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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研究中心成功举办第二次小型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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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5日上午,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研究中心成功举办了本年度第二次小型国际研讨会。会议由竞争法中心主任王晓晔教授主持,来自美国反托拉斯协会、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开发银行以及人民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和国家行政学院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竞争法学者近35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在研讨会上,来自美国和中国的四位反垄断法专家分别作了精彩演讲。

首先,来自美国反托拉斯协会主席Albert A. Foer先生就“效率中的无效率”作了发言。Foer主席指出,芝加哥学派在里根执政后成为反托拉斯经济学分析的主流思想;甚至在当前民主党主导的很多制度层面,反托拉斯侧重于监管横向垄断案件,而非制止大型合并、打击垄断或者纵向限制,这种对反托拉斯执法的态度是基于反托拉斯仅涉及经济效率,政府通常不应干预企业的决策。为此,他就此提出了五个问题:(1)这里真的存在一种共识,即反托拉斯只考虑效率吗?(2)效率在理论和实践中意味什么?(3)效率在多大程度上实际影响案件结果?(4)在反托拉斯看待效率时,哪些因素应当考量,哪些因素应当排除?(5)当前有没有存在更好的方法?然后,Foer主席分别就这些问题进行了阐述,他指出,(1)依赖于侧重效率的反托拉斯是不可靠的,这是因为:市场内的人们甚至是经济学家对于效率的看法是不一致的,芝加哥学派认为经济人是理性人,而行为经济学日益增长的影响则反映出理性人假设是不应想当然的,因此当前商学院在教授战略管理和市场营销时一般认为情感和不合理行为在消费者决策和企业决策时起到重要作用;芝加哥学派认为,市场消化了所有信息,因此经济决策时会考虑所有信息,而商学院则教导我们需要靠不完整信息中作出决策;芝加哥学派认为,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商学院则意图告诉我们很难了解到在何时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最佳的策略是维持企业的竞争优势。(2)反托拉斯涉及的效率包括生产效率、分配效率和动态效率,实践中,三种不同的效率很难通过相同的政策或者执法决定而取得。(3)效率影响了美国反托拉斯合并审查指南的制定和实施;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至今没有支持使用效率抗辩,然而绝大多数低级法院以有限方式承认了这种抗辩;效率必须是能够证明的,不能归结于产出或者质量的减少,是合并所特有的,且明显大于交易带来的实质性反竞争影响。(4)以合并为例,根据《合并指南》,美国反托拉斯执法机构会考虑不同类型的效率,包括规模经济、生产设备的一体化、生产专业化以及运输成本;美国反托拉斯执法机构更侧重于静态效率,而非动态效率;市场外的效率不应予以考虑;横向共谋情况下的效率不应予以考虑;外部性和缺乏效率不应考虑。(5)罗列所有相关的效率和无效率并不能使反托拉斯审查更为方便,这是因为会存在太多的因素需要考虑,太多无法量化的因素以及太多未来不确定的推测等;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只考虑有限范围的能够量化的效率;以效率为基础的模型事实上相当棘手,它排除了许多重要的经济学和非经济性价值,因此不应当成为反托拉斯政策的专一目标。Foer主席还介绍了美国反托拉斯协会的设立、运营及相关工作等。

接着,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Beth Farmer女士就“中国《反垄断法》与竞争”作了主题发言。Farmer教授指出,竞争与政府行为是当前一个重要的话题,过度监管不利于新兴经济体的发展,市场自由化有利于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内部市场的贸易壁垒容易导致垄断和提高价格;新兴市场国家使用的“新兴市场经济学”包含了很多政府干预和国有企业的内容,这有必要厘清国有企业是否受到竞争约束以及行业监管者的定位问题;中国《反垄断法》排除国有企业享受反垄断豁免,并禁止了行政垄断,与很多新兴经济体的立法和执法存在不同;美国普通法中的州行为豁免适用于地方政府和私营企业,但私营企业限制贸易的行为必须清晰阐述和明确肯定为州内政策,且在州积极监管下实施);鉴于不同国家的制度存在差异,国际竞争网络在《关于国有企业竞争执法特别项目》中将国有企业解释为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以满足公众需要的履行普遍服务职能的公共企业;从竞争执法视角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给予国有企业反垄断豁免是否适当;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国有企业适用竞争执法的潜在困难,如政治和社会压力等;在关键领域处理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关系时,中国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发挥什么作用等。

为回应两位外方专家的发言,商务部反垄断局谢琳副处长就“中国经营者集中制度的执法进程”作了主题发言。谢琳处长回顾了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的发展;介绍了经营者集中执法的情况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实践的发展情况;分析了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微软与诺基亚并购等典型案例。

最后,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铁律师作了主题为“中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的发言。胡铁律师介绍了2012年6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管辖权、证据规则、专家意见、举证责任、损害赔偿以及时效等制度进行了阐释;分析了当前中国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的特征;剖析了强生案、人人诉百度、奇虎诉腾讯、IDG诉华为等典型案例;比较了我国与美国的反垄断诉讼程序,如专家意见、经济学分析的应用,以及;指出了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所面临的挑战。

在互动环节,来自中国科学院大学罗先觉教授、人民大学金美蓉教授等分别就中国和美国合并审查中的效率抗辩等问题与四位发言人进行了交流。整个研讨会内容丰富,讨论热烈。与会者一致认为,研讨会促进了中美竞争法律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反垄断法律实践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