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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网络与信息法治圆桌会议暨《电子商务法》草案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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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商法草案)近期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1月8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会议室组织举办“第1次网络与信息法治圆桌会议暨《电子商务法》草案研讨会”。

网络与信息法治圆桌会议是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与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共同发起的跨学科、跨领域、小型务实的政产学研媒多方参与的会议机制。为了更好回应网络时代出现的新问题,会议将不定期地就网络信息法治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会诊、讨论,为国家网络治理和法治建设决策出谋划策,提供建议方案。

参加本次会议的专家来自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消费者协会、阿里巴巴公司、京东公司、美团点评网、人民日报、新华网、中国经济时报、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第一财经、财经、21世纪经济报道、工商行政管理杂志、封面智库等政产学研媒各界。各法学院校的名家学者、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领导和企业实务部门的代表就电商法的核心焦点问题各抒己见,进行了热烈讨论交流。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财经委等草案起草部门的领导也到会认真听取了专家意见。

 

 

在会议开幕式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陈甦研究员代表主办方致辞。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研究员主持。

 

在随后的主题发言环节,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薛虹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董祝礼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陈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研究员,阿里巴巴集团公共事务部综合政策研究室总监李倩女士,美团点评网总法律顾问宋哲博士分别发表了各自对电商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杨合庆副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施禹之主任在会上认真听取了各位专家的意见,并针对个别问题作了简要回应。在接下来的自由讨论部分,各位专家进一步展开讨论。阿里巴巴集团平台治理部高级专家孟兆平博士,圆桌会议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夏小雄博士也针对有关问题发表了专业意见。本环节由圆桌会议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周辉主持。

 

 

在闭幕环节,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对会议做了总结,希望能够通过进一步修改电商法草案,为现在和未来的电商业态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规范依据,让法律的生命力长青。本环节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研究员主持。

在四个小时的热烈交流、深入讨论后,本次圆桌会议成功落下帷幕。

 

(周辉 供稿)

 

会议的详细内容可参见后续媒体报道:

 

新华网:《电商法草案研讨会在京举行 专家:立法要体现时代性》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7-01/09/c_129437888.htm

新华网北京1月9日电(记者 卢俊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全文(以下简称电商法草案)近期经全国人大首次审议,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1月8日在北京,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讨会主办的“首次网络与信息法治圆桌会议暨《电子商务法》草案研讨会”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著名院校法学大家云集,就电商法的核心焦点问题各抒己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财经委等草案起草部门的领导也到会认真听取了专家意见。

与会专家认为,网络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在起草法律、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非常重要。但是,不少专家认为,目前的电商法草案在适应把握引领电子商务新业态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没有考虑新型业态的发展,无法调整规范包括网约车在内的分享经济新模式,难以体现法律的时代性;电商法草案也存在与《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等既有法律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法》等未来计划出台的法律之间协调和衔接的问题,在定位上需要做进一步的明确和挖掘电商的特殊性。他们建议要进一步深入、全面做好立法的调研、梳理,稳妥审慎地修改电商法草案,避免法律通过后产生负面效果。

此外,对于如何定义和使用第三方平台概念、自然人是否需要工商登记、知识产权的通知删除规则等问题,各位专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认为争议较大,需要做进一步具体的制度设计调整。

要解决立法定位这一核心问题

本次研讨会上,法律定位的问题再次成为讨论的热点。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立法的定位是核心问题。在他看来,以1995年亚马逊等传统零售为代表的电商发展,是互联网发展的第一个阶段,1999年诞生的阿里巴巴、尤其是近年来诞生的Uber、滴滴、小猪短租等共享经济新业态,则是互联网发展的第二个阶段。目前的法律草案还是集中在第一阶段的电商模式,对共享经济电商模式没有给予足够的考虑。尤其是近期印发的《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的“以平台经济为核心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提升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积极发展新经济”在目前的电商法草案中就没有体现。法律必须要体现和回应时代性。

“在未来法律构建中,是交易法还是管理法,是以规范、促进为目的,还是为交易确定规则?如果是后者的话,就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这个法律更有生命力。”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说。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则以草案具体法条为例提出,目前的草案行文太过强调国家在电子商务中的角色,行政色彩、经济法的色彩更重,商事法的色彩不够。“电子商务法规治的是市场,市场由各方面主体组成,国家既是监管者,也是参与者。”

电商法草案提出,在立法过程中注重把握“坚持促进发展”,具体是指:立法始终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摆在首位。一是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二是鼓励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模式,同时通过创新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三是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持续发展。

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强调,“促进”是草案的关键词之一。大家集中讨论的“平台”是立法研究的核心,必须研究清楚。法律要回应当前的社会关切,不仅能够指导和管理已经发生的电商实践,还应该适用分享经济新业态。只有这样法律公布后才不会过时,法律的生命力才会长青。

自然人工商登记焦点背后:管理和权利保障不可偏废

一审过程中成为焦点的“自然人开店是否需要工商登记”的问题,是当天研讨会现场专家交锋的重要问题。

根据电商法草案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都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不过,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陈甦研究员看来,有些法律规定想法都是好的,但是有些法律的实施只有上帝才能做到,很难识别这些事情。营业行为还是自己处置一下个人资产行为,实践中很难分清,实施起来难度也会很大。“可能我们想象说这有一种网店经营者,那有一种网店经营者,没有错的,但是在实际管理当中你怎么找到这些不同类型的人。如果找到的话,成本又有多高。”“登记其实有多种方式。如果能更多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很多新的规制方法会创新起来。”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表示,立法的目的是基于实践和现实的需要。以淘宝网为代表的个人网店大体分为四种经营状况:持续经营的、兼职经营的、偶然经营的、长期不经营的。其中偶然经营和兼职经营占主体、约70%,持续经营的约3%~5%。让所有自然人去工商登记,不仅浪费大量行政资源,也容易挫伤网商的积极性。此外,类似京东等较大电商平台都有很好的服务、认证规则,对于自然人网店的规治应该交给平台。

不过,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认为,第三方平台是这部法律真正需要规制的。他认为,任何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都应该有商事登记,这也是为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同时,一些企业以个人名义注册,平台审核无法确保其企业真实身份,对于监管来说带来很大困难和信息不充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也对自然人登记写入草案持肯定态度。他强调,电商法不仅是民商法,还应该是一部监管法,要搭建监管的体系、机制和手段。谁来监管、怎么监管,如何通过监管解决特别是平台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都要研究。目前的草案在平台监管上不能弱化,反而应该强化。目前的草案过于强调自由,强调市场的配置作用其实价值不大,必须对平台上发生的诈骗、不正当不公平竞争做好监管。

以治理的思路解决电商平台上的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问题是电子商务发展中问题的集中体现。对于平台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范围的责任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薛虹教授以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为例,提出电商平台涉及的主体比传统法律关系更加多元。除了交易双方和平台经营者,还可能有沉默的第三人。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是互联网发展早期的制度设计。解决平台问题,应该更多通过建立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平台治理的方式。

网络法治圆桌会议秘书长周辉博士认为,在平台经济的电商环境中,平台经营者是整个电商生态的主导者。平台上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平台。平台经营者虽然是私主体,但是对于平台上的活动既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也有一定的管理措施,拥有某种程度上的“私权力”。设计怎样的制度框架,去发挥好、实现好平台经营者的治理功能,规范好、监督好平台经营者的“私权力”,应当是电商法需要特别回应和解决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电商法与其他法律定位的不同,也才能实现电商法的独特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