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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研究中心成功举办本年度第一次竞争法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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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6日,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研究中心成功举办了本年度第一次竞争法研讨会。竞争法中心主任王晓晔研究员主持了本次会议。来自澳大利亚RBB咨询公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人民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等竞争法专家和学者40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来自RBB咨询公司的经济学家余妍女士首先就“纵向垄断协议的经济学分析”作了精彩发言。她指出,纵向协议是供应链不同层次上的企业达成的协议,包括价格协议和非价格协议,前者如协定转售价格、最惠国待遇和关联定价等;后者如排他性交易或排他性销售等;与横向协议相比,纵向协议总体上比横向协议的竞争损害小,但提高市场效率的空间更大;各国竞争主管机构对价格协议,尤其是限定转售价格持固有的质疑态度,如:欧盟适用“目的性违法”标准,允许根据市场效率提出辩护理由,但门槛很高;澳大利亚要求限定转售价格必须经批准,否则构成本身反竞争行为;美国在2007年Leegin案后对限定转售价格转向“合理原则”检验标准;新加坡则认为企业没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纵向约束行为可以得到豁免。余妍女士详细介绍了品牌间竞争、品牌内竞争、排他性分销以及排他性供货和采购等四种纵向安排的经济学框架,根据潜在竞争损害理论对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进行了分析,并以2014年澳大利亚图特斯案为例介绍了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对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竞争影响评估。在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关联定价问题上,余妍女士以在线酒店预订案和英国烟草公司案为例介绍了英国监管机构和英国法院的执法和司法经验;在排他性交易方面,余妍女士又以Ticketmaster公司案和SISTIC案为例解释了爱尔兰和新加坡执法机构对排他性交易的不同分析思路。

通过细致的案例研究和分析,余妍女士认为,经济学家对纵向约束的共识是 “没有市场支配地位就没有竞争关注”,这一点已经在监管部门的执法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然而,当竞争约束涉及价格时(尤其在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情况下),监管机构从政策上更倾向于推定存在损害竞争的行为;澳大利亚的图特斯案表明成功的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其抗辩理由可以通过有说服力的理论达成;监管机构对于最低转售价格以外的与价格相关的纵向协议可以从优缺点的角度进行评估,但是这里最大的风险在于,它们会依赖基于形式的“目的解释”推定把其他与价格相关的竞争约束硬塞进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范畴中,例如多个欧盟司法判例(如Hoffman La Roche、英特尔等案件)都释放出这样的信号。

接着,来自国家发展与改革委的朱忠良处长对国际法所竞争法中心对该委竞争执法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并就其受邀参加的“第63届美国律师协会反垄断法年会”作了报告。美国律师协会反垄断年会是全球最大的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大会,每年多达2500名有来自世界主要国家的律师、学者和政府官员参加会议。作为本次年会的邀请嘉宾,朱忠良处长向大家介绍了本次年会的背景、参加人员、讨论内容以及炉边谈话等别具一格的交流形式。他指出,作为全球反垄断主要司法辖区,中国在全球打击卡特尔、保护消费者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保护国内公平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正加强与国外主要司法辖区的反垄断合作。最后,朱忠良处长对参加会议的研究生同学提出殷切希望,希望大家强化英语和专业学习,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

在自由讨论阶段,来自其他高校的专家、学者与发言人进行了广泛交流。与会者分别从自己的研究和执法经验出发,提出了各自对反垄断执法的理解。

王晓晔研究员最后对本次研讨作了精炼总结,她强调对纵向协议进行研究的重要性,并与各位学者就机构执法合作、研究生培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