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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社会法基础要义”工作坊在京成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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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6日,首届“社会法基础要义”工作坊活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该工作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中心联合举办,以“社会产权:社会法基本范畴”为主题,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各省高院和各知名律所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应邀出席。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薛宁兰研究员主持开幕式,指出该工作坊设立的要旨是以充分的问题意识联系丰富的中国实践,从主体构成、权利根源、责任形式等基础要义方面,探究符合当代社会实际的新型法律关系理解,对传统法律理论做出有效的补充。

本次活动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教授做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赵红梅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冉昊研究员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程副教授分别予以点评,各参会专家、学者自由讨论。

金锦萍教授认为,社会产权、三方关系、国家给付义务、非营利目的等是社会法的基本范畴。基于此,金锦萍教授就从社会产权的提出、界定、规范意义和与所有权的辨析等方面着手,提出了社会产权是作为与公共产权、私人产权相对应的概念提出来的,其是要解决的是在社会法的法律关系中,承担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功能的这些组织的产权属性问题。

赵红梅教授认为,“社会产权”是一个新颖的概念,对社会法的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但是对其的研究应着重于对调整对象、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诉讼的这个链条来予以展开。在对社会产权问题进行剖析的过程中,要有大量的论证,需要对私法和公法固有体系的坚固和扩张性要有敬畏之心。

章程副教授认为,社会法既涉及私法又涉及公法,两者需要同时兼顾,不可顾此失彼。“社会产权”不可避免地与产权、财产和所有权相联系。因此,章程副教授从纯粹作为经济学概念上面的产权、民法上的财产和公法上的单纯的行为禁止和大陆法系独有的法人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这三个问题结合在一起展开充分的论述,对“社会产权”的提出产生了质疑。

冉昊研究员认为,对于“社会产权”这一新概念的提出,必须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是能够符合社会和国家发展需求的,而不仅仅是随意界定一个新概念,新范畴。“社会产权”的提出,要明确、有力度地与传统理念中的“产权”和“所有权”(包括归属的所有权和支配的所有权)概念予以区别,才会使得对这个范畴力度的讨论,是区分于传统公法、私法的社会法里面,还是放在另外一个体系里面,才具有意义与必要。

本次会议设置自由讨论环节,严控每轮发言,力促形成多轮交锋。讨论持续约120分钟,各位与会代表以主题发言为切入,围绕“社会产权:社会法基本范畴”这一议题,展开热烈而充分的交锋,从不同的视角与维度提出新的观点与主张。

冉昊研究员作总结发言,她希望这个机制能成为一个常态机制,从而能够促使学界同道共同学习、探讨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