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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9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联合举办了“纪念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附加议定书》通过40周年”国际研讨会。研讨会为期两天,共有来自政府部门、立法机关、解放军有关单位、国内外智库和学术机构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代表、专家和学者近百人参会。1977年通过的两个《附加议定书》是规制武装冲突的一个里程碑。当今,它们所载的规则仍像40年前一样与现实密切相关。两个《附加议定书》对落入敌方之手的各类人员的基本保证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编纂并发展了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的规则,致力于在战胜敌人的军事必要性与出于人道原因对战争加以限制之间实现微妙的平衡。研讨会围绕敌对行为这一主题,涵盖一系列当前国际人道法的重点问题,包括两个《附加议定书》所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当前挑战,有关敌对行为的原则与规则及其在现代战争中的适用,新科技与战争,在当代武装冲突中加强对平民的保护,惩治违反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行为,确保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与中国的贡献等。
开幕式由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研究员、《红十字国际评论》编委会委员孙世彦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陈泽宪研究员率先发表致辞表示,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获得了世界众多国家的广泛批准或加入,与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人道法的基础。在中国传播和研究这些公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次会议议题的选择具有历史意义和实践意义。中国是亚太地区成为“议定书”(1983年批准两项附加议定书)缔约国的先锋国之一,在国际社会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了榜样。多年来,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与国际人道法的实施,澄清和发展有关的全球进程,以及与人道主义行动密切相关的问题。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负责任的全球大国,致力于捍卫和发展国际法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代表处也有广泛、紧密的合作。特别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毛雷尔先生于2013年访问中国社会科学院,并与王伟光院长讨论了如何加强两个机构在人道事务中的合作等问题,国际法研究所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代表处的合作又有了新的进展。在过去几年间,国际法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参与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代表处的各种活动,包括共同举办国际会议、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孙世彦教授还担任了《红十字国际评论》的编委会委员。最后陈泽宪所长表示希望此次会议能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中国的合作推向新的高度,并取得更多的成果,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主任Pirre Dorbes(裴道博)发表了精彩致辞,四十年前通过的两项《附加议定书》确定了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补充了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并制定了新的规则,以反映现代武装冲突的变化。1977年两项附加议定书是规制武装冲突的重要里程碑,都为所有武装冲突的参与者提供了基本的保障。毫无疑问,两项附加议定书禁止对被拘留者施加暴力行为,要求各方为他们提供基本必需品,并要求在刑事起诉时保证公正审判。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附加议定书是二战后第一个专门用于保护个人和限制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使用武力的普遍条约。两项附加议定书还编纂和制定了关于战争方法和手段的规则,实现了军事和人道主义紧急局面之间的微妙平衡,这是所有与敌对行动有关的规则的核心。今天,这两项附加议定书得到了最广泛接受的国际接受,各有174个缔约国。然而,尽管取得了这些成就,当代武装冲突中持续的苦难和破坏突显了国际人道法今天面临的重大人道主义挑战。其中包括核威胁日益升高、恐怖袭击事件的复苏、武器技术和网络战争的进步,这需要国际社会采取果断措施,加强对人道法的尊重和遵守。
主旨发言部分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法律顾问Larry Maybee先生主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名誉委员伊夫•桑多(Yves Sandoz)在其主旨发言中表示:“40年前,两项附加议定书对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进行了编纂,同时还制订了新的规则,以反映现代冲突的不断变化。如今,这些规则仍在当代武装冲突的前沿阵地发挥着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马新民先生表示,此次研讨会议题涵盖了当代国际人道法的前沿问题与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已不是国际人道法的立法不足问题,也不是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分歧问题,更紧迫的问题是国际人道法的执行和实施问题,尤其是现有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和规则如何适应新的武装冲突形式、新的冲突方、新的武器的问题。国际人道法诞生至今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规范敌对行为;其次是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第三个阶段是作战规则与人道规则并重。当代国际人道法的发展融合了国际性武装冲突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是国际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中国一贯重视遵守国际人道法,习近平主席也指出包括国际人道法在内的人道精神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张乃根教授主持了第二场研讨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法律顾问Larry Maybee先生就“《第一附加议定书》的法律框架是否足以规范国际性武装冲突?”的问题进行了精彩发言。他指出,40年前通过的第一附加议定书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是它确立了有关敌对行为的准则,其中至关重要的一项是区分原则,即区分平民和战斗员以及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该议定书还清楚地规定了另一项重要规则,“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虽然为防止人类在武装冲突中遭受苦难,《日内瓦公约》及其两项附加议定书对冲突所应具有的必要限制规定了清晰的法律框架,但冲突各方却依然缺乏全面实施这些限制的政治意愿。冲突各方应该意识到这样一个道理,即适用和执行这些法律限制其实是符合它们自身最大利益的:不能很好地防止己方对他方的侵害,最终反而会导致己方在受他方侵害时丧失法律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朱利江副教授围绕“武装冲突的开始和结束:对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二条的解读”,对共同第二条进行了精彩阐释。1949年通过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2 条是一项重大进步,它弥补了较早的国际人道法文书的缺陷。事实上,无论是 1899 年和 1907 年的《海牙公约》还是1864年、1906年和1929年的《日内瓦公约》,都没有详细规定它们的适用条件。由于缺乏明确的指示,普遍认为这些文书仅适用于经过宣战的战争,且交战方承认相互之间存在战争状态。通过引入“武装冲突”的概念,第2条第1款拓宽了《日内瓦公约》的适用范围,从而使其适用不依赖于“经过宣战的战争”概念所附带的形式主义。此外,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日内瓦公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外国军事占领,涵盖了国家间敌对行动所导致的占领局势。共同第2条清楚地表明,基于客观标准,《日内瓦公约》和人道法可以得到更普遍地适用。
西安政治学院王海平大校发言主题为“有关敌对行为的规则与原则及其在现代战争中的适用”。他指出,在武装冲突法研究中,一方面要把握法律本身的特点和内涵,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促使其发展变化的诸多外在因素,特别是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发展动向,更须注意各国、各种力量在现实中是如何运用武装冲突法为其实施战争开辟法律通道、提供法律支持。就我军而言,随着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增多( 包括打击恐怖主义势力、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海上护航行动和打击海盗、维护海空权益、参加多国联合军演、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威慑震慑和武力展示、武器试射等) ,遂行这些任务需要相关国际法特别是武装冲突法的支持。在遂行这些任务时,部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力,包括使用武器,需要遵守哪些原则和规则,可以适用哪些交战规则等,需要军队法律工作者予以研究解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一峰副教授就“武装冲突中的环境保护”主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5条第3款禁止采用意图或可能预期会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的作战方式或手段。第55条规定,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免受广泛、长期、严重的破坏,应当小心谨慎。这种保护包括禁止使用会对或预期会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的方法或手段,从而损害人民的健康或生存。此外,还规定了禁止以报复方式攻击自然环境。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环境这一棘手的问题,更一般的做法是绕开国际环境法是否具有可适用性,直接适用更具体和明确的国际法规则,而不是适用国际环境法中那些模糊不清的规定。这是国际法院在“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咨询意见案中采取的方法,国际法院该案中指出:“问题不是关于保护环境的条约在武装冲突期间是否适用,而是这些条约所产生的义务是否作为在军事冲突期间全面实行克制的义务。本院不认为这些条约会由于一个国家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有意剥夺它根据国际法行使自卫的权利。”一般的看法是,环境考量是执行武装冲突中适用的法律原则时应当考虑的一项因素。总而言之,武装冲突中保护环境面临如下挑战:1. 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的规定的习惯法性质;2. 国际环境公约在武装冲突中的适用性;3. 武装冲突期间是否有保护环境的一般原则/规则?;4. 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是否允许进行解释的方法?
第三场研讨会由外交学院张爱宁教授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Matthias Vanhullebusch(马天赐)教授的发言主题为“《第二附加议定书》的法律框架是否足以规范非国际武装冲突?”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之共同第3条特别适用于发生“非国际性”冲突的情况。这是指政府和有组织武装团体之间的武装冲突,或者此类团体彼此间发生的冲突。共同第3条并没有界定“武装冲突”。1977年通过的第二附加议定书是明确为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而制定的;其规定的保护程度超过了共同第 3 条中包含的最低标准。第二附加议定书为所有没有直接参与或不再直接参与敌对行为的人提供了人道的、非歧视的待遇。它通过将禁止集体惩罚、恐怖行为、强奸、强迫卖淫、非礼侵犯、奴役及抢劫涵盖在内,扩展了共同第3条的保护范围。公约针对特定类别的人规定了具体的条款与保护措施,例如儿童、基于冲突原因被剥夺自由的人、基于冲突原因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医务和宗教人员与平民居民(攻击平民居民、将使平民陷于饥饿作为作战方法、强迫迁移等做法均被禁止)。尽管第二附加议定书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提供了规范,然而现实中由于冲突和冲突当事方种类繁多,因此要想制定一个促进遵守人道法的标准行动方法或计划就会困难重重。
中国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中心肖凤城教授的发言主题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交战规则在中国的发展”。他指出,加入国际人道法主要法律文件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国家有194个,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不仅对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有研究、重视的必要,就是从国家利益出发,对国际人道法这一法律体系,也有了解和深入研究的必要。从实践看,土地革命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对俘虏的优待,不仅完全与国际人道法的要求和规则相符,而且宣传了我党政策,扩大了我军良好的政治影响,从思想上瓦解了敌军,削弱了敌军的战斗力,改造后的俘虏壮大了革命队伍,增强了革命的力量,缩短了战争进程,减轻了战争灾难,这也丰富和发展了国际人道法。和平解放北平,使历史文化古城免于战火,开创了国际人道法保护文化财产之先河。人道地改造国民党战犯,使其重新获得新生等实践活动,不仅与国际人道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相符,而且也是对国际人道法的丰富和发展。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以往的战争和武装冲突中模范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做法展示给世人,不仅可以证明我军是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和平之师、胜利之师,而且对于丰富和发展国际人道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对于我军在训练和作战及其它行动中,以国际人道法为准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王祥山大校就“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适用的标准与当前问题”进行阐释。他指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频繁发生、规模越来越大,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在许多场合,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都提醒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必须遵守国际人道法。例如,在阿富汗、安哥拉、波黑、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利比里亚的冲突中,联合国安理会都强调了这项义务。联合国大会多次发表声明,任何武装冲突的所有各方都有义务遵守国际人道法。在关于阿富汗和萨瓦尔多的决议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表了同样的声明。相对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范,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范要有限得多。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项附加议定书总共有近 500个条款涉及“国际战争”, 而与“国内武装冲突”有关的仅有 20 多个条款。但是随着习惯法与条约法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发展,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则将得到不断发展完善。
美国罗格斯大学Adil Haque教授围绕“《第二附加议定书》:悬而未决的问题与当前困难”进行了精彩发言。当今世界上大多数武装冲突实际上都是非国际性的。它们发生在一国的领土内,是在国家和有组织的非国家武装团体间或是此类团体彼此之间进行的。与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约规则相比,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约规则尚不完善,面临如下具体挑战:1. 冲突与当事方的多样性;2. 拒绝适用人道法。这些条约规则不仅数量较少,内容也不具体,而且就第二附加议定书而言,其规则的适用还须取决于上述具体条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人道法并不是保证处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局势中的人获得保护的唯一法律体系。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尤其是不得克减的人权——与人道法相辅相成,也对此类局势中的脆弱者提供保护。此外,冲突发生国的国内法通常会提供额外的保护,并对行为加以限制,可能还会规定一个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局势下必须遵守的保护措施框架。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盛红生教授主持了本场研讨会,美国罗格斯大学法学院Adil Haque教授发言主题为“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和预防原则:在当今武装冲突中适用的挑战”。《日内瓦公约》赋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职责是应对武器产生的人道影响,并始终遵循以下规则:即所有战争必须遵守预防原则、比例原则和区分原则。然而在当今武装冲突实践中三大原则面临这很多挑战:1. 在当今冲突的大背景下,区分战斗员和平民越来越难,特别是那些暂时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2. 军事物资置于平民基础设施附近的现象越来越严重;3. 规则缺少明确适用性,使得各方以法律不适用于反恐行动为由逃避其义务。所有这些因素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险局势。就“定点清除”,美国总统政策指导(2013年)规定了如下标准:1. 目标必须造成“持续,迫在眉睫的威胁”;2.“接近确定”,目标是存在的;3.“接近确定”,非战斗人员不会受伤或死亡;4. 捕获目标是不可行的。该政策指导适用于“外界积极敌对行动”,反映了“比武装冲突法要求更严格的条件”。在关于战斗员身份的确认标准方面,上述政策指导认为武装团体的正式成员使得其成为合法目标,不论目前的行为(DPH)还是正在进行的行为,然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正式战斗员资格还不足够,只有执行连续作战功能的战斗员才是合法目标。对军事目标概念进行这种扩大解释的意见同样反映了通过扩大相应法律概念来解决合法军事目标识别方面实际问题的努力。武装冲突中的复杂情势可能会模糊平民和作战人员、以及民事目标和军事目标之间的区别。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黄志雄教授就“国际人道法与武装冲突下网络行动的规制”进行了发言。黄志雄教授首先提出了三个重要问题:1. 国际人道法是否适用?2. 国际人道法何时适用?3. 国际人道法如何适用?他指出,2011年美国《网络空间国际战略》认为“长期存在的在和平时期和冲突中指引国家行为的国际规范也适用于网络空间。”《塔林手册》也认为“国际专家组一致认为,诉诸武力法(jus ad bellum)和(jus in bello)都适用于网络空间”,但一些非西方国家(特别是中国和俄罗斯)则有所保留。通过对各种理论的综合分析,得出结论:首先,关于是否适用(规制)的问题总体上已有共识;其次,何时适用则很大程度上尚未明确,特别是对于不存在传统武装冲突时的网络行动;再次,如何适用是在未来将要面对的艰巨挑战;最后,适用什么则应以制定新条约、形成新习惯、确立自愿性的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的方式,发展更加精准、可靠的规则。
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系教授宋新平大校围绕“致命性自主武器:法律与道德考量”主题发表了观点。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现实武装冲突的要求,现代军事武器的水平进一步提升,自主武器的使用越来越多。自主武器系统的部署可以减少武装冲突各方的战斗员伤亡,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同时提高了武装冲突的集中度,更将战场上的生杀大权完全交给了机器人系统而脱离了人类的控制,因而其在国际人道法上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值得关注。自主武器的使用,使得区分原则受到了一定的挑战,模糊了对战斗员的确认。对此,宋教授认为致命性自主武器应该作为作战手段和方法来接受国际人道法的审查和规制。
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系副教授朱雁新上校对“比例性原则对新型武器的适用”进行了发言,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议题进行阐释:第一,相关规则;第二,对规则的分析;第三,比例性原则对新型武器的适用。在日内瓦公约与第一附加议定书中有关比例性原则的相关规则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可能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平民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形均有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罗马规约》也确认了相关规则。比例性原则的考量标准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军事利益”;第二,附带损害;第三,对比例的评估。关于比例原则如何适用于新型武器的规制问题,朱雁新教授以网络攻击为例进行了讲解,他指出《塔林网络战国际法手册》第51条关于比例性的规定,禁止实施可能引起平民意外伤亡、财产损失或二者兼有,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网络攻击。可见,比例性原则对新型武器的适用同样应进行上述标准的考量。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赵建文研究员主持了本场研讨会。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研究员、《国际红十字评论》编委会成员孙世彦教授发言主题是“在当前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的适用性”。孙世彦教授以打击恐怖主义为例进行阐释,打击恐怖主义既有可能是武装冲突也可能是国内执法行动。每当国家之间诉诸武力或政府当局与有组织武装团体之间或一国国内这些团体之间持续的武装暴力时,就会存在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开始这种武装冲突。第二附加议定书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界定是,在其武装力量与持不同政见的武装力量或其他有组织武装团体之间的缔约国领土内发生的武装冲突,这些武装团体在负责任的指挥下对其一部分领土进行管制使他们能够进行持续和协调的军事行动。对于打击恐怖主义而言,武装冲突与武装执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但各国往往不愿意承认打击恐怖主义是武装冲突。这种不承认主要出于如下原因:1. 对非国有武装团体“合法化”的关切;2. 对交战者平等原则的关切;3. 关切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某些暴力行为“合法化”。在国际人道法存在适用争议的情况下,国际人权法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总之,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之间关系呈现融合与混乱的趋势,此外一般法(Lex Generalis)和特别法(Lex Specialis)的关系同样是今后研究的重点。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日内瓦总部高级法律顾问Jelena Pejic女士围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加强对拘留者的保护”这一问题进行了精彩阐述。出于安全原因剥夺自由是在武装冲突中可以采取的特殊措施,无论是国际还是非国际性的。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人员的行政拘留也在武装冲突局势之外越来越广泛地实行。从保护受影响人的权利的角度来看,拘留和行政拘留都没有充分阐述。Pejic女士利用国际人道法以及人权法和标准,提出了一套程序原则和保障措施,作为法律和政策问题,至少应适用于所有剥夺自由的案件。从文本上来说,“拘留”和“行政拘留”一词可以互换使用。因此,拘留的定义不包括对武装冲突内部或外部的刑事指控人员的合法审判前拘留。在国际武装冲突中拘留战俘是另外的剥夺自由的制度。 在参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武装团体实践中剥夺自由者,无论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如何,它们受到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适用的基于条约和习惯的国际人道法规则的约束。
中国军事管理研究所常务副所长王新建发言主题为“国际人道法与私营安保公司”。冷战结束后,地区冲突和局部战争不断,加之私有化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率先推行军事外包政策,推动了私营军事安保行业的快速发展。私营安保公司(PMSC)承担了部分传统上属于国家与军队的军事与安全职责,不仅参与冲突中和冲突后地区的安全保卫、人道救援和重建工作,有的还参与了军队后勤保障、军事基地管理、协助审讯或情报搜集、维护和使用武器系统等军事服务。通常,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员工的法律地位是平民,属于国际人道法所定义的平民,不能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不具有“战斗员”地位。《日内瓦第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和习惯法已规定了他们在国际性武装冲突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地位和应享有的保护。因此:第一,他们不应成为攻击目标;第二,他们应得到保护免受攻击,除非他们被编入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或属于作为冲突一方的有组织武装团体的战斗职能部门,并且直接参加敌对行动。随着中国海外利益的迅猛增长,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中国的海外利益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私营安保公司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和迫切的现实问题。在武装冲突中,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员工的地位由国际人道法基于不同情况,尤其是根据他们所发挥作用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来加以界定。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杰教授主持了本场研讨会,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Suzannah Linton教授的发言题目为“通过在国内实施国际人道法来确保惩治破约行为:亚洲视角”。从亚洲经验来看,具有类似情况的三个国家:孟加拉国、柬埔寨、东帝汶。通过研究这三个国家如何建立特别法庭审判国际罪行,可以了解这三个国家如何压制违规行为的经验,从而就国内实行国际人道法文书的现状以及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相互作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尽管存在一些国家实践,然而仍然有很多国家通过国内法对国际刑法进行抵制,例如国内立法中没有共同的战争罪定义。总而言之,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仍然存在缺乏协调的问题。
解放军国防大学教授王梅大校的发言题目为“通过国内实施机制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王梅教授从三个方面对国内实施机制进行了分析与探讨:1. 刑事机制;2. 军纪机制;3. 发展前瞻。王梅教授提出要确保促进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主要包括三个要求:第一,在军事斗争及其准备中高度重视并积极运用武装冲突法;第二,完善与实施相关的立法,推进武装冲突法的实施;第三,通过设置机构和强化力量,推进武装冲突法的实施。武装冲突法所体现的“文明和人道内在的包含于我军所信守和遵循的进步思想和革命精神之中,自然应成为我军自觉的实践。”“我军执行武装冲突法,既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更是军队性质的内在要求。”总之,我们对于武装冲突法的诚意,对于实施武装冲突法的负责任,根源于我们深感武装冲突法与我们国家和平崛起的战略利益完全一致,与我们军队维护和平的使命一脉相通。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谢菁菁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国际刑事司法机制在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中发挥的作用”。谢菁菁教授指出,国际刑事司法不能就国际人道法造法;在适用过程中,通过刑事责任的追究,澄清了国际人道法规则。明确了国际人道法中的习惯法性质,以及习惯法中的强行法性质的义务,从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扩展到非国家实体(主要是有组织武装)以及个人作为义务主体(特别是负主要责任的指挥官),明确了国际人道法的一些规则不仅仅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而且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包括军事占领),明确了国际人道法的保护对象包括联合国维和人员(即使使用武器,并不是战斗员),创设了国际刑事诉讼程序,通过追究刑事责任(个人责任和指挥官责任)强化了国际人道法对平民等受保护人群的保护,促进了对遵守人道法的共识和有限的威慑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但是第三,刑事司法机构对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并遇到障碍,如选择性诉讼,昂贵的成本,司法判例的不一致等。对于这些问题,一方面要承认国际刑事司法的有限性,一方面要通过司法解释,更根本的是,国际社会促进国际人道法的国际法典化和国内立法。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日内瓦总部高级法律顾问Jelena Pejic女士发言题目是“通过履约机制促进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之共同第3条特别适用于发生“非国际性”冲突的情况。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今天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实践中也发展出许多新的类型。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可作为条约法的扩大地理阅读。她还表明,在共同第3条规制的武装冲突中,敌对手中的人的待遇和敌对行动的处理,规则范围更广泛,主要是具有约束力的,但也有无约束力的规则。这是指政府和有组织武装团体之间的武装冲突,或者此类团体彼此间发生的冲突。还有必要注意的一点是:共同第3条明确规定其适用不影响冲突各方之法律地位。该条规定给予所有此类人员人道和非歧视待遇,特别是禁止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尤其是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和酷刑)、作为人质以及损害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它还禁止未经具有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之法庭之宣判,而判罪及执行死刑。最后,它还要求各方承担收集和照顾伤病员的义务。
本场研讨会由外交学院教授、《中国国际法年刊》主编江国青主持。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中心的李强教授围绕“尊重国际人道法与保证尊重: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一条解读”进行了阐释。从条约法的角度看,将使用共同第1条这样措辞的约文置于条约之首是极不寻常的。该条明显是对“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昭示,而这项脱胎于“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对于所有条约来说几乎是不证自明的公理,纯粹法学派的凯尔森甚至将其视为构成所有法律体系之基本规范中的首要规则,处于金字塔的顶端。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条约约文不会明确重复此项原则,因为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这项原则的阐释,一旦国家同意接受某项条约的约束,在该条约对其生效后就有善意履行的当然义务。因此,将该条置于公约之首这种看似画蛇添足的做法,实质上是要各缔约国做出正式和庄严宣告,以强化这一条文的重要性。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甚至添了一句“以其人民的名义”,就是想将各缔约国人民自身也与尊重和确保尊重公约之原则联系起来,从而加强公约的有效性。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日内瓦总部法律顾问、《日内瓦公约评注》修订项目负责人Jean-Marie Henckaerts先生的发言主题是“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在确保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所发挥的作用”。自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通过至今,人类遭遇的武装冲突数量惊人,这些冲突几乎对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都产生了影响。在这段时间里,日内瓦四公约及其 1977年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对那些没有或不再直接参加战斗的人(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因武装冲突而被剥夺自由的 人以及平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吉林大学法学院何志鹏教授作了题为“中国如何为建构国际法治做出贡献?”的发言。1952年7月13日,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接受日内瓦四公约,1956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批准了日内瓦四公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人权、经济贸易领域都进行了举世瞩目的工作,取得了很多突出的成就,我们初步提炼自身的话语以丰富国际法律文化,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设计,更彰显了中国引领国际法律体系完善、治理模式改进的大国风范。中国对于国际法治的贡献,如果想成为切实完善国际法体系、改进国际秩序的力量,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必须更加深入地了解当代国际法的共同语言,掌握其当代发展,洞悉其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
闭幕式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法律顾问Larry Maybee主持,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所长助理柳华文研究员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名誉委员Yves Sandoz先生发表了致辞,他们都表示本次研讨会旨在提高对与当代武装冲突相关的重点国际人道法问题的认识,并促进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中国专家就相关问题交换意见,同时有助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了解中国对国际人道法有关问题的观点,特别是与1977年两项附加议定书相关的问题。中国是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项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人道法的实施、澄清和发展的进程,特别是如加强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拘留、网络战、新型武器以及其它与人道行动紧密相关的当前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并在2007年成立了由多个相关部委组成的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以协调和推动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致力于与中国政府就人道法有关问题开展对话,并确保对其全球人道行动的支持。至此,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