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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国际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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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在法学所成功举办2017年度第一次竞争法研讨会。竞争法中心主任王晓晔研究员主持了本次会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家行政学院、普华永道律师事务所、斐石律师事务所等高等院校、国际律所的多位代表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这次会议的演讲嘉宾为韩国国立首尔大学法学院的林龙(Yong Lim)教授。他的演讲题目是“韩国竞争法在数字时代面临的挑战 ”。演讲中林教授重点讨论了以下4个问题:(1)混合经营 (Conglomerates)在数字时代的回潮;(2)机器人卡特尔(Robot Cartels);(3)FRAND原则的适用;(4)韩国反垄断执法的改革。

林教授首先从混合经营在数字时代的回潮现象入手。他指出,数字时代混合经营的经济动机已经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和维护财政稳定转向“机会和进入市场的竞争”(Access Competition),即数字时代的市场竞争已经呈现出多产品和多种服务竞争的态势,并由此提出了传统的竞争损害理论例如掠夺性定价和大口袋理论是否可以适用于互联网市场上大平台的经营者。第二部分是关于机器人卡特尔。林教授认为,尽管传统竞争法一般不会将寡头市场上的默契性的协调(Tacit Collusion)认定为违法,但是针对以编程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前沿技术,鉴于机器人之间不需要协调就能够实现共谋并可建立稳定的共谋环境,如何监督和干预这种非人类的共谋行为和共谋结果,就可能构成对反垄断法的挑战,导致竞争执法成本很高。他认为,智能编程和机器人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例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如果定价很高;但也可能推动竞争,例如引入竞争性的编程或者竞争性的机器人。这个问题应当具体情况下具体分析,竞争执法者应了解相关技术市场,并且应当与行业监管者进行协调。第三部分是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反FRAND原则的问题。林教授回顾了韩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高通构成垄断并处以高额罚款案件的始末,讨论了FRAND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适用。他认为,高通对中国和韩国竞争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反应不同,原因在于韩国执法机构寻求改变高通的业务模式,而中国执法机关主要是降低了许可费率。最后,林教授还对韩国反垄断执法的改革进行了介绍。他的观点是,这个改革很大程度上扩大了KFTC的管辖权,但是也增加了执法压力,然而没有真正解决KFTC应当解决的问题。

演讲嘉宾和听众围绕上述四个主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特别是讨论了人工智能自行共谋的规制对象、隐私保护与竞争执法的平衡、人工智能和编程的异同、进入竞争与消费者注意力竞争之间的关系、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竞合等。大家从各自不同的视角与维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建议,会场气氛热烈。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顾巍巍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