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回顾与展望”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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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主办的“纪念郑成思教授逝世十周年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于2016年9月10日-11日在北京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国科学院大学、清华大学、同济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政府机关、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大会开幕式由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执行主任管育鹰研究员主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陈甦研究员首先结合自己的经历表达了对郑成思教授的缅怀,认为郑成思教授的人品、学问,在知识产权理论积累和立法进程推动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值得每个知识产权研究者学习。接着指出互联网时代也是知识产权时代,知识产权法对人类智慧的贡献和对现代社会的塑造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对知识产权学科在社会发展变化中取得的丰富成果表示钦佩。最后对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长期以来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知识产权中心的支持表示感谢。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副主任高百丽女士就培训中心近年来取得的成果,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合作历程进行了回顾,并表示培训中心将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合作,推动知识产权研究、人才培养等各项事业再创辉煌。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研究员介绍了本次纪念活动的背景,就郑成思教授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细节,战略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以及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回顾和展望,并对国家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的支持表示感谢。
大会主旨演讲环节由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研究员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吴汉东教授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创造能力领先、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先进、知识产权环境、管理和治理优良以及充分发挥行业自治作用五个方面,就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先生首先发表了对郑成思教授的缅怀,指出郑成思教授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接着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进行了回顾和展望,并就司法更好的服务于法律和政策的重要性、微调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如何严格执法、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以及知识产权审判“赔偿低、举证难、周期长”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司长黄庆先生结合知识产权实践和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对郑成思教授进行了缅怀,并就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进行了回顾和展望,指出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为我国应对知识产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指明了方向。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先生指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在版权制度体系、执法力度、版权公共服务和版权的国际保护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并结合我国版权保护存在的不足,对我国未来版权工作进行了展望。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陈文彤先生对郑成思教授的成就进行了回顾,认为郑成思教授被誉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人”这一盛赞实至名归,并对郑成思教授逝世十周年期间,我国商标事业在商标注册、商标执法、商标与品牌战略以及商标工作改革等方面取得的发展成果进行了介绍。
在开幕式暨主旨演讲阶段之后进行了《郑成思知识产权文集》预告会,该环节由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执行主任管育鹰研究员主持,文集汇编者代表黄晖先生,知识产权出版社副总编王润贵先生以及郑成思教授家人代表张斌先生分别发言,介绍了汇编出版《郑成思知识产权文集》的相关情况。
研讨会第一阶段主题为“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与战略问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研究员主持。烟台大学法学院宋红松教授就民法总则应如何界定知识产权做主题发言。他分析了民法总则草案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存在的问题,认为应以列举和归纳抽象的方式界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条款对定义进行补充,并通过合理的限制与例外机制对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限定。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中心徐家力教授详细分析了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发生的根源和发展趋势,对发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战略进行了介绍,并从政府、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媒体、企业等方面提出完善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战略的建议。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陈红博士提出我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在保护制度、保护手段和措施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并从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体系能力、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联动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在与谈环节,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刘华教授从知识产权学科样式以及知识产权学术共同体内部的跨学科研究两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见解。重庆大学法学院齐爱民教授从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比较、知识产权基础概念的使用、知识产权权利界定方式对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发表了见解,并提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均具有战略意义。深圳大学法学院朱谢群教授认为对于知识产权法入民法典的问题,应当按照民法总则中的规定和分则的具体规定进行区分,并从知识产权纠纷背后的原因、政府作用和企业经验三个角度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发表了见解。
研讨会第二阶段的主题分为 “著作权与商标保护(一)”和“著作权与商标保护(二)”两个环节。“著作权与商标保护(一)”环节,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陈锦川副院长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客座研究员孙雷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陈绍玲博士、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高级合伙人黄晖博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芮松艳博士做了主题发言。主题分别是“WTC第8条的启示与思考”“设链行为的法律定性”“商标注册、使用与诚信的关系及价值判断”“《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孙雷博士指出WCT第8条为作者规定了向公众传播权,并将其扩展至网络空间,该条对不同类型作品、不同传播技术手段等同对待的理念以及对作品传播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对健全我国版权制度、协调好版权保护与技术发展之间的关系,仍有重要借鉴意义。陈绍玲博士对设链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向“新公众”传播的情况下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属于非交互式传播行为的观点进行了批判。认为设链行为传播的是作品的网络地址而非作品本身,故难以构成传播行为。除非设链网站与侵权服务器合意实施设链行为,否则难以构成公开传播行为。黄晖博士介绍了商标权利的取得的使用在先原则到注册在先原则的演变,认为注册制度最终取得胜利。为避免注册原则过于绝对,注册原则也受到申请日的显著性、在先商标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以后必须使用、中间商标申请在特定情况下有效、恶意注册无效等限制。芮松艳博士以“启航案”为视角,探讨了《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适用要件,即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在先使用行为、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被诉侵权行为系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在与谈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周林研究员就WCT中作品的使用方式与法律调整,链接行为是否产生法律责任,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以及好的判例的示范性发表了自己的见解。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杨建斌教授提出我国著作权法应对传播权、演绎权等总概念进行界定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实践,并认为商标先用权与专利先用权不同,导致商标的原有范围与专利的原有范围也有多区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杜颖教授从著作权、商标和专利权侵权判定标准的共性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就商标法具体条款、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以及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顺序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著作权与商标保护(二)”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唐广良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李艳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姚洪军副教授、中国科学院大学尹锋林副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王笑冰副教授做了主题发言,内容主要涉及“商标注册能否作为仿冒诉讼的抗辩事由”、“商标授权确权中判断显著性的时间基准”、“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认定”、“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格局和我国的对策”。李艳副教授介绍了英美法系对商标注册能否作为仿冒诉讼的抗辩事由的三种观点:可抗辩说、不可抗辩说和折中说,并结合大陆法系日本的观点,提出英国和日本的不可抗辩说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姚洪军副教授指出我国目前法规和判例对显著性判断的时间基准缺乏明确的规定,认为把初审决定做出日作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判断显著性时的共同的、明确的时间基准,更有合理性。尹锋林副教授首先对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和利益主体进行了分析,接着从商标注册的目的和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角度对“反向混淆”侵权认定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建议商标局应当将注册商标申请及时公开,人民法院应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基础上,做出是否构成“反向混淆”的侵权认定。王笑冰副教授分析了欧盟和美国在地理标志保护上的不同态度,指出我国FTA地理标志的保护存在的问题,并出应推动多哈回合地理标志谈判,在FTA中推行清单式保护模式,并将地理标志保护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相结合。在与谈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王莲峰教授对四位发言人的亮点方面进行了点评,指出四位发言人的研究无论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方面,还是知识产权保护具体的立法和司法方面都值得关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国瑞教授就商标案件数量和审理、立法的地域性和国情性、商标注册审查期限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开忠教授从商标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商标学术研究思路及方法三个方面表达了自己的感受。
研讨会第三阶段的主题分为“专利相关问题(一)”和“专利相关问题(二)”两个环节。“专利相关问题(一)”环节,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王兵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蒋舸博士、同济大学法学院张伟君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迁教授、君合律师事务所张晓都律师做了主题发言,内容主要涉及“职务发明奖酬管制的理论困境与现实出路”、“标准必要专利的默示许可亦或法定许可”、“‘通知与移除’规则对专利领域的实用性”、“法院相对审查专利权有效性的现实性和可行性”。蒋舸博士分析了我国职务发明奖酬管制存在的理论困境,指出如果奖酬激发的额外创新不足以弥补制度成本,强推奖酬无异于将手段异化为目的、用权利话语取代理性分析。认为即使细化职务发明奖酬管制,至少应从主体类别、客体范围和审查模式三方面限定管制范围。张伟君教授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将不披露专利信息的行为一律视为默示许可,实际上相当于专利法定许可制度,有可能违背TRIPS协议规定的专利非授权许可必须“一事一议”的要求,并建议对该条加以修改完善。王迁教授认为网络环境中的专利侵权涉及专利产品,而非单纯提供信息,无法直接移植著作权法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建议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进行修改,将“通知与移除”规则改为“通知、转通知与移除”规则并增加“反通知与恢复”规则。张晓都律师分析了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相对审查专利权有效性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就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成立前后,在侵权案件中全面审查所涉专利权的有效性的方案提出了建议。在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张今教授指出职务发明的奖酬问题属于科技法或技术转移法的范畴,应从多元角度对职务发明的奖酬问题进行探讨。在专利法中移植“通知与移除”规则,相当于让商家扮演专利审查员的角色,缺乏合理性。华南理工大学孟祥娟教授认为职务发明奖励制度涉及各种创新主体的利益平衡,应服务于创新成果的转化,并指出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侵权与专利侵权的客体存在较大差异,著作权法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难以适用于网络环境中的专利侵权。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副编审焦和平先生认为网络环境中的专利侵权涉及“双创”问题,应通过精巧的制度设计,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从而最大激发社会创造活力。
“专利相关问题(二)”环节,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马秀山副秘书长主持。上海大学法学院袁真富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张鹏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菊丹副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郎贵梅法官博士做了主题发言。主要内容涉及“部分外观设计的制度设计及其影响”、“医疗方法的专利保护”、“我国植物主题发明专利保护”、“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赔偿制度”。袁真富教授介绍和比较美国、中国部分外观设计的发展历程,建议中国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应当把“部分外观设计”从产品不可分割的局部设计,扩展至产品可以分割的局部设计,并对部分外观设计的表现形式和命名方法提出了建议。张鹏助理研究员从“反伦理性”“不可产业利用性”在理论上的脆弱性,以及不授予专利奖导致医药新用途上的发明创造激励不足三方面论证了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并对医师免责条款、医疗服务上间接侵权责任判断问题进行了研究。李菊丹副研究员针对实践中植物类主题的发明无法申请专利,基因专利和育种方法专利保护范围界定方面的问题,在系统梳理我国植物发明专利保护的关键问题的基础上,从明确只有“植物品种”不能获得专利保护,明确育种方法发明专利和基因专利的保护范围,在生物技术发明专利中规定农民留种权利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议。郎贵梅博士在详细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申请错误赔偿制度和司法实践,以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应当认定申请有错误的情形、视为申请有错误的情形以及例外情形进行了分析。与谈环节,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朱雪忠教授认为专利法增加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可能导致我国专利数量的急剧增长,而对医疗方法授予专利可能引发举证责任,侵犯病人隐私,医生免责影响专利保护制度的价值等问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宋建宝副研究员就植物主题发明的可专利性和农民留种权,以及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有错误赔偿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最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研究员致闭幕辞,指出郑成思教授在知识产权事业上执着追求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和延续,而本次研讨会的举办,也是以实际行动,通过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探讨,继续继承和推进郑成思教授开创的知识产权事业。上地论坛坚持“精品”办会,不设分会场,会前准备论文集,会后以书的形式将研讨会成果正式出版,以文字的方式记载下来,这是郑成思教授一直倡导并确定的规则,也是上地论坛的特色和优势。李明德研究员最后指出,上地论坛的成功举办离不开各位专家学者的支持,希望大家今后继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