和证明力的证据。在与谈环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芮松艳法官就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在后注册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介绍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并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先用抗辩权“原有范围”的认定方式。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莲峰教授对《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适用及其与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关系发表见解。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高级合伙人黄晖分析了商标使用取得与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优劣。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汪泽主任就第三方电商平台展示商品的性质以及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发表见解。

         

研讨会第五阶段的主题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问题”,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杨建斌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吴伟光副教授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三类竞争关系,并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伦理道德与这三种竞争关系的关联性,认为这种结合既可以实现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积极适用,又可以防止由于商业伦理道德过于抽象而造成的司法裁量权滥用的后果。天津大学法学院俞风雷副教授通过国内外观点、案例对“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加以分析,认为这一原则将成为解决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突破口,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乱象丛生的现状寻求解决之道。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刘丽娟副教授介绍了反假冒制度的适用边界、与商标注册制度的关系,并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类似制度进行介绍,提出建立与英美法中的“反假冒”制度类似的制度,并将之与注册授权制度作为商标保护的两大重要基础的建议。烟台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李阁霞副教授分析了流量劫持、抓取数据、屏蔽广告、产品不兼容等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进行评议,认为应当慎重规定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不能过于受到行业利益的影响,也不应赋予司法机构过多自由裁量权。在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来小鹏教授认为应当运用已有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来看待互联网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义务内容产生的影响。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何炼红教授从如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私权与公权力介入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不同位阶的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三个角度进行介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郭德忠教授认为技术手段引发的法律问题具有阶段性,并对“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进行评析。

            

最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研究员致闭幕辞,他指出创新,包括知识产权保护都是处于市场竞争关系中的。当今的时代特色,包括“新四大发明”,都与网络息息相关。他对人工智能问题、新的商业形态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作出分析。同时,他还指出研究知识产权法,要具有宽广的国际视野,否则会有坐井观天之忧。中国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世界的一部分,世界也是中国的一部分。最后,他强调上地论坛以文会友,强调会议论文质量,非常感谢各位与会专家学者对上地论坛的支持,并期待来年与各位老师再次相见!

 
撰写人:褚瑞琪、刘清格、范洁

摄影:彭家新、刘志东

责任编辑: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