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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与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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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0日,“快播案与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学术沙龙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环球法律评论》杂志社副主编、“中国司法公开新媒体运用研究”课题组负责人支振锋副研究员召集,结合北京海淀法院1月7-8日微博视频直播“快播案”,研讨中国司法公开的新媒体应用。参加研讨的有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和中国传媒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还有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人民公安报、法制晚报和新浪法院频道等多家媒体。

会议开始,支振锋副研究员结合快播案对本次研讨会议作了说明。支振锋从司法公开角度对快播案所采取的公开方式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该案的庭审采用新工具和新形式,“一刀未剪,完全透明”地予以直播,使民众不进法院就能实现触手可及的正义,这在司法公开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以往的网络直播或电视直播实现了“可视化正义”,但是却受时空限制;而新媒体直播可以随时随地直播或重播,实现了“即视化正义”。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中国在司法公开已经走在世界前列,尤其是在新媒体的运用上,可以说实现了中国司法公开对西方国家同领域的“弯道超车”。

但是令人担忧的是,网友和媒体的反应过度激烈,表现出情绪化、娱乐化的倾向。“吊打”、“拷问”等词汇以及各种段子甚嚣尘上。负面现象的持续发酵威胁了这一刚刚试水的司法公开新形式、更威胁了正处在尝试阶段的司法公开制度。在此背景下,组织本次研讨会,不谈案件本身,就结合本案所采取的庭审直播新形式,探讨司法公开中的新媒体应用。希望专家与媒体能够在以后从司法公开角度做出具有正能量的研究和报道,别让部分负面效应断送了司法公开的创新新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教授指出,《中国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研究报告(2015)——从互联网及微博庭审视频直播切入》资料翔实,是这个领域的最新成果;时机准确,切中了时代问题。并结合快播案和研究报告谈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信息化的发展一方面发酵了民众了解案情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司法如何在这个时代回应发酵了的民众需求的问题。对此,范明志副所长指出:第一,“需求—回应”问题是司法运作在任何时代都要解决的问题,而在新媒体时代运用新媒体技术实现司法公开则是时代的必然趋势。第二,要将“公众关注司法”与“司法回应公众”各自放在恰当的位置。一方面给予民众足够大的场地发声,又要保证司法依司法规律运行。这两者性质上不矛盾,我们要在实然上保证其没有发生矛盾。

其次,范明志副所长对中国语境下的司法公开做了几点强调。第一,在用司法公开来实现公权力透明运行的同时,不能伤害愈加受到重视的私权利。第二,我国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使我们的司法公开较之西方其他模式有更大的迫切性。第三,要从四个维度定位我国的司法公开:(1)司法公开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2)司法公开是种基本的诉讼制度;(3)司法公开属于法院的审判管理行为;(4)司法公开是对司法为民意义上的司法公开。

国家法官学院朱昆副教授,从微观上谈了快播案中的司法公开问题。他首先介绍了法院对舆情敏感案件常用的几种处置方式:第一是直播,这有利于法院顶住外部压力,也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对教育民众的要求,同时也起到了保护法官的作用;第二是信息披露,在开庭前巧妙地将信息做适当披露,有益地参考公众的态度,为良好的审判效果奠定基础;第三是一审试错,二审纠错。在预料不到敏感度时,遇到与民众的常识冲突大的判决,在二审时注意纠正。其次,朱教授以某市法院为例用数据说明了司法公开的必要性。通过对该市法院工作报告的分析发现,经过该市法院判决的一审案件有17%不服要上诉,二审再审申请率是13.5%,申诉再审占再审申请数的8%,再审占一审的1.53%。司法公开是对法官的保护。再次,司法公开推出三大平台建设,其中裁判文书上网问题上,但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官对证据的选择性采纳,有时未能严格遵守民诉法中对证据取舍需要说明的要求。最后朱教授指出,习总书记和周强院长极为重视司法公开,只有往前走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刘徐州副教授认为,快播案之所以出现有两方面背景。第一是媒体发展的背景,纸媒到视频到新媒体自媒体。司法机关也注意到并主动顺应了这一趋势;第二是司法改革的背景,近些年对司法改革力度的加大促成了原生态的正义,微博视频直播是没有机关把关的完全公开。其次,刘副院长提出了六个问题作为审视这个案件的视角。(1)我们的目标达到了吗?公开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现在舆论和网民的评论,真对司法公信力有提升吗?(2)会不会诱发其他问题?如媒体审判。现在媒体会用定性词语表述,如“狡辩”。是否会诱发新形势下的媒介审判?(3)司法机关有没搞清舆论规律?一边倒支持无罪的氛围,有学者提出有罪时受到了谩骂,于是“不敢写了”。里边有没有伪民意,有没有水军的助推制造舆论压力? (4)主流媒体在其中的作用是什么?发挥出来了吗?本应起到压仓石的作用,但人民日报和新华日报却有些相互矛盾。(5)怎么解决好舆论信仰和法律信仰的关系?舆论的价值追求言论自由,但中国信仰是谁的尖锐我听谁的,在背景下我们如何坚定法官的法律信仰大于舆论信仰?我希望以后法官对这类案件都有个舆论回应。(6)是新常态吗?是否都要直播?可能是方向性的,越来越多。

南开大学法学院朱桐辉副教授认为,司法公开值得研究,而其中的新媒体应用的研究尤其值得高度重视。朱副教授首先回应了前几位教授的发言。针对范明志副所长的观点,桐辉副教授指出审判公开不仅有制度的一面,也可当做权利来考虑;针对朱昆教授的观点,指出运用上诉率和再审率时应剔除人们在遇到不利自己时常会做出的不服反应;针对刘徐州副院长的观点,桐辉副教授认为多元的观点是积极的。其次,在为案件公开点赞外,桐辉副教授指出了本案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在鉴定服务器里是否有淫秽视频问题上,证人与见证人重合,不符合中立原则。以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一定要做好取证法规范和程序的问题。再次,司法公开是司法改革诸项问题中易于推进的一项。最后,新媒体助力司法公开有其危险之处,即有可能伤及审判中司法中立或独立,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是在裁判过程中,法官的裁判完全建在控辩双方的意见之上,而不能不回应证据证明力,做选择性认可证据。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周雷博士首先指出,在中国古代司法是神秘的东西,司法没有公开。民国才做出公开制度。我国很难放开。现在发展到新媒体自媒体时代。在媒体上发言评论,影响很大,要有个防火墙机制。这些媒体难以不对生活中的法官产生影响。周博士进一步指出,一方面,舆论应有边界,应控制媒体对法官的影响,毕竟法官也有自己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应有主流的舆论引导,比如建立法院发言人制度。其次,这是践行互联网+的成果。互联网+司法走在了互联网行政的前面。我们的制度和架构还没建立起来。最后,就实体方面,快播传播淫秽视频了没有?周雷博士认为这涉及两个标准问题。第一,是技术标准;第二,专家和证人的认定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罗灿博士与大家分享了自己在这个领域的文献综述研究。首先,在记者进入法庭进行报道方面。(1)域外分三类,有绝对禁止(如我国澳门)、相对禁止(如荷兰)和完全允许(如英国最高院)三种。(2)有一个渐进过程。(3)有一个度的问题,如部分镜头处理来保护个人权利。

其次,域外新媒体的使用分四种情况:(1)法庭内禁止使用;(2)法庭内允许记者申请使用:(3)法庭允许记者直接使用;(4)法庭允许所有人直接使用。再次,在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上,大陆法系倾向于事后控制,英美法系倾向于事前审查。最后,罗灿博士强调要推动司法公开从形式公开向实质公开的问题发展。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只是转型时期的临时方法,文书能说清楚不必事后再答疑。新媒体在司法公开中的运用要稳步进行。

新浪法院频道是本次微博视频直播的技术提供方,副总经理董学军介绍了一年多来司法公开在新媒体运用上的做法与成果。首先作为对前几位发言人的的担忧的回应,董先生指出了庭审直播的三个技术保险:①书记员可以控制中止直播,②新浪有中控室,在必要时也可以中止,③可自己决定延时。其次,本案件中的视频直播立足法院现有的科技法庭,运用云技术。并会根据受众多少进行收缩扩张,保证4万人同时收看。运用新技术开展下去。目前司法公开采用三种新媒体形式:(1)司法公开邮箱(针对一些涉及隐私或不宜公开案件),(2)视频直播(3)图文直播。另外,董学军副总经理分享了昨天微博视频直播的一些数据:(1)40000人实时观看;(2)累计100万人观看;(3)3600万人进行了话题关注;(4)峰值带宽31个G,总流量20多个T。

中国传媒大学人文学部副部长王四新教授首先对司法公开谈了三点认识,第一,传统社会里司法非常公开,无论东西。英国革命后有过反复,但之后从价值观角度,朝着公开原则不公开例外的方向发展。是为了服务于审判,实现正义的传播,感受公平正义,满足老百姓的要求。第二秉持此原则会于司法有冲突,影响庭审和判断,与基本目的冲突。公开是讲方式和度的。为此要注意规范媒体的报道。法院公开必须立足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为党为公信力交代,否则就走偏了。第三,在公开前,法院要起主动作用,不能当作政治任务,由法官合议庭做主。要做源头把控。另外,王教授指出了快播案中运用新媒体的三点教训:(1)一堆工程师对几个文科生,在知识方面不匹配;(2)淫秽内容上,有人性需求问题,民众如何反应?对实质正义有什么影响。(3)对刑法理论满足不了现实需求。所以引起全民狂欢,一边倒支持。要提前想清楚。各方诉求和价值如何平衡。还有就是,案件本身上社会传播效果,公开前要做好舆论预判。

最后,由“中国司法公开新媒体运用研究”课题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邢浩浩介绍域外司法中新媒体运用的现状。首先,美国法院愈发认识到公众对在法庭中使用社交媒体的期待,但大多数法院对待新媒体应用仍步履缓慢;其次,英国曾发布《关于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的指导意见》,不禁止法庭使用新媒体,但要求注意隐私权的保护。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等国允许法院和法官使用新媒体,但没有进行庭审视频直播。最后的基本结论是:(1)司法实践对于新媒体,不是用或不用的问题,而是怎么用、怎么规范的问题。(2)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相较于国外,中国走的更快、更远、更具优势,特别是微博庭审视频直播。

研讨会热烈,交流充分,与会专家形成了支持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的共识,但认为在现阶段,司法公开应该给法院选择权,民众也应该理性地看待法院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