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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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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的“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国际研讨会2014年11月8日至9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报告厅举行。此次会议是在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背景下召开的,来自芬兰、美国、挪威、英国、日本、韩国、爱尔兰、俄罗斯、波兰、巴西等十多个国家近50余名国际知名法学家、海外中国法学家以及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昌理工大学、上海政法学院、长沙理工大学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共计80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了此次国际研讨会。与会者围绕着中国法治建设大业,集思广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学术观点,取得了预期成效。此次研讨会属于中国社会科学论坛系列“2014年法治国际论坛”,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了响应“走出去”战略而精心打造的国际学术交流平台,目前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成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建设的“品牌产品”。

此次研讨会分为大会主旨发言和专题研讨两种形式,与会中外学者围绕“法治与国家治理”、“法治与宪法”、“法治与司法体制改革”、“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等议题,以提交论文和大会发言的形式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学术交流与讨论,增加了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互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依法治国为主题,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执政党依法执政的重要主张,是一个具有实践性意义的纲领性指导文件。特别重要的是明确了两个基本关系:一是指明中共执政方式的转变,明确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特别是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对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正确和有效地处理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民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三个全面”之间的逻辑关系,提出了180多项重大的法治改革措施,体现了以改革促发展,以法治保改革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信心和决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海波副研究员在“先进性团体政治的中国实践与一般理论”一文中以中国共产党为蓝本,提出了先进性团体政治理论,探讨其在中国的实践、政治哲学基础和运转机制,指出先进性团体政治比代议制民主更具有先进性、审议性和中华民族理想追求的适合性,认为应对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新能力和领导建设法治中国保持信心。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磊结合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改和四中全会决定的文本,分析了宪法与改革的关系,认为决定中“改革须于法有据”、“立法先行”、“人大主导立法”等表述体现了宪法与改革关系的新转型。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其中加强宪法实施是关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翟国强副研究员认为伴随着法治化进程,中国的宪法实施逐渐由单一的依靠政治实施过渡到政治实施与法律实施同步推进、相互影响的双轨制格局,并指出推进宪法的法律实施需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和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依法治国应当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对此与会专家学者也予以了充分和有效的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朱景文教授以加强立法监督为视角,阐释协商机制、备案审查机制和改变撤销机制的内涵,分析立法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制度和立法监督的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李洪雷研究员在依法治国语境下,重新阐释和构建改革与依法行政的关系,认为一方面要坚持法律优位要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另一方面要合理界定法律保留原则适用范围,并善用授权机制,允许特定地方或行业的改革在获得法律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制度突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室王敏远研究员以刑事司法为视角,关注基础性的因素对司法公正的保障意义,解读什么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基础,提出要重点关注刑事司法公正的体制性基础,并分析了如何进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以进一步坚实司法公正的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学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认为减少死刑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体现。一个国家死刑用得多,并不一定其社会治安就好;相反,一个国家死刑用得少甚至不用死刑,通过改良其他公共政策,也完全能使社会治安维护到一个比较好的状态。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再取消9个死刑罪名,既说明了立法消减死刑与司法控制死刑的良性互动关系,有体现了国家现代治理能力的提升。《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副研究员支振锋结合全球竞争力、全球治理指标中跟法治相关的指标以及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世界正义论坛的法治指数等,发现法治转型成功的国家都具备一些条件,比如有稳定的政治与社会秩序,有前期的经济发展作为法治发展的重要基础,有一个比较坚强、稳定的领导核心,至此,支振锋副研究员认为,国家能力是法治转型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主任胡水君研究员认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对中国社会自身和文化传统的内化或回归,具体就“法治中国”建设而言,法家法治、儒家法治以及源自西方的近代民主法治各有所本,对法治的道德、功利、政治、行政四个层面有不同侧重,如何沿着中国自身的文化理路、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统合传统道德层面与现代民主层面,构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价值根基,是一个值得探讨和期待的理论和实践主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来自美国、英国等11个国家的专家学者从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角围绕中国法治建设的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研讨。英国剑桥大学西蒙·迪克教授回顾了法治国家的历史发展,重点阐述了国家、法治与经济发展三者的关系,并对中等收入国家的法治建设提出了可行性对策与路径。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院长基莫·诺提欧教授主要从芬兰经验出发,介绍了芬兰刑法改革与刑事司法的现状,认为刑法应随着社会发展,进行相应的改革与反思,并特别强调改革需要保障程序与基本人权,最后指出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应协调一致。韩国成均馆大学法学院金日焕教授指出了宪法原则与民主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性,总结了英、美、德法治建设的成败经验,重点介绍了韩国1945年以来的宪法发展史与主要特点以及当前宪法改革的不足与危机,呼吁在新的经济、社会与政治形势下重新审视宪法的角色与作用。巴西圣保罗法学院资深研究员爱德华德·帕诺奇奥通过对巴西私有化与公有化两大战略的国家机构现状进行对比,指出在私有化方面需要重新调整相关机构,完善制度,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制度不足与短缺,并使相关机构在法律改革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意大利川都大学教授伊娜茨奥·卡斯泰卢希还特别探讨了中国的立法传统与现状,指出在新的法治建设环境下需要加强理论研究以及发挥立法的治理作用。韩国成均馆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宰豪主要探讨了国际条约在韩国的效力与适用,认为国际条约应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的效力,目前尽管韩国法院不直接或自动适用国际条约,但决定使用“自动使用”条约这一术语。日本东北大学教授大西仁介绍了日本内阁为实现集体自卫权对宪法进行重新解释,这导致战后日本传统太平洋主义与宪政主义危机,指出日本内阁违反宪政主义,是对战后宪政秩序的严重冲击与挑战。爱尔兰都柏林大学讲师玛丽·露丝·帕丽斯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了违宪审查以及宪法法院发展的总体趋势,并将法国作为个案研究,讨论了法国如何通过建立一套成熟的违宪审查体系促进宪法的完善与实施。俄罗斯联邦立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反腐败办公室主任齐林·阿尔泰姆介绍了2014年4月11日俄罗斯总统签署的反腐败立法情况与相关法律适用,并就未来研究趋势做了详尽的阐述。日本早稻田大学竹内寿介绍了日本在实施劳动法方面的新举措,如最低工时标准、加强工会权力、使用软法、重视公众意见等,指出雇主与雇员共同努力的重要性。俄罗斯联邦立法与比较法研究所资深研究员谢凯就国际法上利益冲突识别和解决机制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重要性,并为上述问题建立完善的立法和实施体系。波兰华沙大学法学院讲师彼德·格尔则布克从波兰经验出发介绍了集体劳动法体系的发展与转型,以期为中国相关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

在研讨中,中外学者围绕中国法治建设的语境、内涵、特点、路经展开了富于成效的交流,并就加强宪法实施、完善立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司法体制改革、国际条约的适用、反腐败立法、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等问题进行了学术思考、观点碰撞,提出了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时间打开了思路,贡献了智慧,研讨会取得了圆满成功。(会议宣传组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