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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专题学术研讨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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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7日,由《法学研究》编辑部、中国宪法学研究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联合主办,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承办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专题学术研讨会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顺利举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学院、江南大学法学院、南京晓庄学院、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州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西安工程大学法律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以及中央党校报刊社、南方周末、澳门特区政府土地工务运输司等科研院所、报纸媒体以及实务部门的50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本次会议的开幕式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黄学贤教授主持。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法学研究》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党委书记陈甦教授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教授先后致辞。韩大元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如何理解“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一个充满智慧、充满解释学艺术的议题。同时,数年间持续针对这样一个宪法条文开展研究,是很少见的,目前对该问题的研究已经积累了许多研究成果,值得肯定。该研究是面向中国问题的研究,会对中国体系化的解释学作出很大的贡献。陈甦教授指出,这次专题研讨这个条文,不是偶然的,因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社会、法治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该条的实际意义与实践价值究竟如何,值得探讨和反思。学科不同,理念、价值观均有不同,这样的跨学科的交流是很有意义的。胡玉鸿教授指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从法律条文来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空洞的国家、一个流动的城市和一个虚幻的所有。通过对宪法文本中的“国家、城市、所有”进行梳理和学理解释,具有重要的意义。

开幕式结束之后,本次专题学术研讨会正式开始,主题研讨共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由《法学研究》副主编周汉华教授,澳门特区政府土地工务运输司司长办公室法律顾问张异和女士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路乾讲师、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彭錞先后做了题为《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土地上长出的民营城市——蛟龙工业港的实践与法律困境》、《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制度性保障说》、《八二宪法土地条款再解释:一个原旨主义的立场》的主题发言。

第二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中央党校报刊社谢婵婷编辑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肖泽晟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张保红教授和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邹爱华教授相继作了题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范内涵》、《论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所有权资格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范解释》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含义的历史演变论》的主题发言。

第三单元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沈开举教授、《南方周末》记者任重远先生主持。福州大学法学院叶知年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章程博士、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桂华副研究员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张东博士相继作了题为《宪法与民法的连接与统合——从民法视角解读宪法第10条》、《宪法第10条第1款的解释论——从宪法与民法接轨的角度观察》、《“国家所有”的剩余控制权说——兼对宪法第10条的理解》和《“城中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如何变动的》的主题发言。

第四单元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陆永胜副教授、《法学研究》编辑部实习编辑张新宇主持。江南大学法学院、南京晓庄学院李昌庚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治中国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孙煜华、山东大学法学院翟灵敏博士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程雪阳副教授相继作了题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争议与回应》、《“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释论》、《宪法第10条第1款与第3款间的矛盾积极消解》和《再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宪法解释》的主题发言。

在每一单元的自由讨论阶段,其他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以及学生也发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见,与做主题发言的各位专家学界进行了热烈互动。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主持了本次会议的闭幕式,《法学研究》编辑部副编审、编辑部主任谢海定老师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方新军教授作了会议总结。

至此,“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专题学术研讨会圆满落幕。

来源: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016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