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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革与国家治理”研讨会会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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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治理中最强有力的一种手段,刑法是通过刑罚最易被公众感知的一部法律,而死刑则是刑法中因剥夺人的生命权而最重的一种刑罚,因而也被认为是不人道、损害人权的刑罚。马克思曾说:“的确,想找出一个原则,可以用来论证在以文明自负的社会里死刑是公正的或适宜的,那是很困难的,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 60年代,毛泽东曾提出过“少杀”的六点理由。1956年,刘少奇曾把全部废除死刑作为共产党的目标。2011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通过严格立法、司法等程序保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死刑改革从古至今都牵动着政治家的神经,都成为他们治理国家乃至评价国家的重要标准。实践上,从最高法收回下放长达27年的死刑复核权,到《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再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削减9个死刑罪名,以上措施都记录着我国在死刑改革进程上的脚步。考虑到国家的政治和文化背景,这些努力令人称赞。然而,没有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依然保留55个死刑罪名的事实告知我们:死刑改革,仍然任重道远。因此,深入研讨死刑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关系在当下中国仍然很有必要。

2014年11月2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京召开“死刑改革与国家治理”学术研讨会。“死刑改革与国家治理”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社会稳定的刑事法治保障”2014年的子课题,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党校、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南昌大学、浙江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河南大学、新疆财经大学、西南科技大学、湖南商学院、湖南工业大学、天津市社会科学院、河北大学、福建集美大学、长沙理工大学等教学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人士共9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大法官分别致辞。陈泽宪所长说,刑法是最低限度的行为准则,死刑保留太多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没有好处。国内外的实践告诉我们,废除死刑并不会对社会治安造成危害。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和适用死刑”可以有多种理解,应该从立法、司法上进行努力。胡云腾大法官指出,死刑问题在国际国内是一个长盛不衰的话题,并明确了死刑应该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进行考察。限制死刑依然要从立法和司法、死刑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实体法和程序法、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和律师的重要作用四个方面,来促进我国的死刑改革。两位都期望会议能够在“死刑改革与国家治理”这一重要问题上取得重要成果,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在接下来的主题发言与讨论中,与会人士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纷纷为刑法改革建言献策,其中既有不同观点的碰撞,也有达成一致的共识,会场气氛十分热烈,现将此次研讨会的主要内容和学术观点加以综述。

第一单元 死刑改革大势:中国与世界

死刑废除是世界大势,目前世界已有近80%的国家已经停止了适用死刑。即便是作为死刑顽固地带的亚洲,韩国、印度等国家也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目光回到国内,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顶层设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9个罪名废除死刑,但《刑法》中仍有55个死刑罪名赫然在目。该如何认识和评价中国死刑改革情状和世界废除死刑大势之间的关系成为这一单元的主题。

与会的专家学者们运用广阔的理论视角,结合分析其他国家死刑发展的历程,深入检讨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喻贵英教授通过分析法、德、英等欧洲国家废除死刑的历程,认为废除死刑是由一国国内的政治变革所致,而非由民意主导。她认为,我国目前正处理治理腐败的强劲时期,虽然废除死刑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但考虑到死刑的功利效果和我国民意对死刑的依赖和呼唤,保留死刑依然是中国的无奈抉择。刘霜教授则从世界上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说起,介绍意大利废除死刑的复杂历程,并对其进行深度分析,认为死刑的废除,不仅仅是一个观念问题,更是一个与国家近期和远期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法治文明发展相关的复杂问题。由此得出对我国死刑改革在立法上以修正案形式逐步推进,在司法上要不间断持续进行的结论。彭文华教授介绍了国际上废除死刑的最新情况,同时指出,与现代观念背道而驰的死刑在全球一些国家依然存在,但适用极为有限和严格;由于一国对于死刑的态度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如刑法传统、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治安状况以及文化开明程度等,废除死刑不可能一蹴而就。

赵建文研究员从“废除死刑协定书”的相关问题中来探讨死刑存废。他首先介绍了 “废除死刑协定书”中所有缔约国的义务、提出保留的国家的义务以及目前全球七大洲的废除死刑国家的比例等情况,其次指出我国目前已经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但是“废除死刑协定书”并未获得批准,如若中国加入了“废除死刑协定书”并遵守相关人权约定,中国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一定会大有改观。张文教授也表示,中国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较之其他欧、美等国家发展较慢,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应为我国缺乏人道主义传统。

林维教授评议道,不能过分强调国外刑事立法对我国的影响,因为一个国家废除死刑而要求另一个国家也废除死刑的逻辑显得过于简单,应该对死刑存废背后复杂的原因做细致的分析。他强调,一夜之间就能废除死刑的开明的政治家可能是独裁的、专制的,人民也不是缺乏宽容和人道主义,因此死刑改革不能单方面说由精英或者民意主导,两者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废除死刑在我国是漫长的过程,学者们应该更多的对现在保留适用死刑的罪名进行研究和使现有死刑条件更明确和严格。樊文副研究员认为国家的特征和治理能力、政治和文化是决定一国废除死刑快与慢最关键的要素。

比较研究的目的是得出启示并寻求对策。对于目前死刑学说的各种通说,李晓明教授承认有其合理性,但也各自存在着困境及缺陷。他另辟蹊径,跳出刑法的思维,大胆引入民法中“情势变更理论”,阐述新的“死刑客观发展说”。同时,李教授通过坐标轴和曲线构建模型,把坐标系统分为情势正效应、负效应和稳定效应三种情况,并以此来反映死刑前途的三种可能性,从而建议我国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稳定的情势,制定相应的策略。

第二单元 死刑的立法削减:罪名与刑罚

要削减死刑,首先考虑的便是立法上减少死刑罪名。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它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它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够了。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必须经过仔细推敲,确定对应关系,使意图犯罪者认为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并给人一种持久、有效的印象来保证此犯罪行为的减少。探讨刑法中贪利犯罪的死刑配置是否合理的问题是学者们关注的话题。首先张远煌教授指出,报应和威慑始终是人类适用死刑的两大根据。对贪利性犯罪配置死刑,反映的只是立法者的非理智型、无知性及其由此导致的对人的生命权的不尊重和国家治理犯罪责任的推卸。现阶段,刑事政策决策者的观念体系是阻碍贪利性非暴力犯罪死刑废除的关键因素。立足现实、创造条件废除贪利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于国于民是善举,于政治家是责任。蔡道通教授认为刑法立法的基本走向及其对死刑的限缩规定趋势,要求司法必须发挥能动性,遵循同样的限制适用思路与严格解释逻辑;有法定减轻处罚事由的故意杀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犯罪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集资诈骗罪更没有理由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司法应当有自信、有能力、有理由、也有义务“冷冻该罪”的死刑,使曾成杰成为集资诈骗罪死刑的最后一位适用者。王志祥教授则从立法的角度探讨集资诈骗罪的存废。集资诈骗罪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和刑罚轻缓化的潮流,应该突破立法观念的保守性,取消该罪的死刑,同时对刑罚配置进行完善提出了建议。

接下来的两位发言人把焦点投向了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的界限及适用标准。夏勇教授对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进行了详细的解析。他同时主张将死刑适用的依据和死刑执行的依据分开来讲,前者指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后者则仅指人身危险性。如此将会进一步控制和减少死刑,也为最终废除死刑提供实践和观念基础。在同一主题上,叶良芳教授认为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即“故意犯罪”不够具体、明确。为保护死缓的权益,应以不变更死刑立即执行为原则,变更为例外,这同样符合死缓“限制死刑”的目标。

概念需要厘清,相关制度也要创新。利子平教授主张构建我国死刑赦免制度,并对死刑赦免制度的概念、特征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认为这一制度的构建可以消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若干矛盾,也有利于进一步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有利于避免错杀和更好的履行我国的国际义务。周维明博士参考借鉴“永善基准”在日本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建议我国采取司法解释、刑事指导案例与刑法理论三管齐下的方式,建立三者围绕死刑裁量标准良性互动的死刑裁量标准体系,并最终在司法层面形成有效限制死刑的动态控制模式。

第三单元 死刑的司法控制:困境与标准

我们主张法律条文的明确具体并不等于削弱了司法机关的功能,相反,司法机关更应因此发挥更大的能动作用。法律的模糊性也赋予了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合理的定罪与量刑不仅有助于利用司法智慧处理纠纷、调解利益,更有助于实行社会的公平正义。

死刑在司法环节面临的困境表现在多方面。徐岱教授认为死刑的判决存在着一个很大的困境,就是在很多情况下受到广义上的民意——被害方诉求的影响。因此,为了把他们的诉求纳入法治轨道,保障他们最基本的权利,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徐教授建议通过量刑规范化,把被害人的诉求作为酌定情节,使被害人回归理性,从而真正实现死刑的司法控制。虽然同样是从被害人角度出发研究问题,彭新林教授却着眼于被害人过错,这里也隐藏着困境。彭教授承认在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具有理论基础的前提下,通过对被害人过错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力的分析,提出对其区分严重过错、一般过错、轻微过错三种不同的情况,并确立相应的适用规则,由此酌定量刑情节入手,达到限制死刑的目的。

模糊的量刑标准无疑会降低司法的权威,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困境。于阳研究员从量刑机制的视角,建议今后应当将少年司法中广泛适用的量刑调查报告引入到死刑案件的审理中,应当加大对死刑案件中被害人一方量刑意见的征询,应当切实加强死刑案件审判程序过程中的量刑公开化,加强法院文书在量刑方面的说理性。同时,在个案的裁量中,应当淡化被告人赔偿与被害人谅解对死刑的负面影响,并尽量避免“民意”发挥负面的作用。

实证调查对学术研究具有重要支撑意义。唐龙飘博士实证考察和分析了二十份死刑判决和死缓判决的裁判,认为死刑和死缓之间、生与死之间,酌定量刑情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唐博士认为应从理念更新和技术尝试两方面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通过对212个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的仔细考察和研究,孙利博士后认为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法官的裁断是建立在对公诉人、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被告人、被告人家属的要求与利益合理权衡的基础之上。法官对这五个变量之间的互动、组合和畸变中,评价、权衡和取舍,最终决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死刑司法过程中的细节问题也不容忽视,对细节的不同适用,可能会有着生或死的悬殊结果。马云雪博士后着眼于死刑复核程序中讯问被告人程序的重要方式——远程视频讯问。这一方式的应用越来越多,积极进步的意义自不待言,然而我国司法中并未就此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分析视频讯问的产生及其适用现状,马博士在完善最高法倡导新的讯问方式上提出了具体建议。邹兵建博士生由李昌奎案说起,认为该案引发社会公众与与云南高院乃至最高院在死刑适用问题上的尖锐对立,根源在于“选拔性测试”与“标准性测试”两种不同使用标准之间的冲突。陈妍茹博士指出死刑执行作为犯罪生与死之间的最后一道关口,交付时间却只有短暂的7天,这不能有效地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更违背程序正义。基于此,她从剖析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交付时间的立法理念入手,分析了法律规定存在的主要缺陷,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方面提出了改革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交付时间的建议。

第四单元 死刑的相关视角:宪法与多维

废除死刑之所以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是因为其背后有着复杂的原因。然而,到底可以从哪些角度来去分析死刑以及如此探讨影响死刑的因素有什么意义,接下来的几位发言人给出了各自的答案。

陈雄教授从宪法学的角度来分析死刑存废问题,认为死刑问题与宪法上的法治理念、生命权、人权观念等密切相关,减少死刑罪名是法治理念进步的要求,也是保护公民生命权发展的趋势。死刑罪名的减少需要引入协商民主的商谈机制,这是减少争议、达至最低限度共识必不可少的途径。同是从宪法学的角度出发,李立众教授建议我国建立死刑的宪法控制方案。他进一步提出以命偿命可以成为宪法控制死刑适用的基本方案,即造成被害人死亡是判处犯罪分子死刑的最低门槛。具体来说,以命偿命包括的现实死亡原则、一命偿一命原则与偿命方式对等原则,此三原则为死刑的宪法控制方案提供了具有实践性的生命力。

民意与死刑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要研究“死刑改革与国家治理”这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张文教授说:“老百姓里有着很多伟大的人,民意需要被引导。”郭泽强教授对民意有深刻的剖析,他从死刑民意的现状入手,针对民意的非理性、权威逆反性和可操纵性等缺陷,建议引入ELM模型进行修复,同时他也指出民意可被转变,他提出国家、社会和个人也应合力对死刑民意进行理性引导。

对于当事人中被害方来说,死刑不同于财产刑,因为后者对被害方有一定的救济作用,而死刑却可能是被害方的压力所在。阮齐林教授指出,死刑给被害方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他认为,法律规定了死刑,被害者或者被害者的亲戚如果不诉求罪犯判处死刑,则就可能被亲邻说成“不尽孝”“不负责”。因此,如果死刑废除了,将大大减少法律成本,而且也减轻被害方的心理负担,是有好处的。

对于一个民族而言,文化以及由文化影响的观念的力量或许是不容忽视的。李瑞生教授提出,文化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国家对犯罪预防和控制模式的选择,对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具有决定性作用,进而形塑一个国家的死刑生态。因此,要达到废除死刑的终极目标,就必须正视文化与死刑的关系,寻找死刑减少乃至废除的文化路径。

反观之,死刑主要不是刑法问题,宋健强教授强调说,死刑主要是政治问题。他由此提出刑法学家要有担当。欧洲之所以成为没有死刑的第一块陆地,主要是来自于启蒙思想家的哲学思辨、社会学家的细致考证和政治学家的与时俱进,相较之下,刑法学家只需要代言。当今的中国,无论从国际视角还是国内视角,刑法学家的代言机遇百年不遇。

最后刘仁文老师对此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发言。他指出我国死刑改革纵向上取得重大进步,但横向比较差异仍然巨大。他同时强调,实践证明人类是可以摆脱这种血淋淋的治理手段,人类的习惯和观念是可以改变的,这也正是死刑废除为什么可能的原因。最后刘老师对与会嘉宾的到来和参与表示感谢。

总体来看,此次研讨会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适应国内、国际发展的需要。国际上死刑存废的话题长盛不衰,废除死刑成为大势所趋;国内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逐步减少和适用死刑”以及建设法治中国,以上都明证了本次研讨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紧扣“死刑改革与国家治理”的主题。某种程度上说,死刑是执政者进行国家治理的手段,紧紧把握这个主题,有利于在当今形势下更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作用,更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尊严。三是发言学者各自表达了自己最新的研究与体会,各位学者积极发言,互相切磋和分享信息,受益匪浅。四是研讨的视野开阔,内容丰富。此次会议提交的论文和讨论内容涉及死刑改革的诸多方面,既有宏观又有微观,既有理论又有实践,对推进我国的死刑改革及相关司法体制改革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