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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相关证据问题”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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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办的“专利诉讼相关证据问题”研讨会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成功召开。本次会议就专利诉讼中的相关证据问题展开讨论。来自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学者与来自司法实务界的法官和专家共计4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唐广良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教授致开幕辞。李明德教授指出:证据规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和前沿问题,希望本次研讨会贴近司法实务,解决实际问题,理论问题要落脚于实践。本次研讨会提供了一个平台,重点在于探讨而不是说服,为进一步认识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适用规则提供一个新的思维和方法。

本次会议首先对两个专题进行研讨。

专题一为“专利诉讼中的证据疑难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主持,他指出证据问题是专利确权授权与侵权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专业性极强。今年4.26期间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提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八项主要目标,其中第五项就是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体系。建立当事人提供证据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及保全证据、证据披露与排除证据妨碍等统筹协调的证据规则体系,更好地解决不同诉讼程序中证据相互采信、司法鉴定效力和证明力等问题,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适当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着力破解当事人举证难、司法认定难等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焦彦围绕“专利诉讼中的证据疑难问题”作主题发言。焦彦副庭长介绍了公知常识、域外证据、电子证据三种证据,并就这三种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问题作出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李剑评议认为,专利侵权诉讼证据主要针对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定性,一是定量。此外,他还就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和保密证据的举证责任问题提出看法。

专题二为“专利诉讼中的证据开示规则”,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汤茂仁主持,他认为证据开示规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应当对比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公开制度。同时还应当注意证据开示的方法,例如在证据数量较多时如何处理、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时如何处理等。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崔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赵盛和、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蔚分别围绕“专利诉讼中的证据开示规则”作主题演讲。崔宁法官以具体案件为切入点,以司法案例的形式介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证据开示规则的探索,并进一步分析了证据挖掘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据挖掘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以及证据挖掘是否会导致诉权滥用等问题。赵盛和法官则从基本制度和具体案例入手,分析了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就如何完善提出建议。林蔚律师就民事诉讼法框架内,与专利诉讼相关的证据发现规则发表看法,他对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的转移,妨碍举证的认定和处罚等法律规定内容进行了分析。武汉市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赵千喜作评议人。他提出应当关注的几点:首先,证据开示的发起者(法院还是当事人);其次,证据开示的时间和次数;再次,证据开示的范围;第四,不履行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五,法院在证据开示制度中的角色定位;等等。

本次会议还设置了圆桌讨论环节,首先讨论举证责任转移问题。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姚兵兵举例提问,在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中,如果只有侵权图片而没有实物,那么举证责任是否转移至被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晓军也提出一个问题: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是真正意义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吗?他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是不同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对专利侵权赔偿的认定方式提出看法,即在认定具体赔偿额时,权利人的损失应当包含两部分:实际利润的损失和合理使用费的损失。北京市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利玮认为,“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在证明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时是有所不同的,证明责任的适用不应该由法官推动进行,因为这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适用的,不应积极适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赵盛和法官则提出,应当把握举证责任在行为意义上和结果意义上的两种含义,举证责任转移应当只是结果意义上的。

其次,关于专利诉讼中的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成都市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晓指出,证据妨碍行为在三个阶段均可能产生,分别是证据开示阶段、作出妨碍行为阶段和承担不利后果的阶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郑英豪认为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也是一种证据妨碍行为。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陶冠东、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管荣齐则就专利证据妨碍排除规则进行适用分析,并提出了积极适用、谨慎适用的建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余晖提出问题:讨论证据规则,侵权与赔偿能否分开对待?两个阶段举证有何区别?西安中院民四庭审判长张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陈志兴、北京化工大学和育东教授则分别就质证环节中的相关证据规则及应当如何规制从而达到举证责任的相对平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最后,关于专利诉讼中的电子证据采信问题,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曹柯认为,电子证据由于其形式的特殊性,导致其审查规则和判断标准不同于传统证据。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钱建国、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王好、北京市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蕾分别就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之间的冲突作了精彩的讨论。

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管育鹰教授主持,林广海副庭长作了总结性发言。他首先介绍了欧盟一些国家和意大利罗马法院把侵权与赔偿分开处理的做法,域外法院的实践表明在大多数诉讼中,侵权认定之后,双方能够就赔偿数额协商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就赔偿数额另行起诉,但是另行起诉的情况是对侵权责任的承担相当不利的,这也是促使双方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的原因。其次,必须从程序上和实体处理上研究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全国人大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专利侵权中存在着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的问题;面对这些难题,作为司法机关,包括司法解释,我们必须回应。在实践中,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大多数法官都将其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而调研结果显示,95%以上的案件采用酌定赔偿,数额高低不是案件裁判正确与错误的界限。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赔偿数额计算的精准化,需要研究加以改进。

最后,管育鹰教授对参会代表的到来与发言表示感谢,她指出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专利法实施中的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问题,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方面,建立健全适合与专利诉讼的证据规则体系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次研讨会围绕专利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展开讨论,与会者从制度方面、司法实践方面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探讨,会议增强了司法界、学术界、实务界和产业界的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愿意秉承一贯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关注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与各界一起研究探讨解决方案。

(范洁报道,莫非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