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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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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顺利举行。来自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尚左律师事务所、中国欧盟商会等单位的学者、专家共计2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研究员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甦研究员和中国欧盟商会北京办公室总经理谢静岚女士分别致开幕辞。

本次研讨会共分两个单元进行主题研讨。

第一单元研讨主题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逻辑”,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研究员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龙卫球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朱广新研究员分别做主题发言。

刘凯湘教授首先肯定了惩罚性赔偿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价值,但随后他从四个方面讨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惩罚性赔偿在制度构造层面的不合理性。在他看来,惩罚性赔偿有其功能限度,遏制假冒伪劣、遏制欺诈服务,应当纳入到公法规制范畴,对违法经营者应处以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龙卫球教授则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的惩罚性赔偿做了深入的法教义分析,探讨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法律性质、适用主体、产品范围等基础性问题,此外他还对惩罚性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在具体适用时的顺序等问题展开了深入分析。

朱广新研究员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了美国法上惩罚性赔偿和我国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异同,特别是对美国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功能机制等问题展开了详细分析,并且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法语境下惩罚性赔偿的体系缺陷及其制度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在司法实务应当注意区别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与应受行政处罚的公法上的“欺诈行为”相区别。

第二单元研讨主题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惩罚性赔偿的实践问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洁研究员主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邹治法官、北京市尚左律师事务所毛伟旗律师分别基于自身实务经验做主题发言。

邹治法官主要从司法解释适用的角度探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惩罚性赔偿条款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他结合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司法判例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适用行为、赔偿数额、欺诈认定等关键难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分析了正在发展的公益诉讼机制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影响。

毛伟旗律师则结合其参与的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案例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遭遇的适用难题进行了讨论。在他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惩罚性赔偿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当利用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构造防止其功能异化。

在两个单元的主题研讨之后,与会人员就相关议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自由讨论。

最后,邹海林研究员作总结发言,他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解释适用目前确实面临很多争议,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深化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完善其制度构造,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