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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言说中的逻辑起点与WTO案件法律推理方式之比较”研讨会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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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变化中的国际经贸规则与国家经济安全” 创新工程小组在京组织了“中西方言说中的逻辑起点与WTO案件法律推理之比较”研讨会。创新工程小组成员黄东黎、刘敬东、田夫,会同来自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人民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学者、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的政府工作人员,以及来自北京法律界二十余名人士,就中西方言说中逻辑起点的不同,以及WTO案件法律推理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

研讨会以邓晓芒《孔子与苏格拉底的言说方式比较》作为切入点。该文章认为,苏格拉底的对话把言说标准确立于言说本身,具有向对话双方自由开放的性质,孔子则把言说标准放在言说之外的个人情感体验之中,是一种任意独断的权力话语,由此而形成了中西两千多年传统思维方式的根本区别。

就文章的观点,部分参会者表示赞同,认为孔子的言说倾向于权威教义。他只告诉怎么做,不告诉为什么。其对话没有思辨,对概念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只给出结论,没有论证过程。而苏格拉底则关注言说本身,刨根问底,一直追问反诘。他始终在理清对话思路,讲道理,其对话是平等的。苏格拉底和孔子的言说方式,前者注重说理,后者不注重说理。这两种言说方式的不同,形成了几千年来中西思维方式的差异。法学教学实践证明:与孔子教学方式相比,苏式教学方法更利于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部分学者表示反对,认为孔子与苏格拉底的关注点不同。孔子关注“我”和自己、“我”和世界的关系,解决的是“道”的问题;苏格拉底是在讨论中发现问题,解决的是言说的逻辑问题。前者采用了列举式的定义,后者采用了概括式的定义。邓晓芒的文章在文本选择上以偏概全,又以孔子代替中国思想起源——儒、释、道,且存在后此谬误。鉴于孔子和苏格拉底言说方式的以上不同,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上,需视情况而定。教学实践证明,苏式教学诚然是很好的教学方法,但如果参与者不能充分参与,效果并不见佳。

虽然存在争议,但参会人员对讨论中提出的许多观点,如全面看待孔子言论,既不盲目崇拜也不全盘否定;言说方式影响人的思维方式;苏格拉底式对话、开放式讨论对逻辑思维的培养作用巨大;研究时选择文本应尽量全面;对话必须在平等开放中展开;讨论过程中概念的界定非常重要等,表示认同。

研究WTO案件的法律推理可以看出,其遵循的,是西方苏格拉底言说中的逻辑方式:提出问题,找到适用法律,通过严密的逻辑将法律规定对案件具体事实进行运用,即法律推理,以得出问题的结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自2006年第一起案件以来,我国越来越多地参与到WTO争端解决实践活动中,迄今为止共参与31起被诉案件,12起起诉案件,109起第三方案件。这些案件中,不乏有“出版物案”、“知识产权案”、“原材料案”等涉及我国政府监管和国家经济的重大案件,尤其是WTO专家组刚刚做出裁定,我国决定提起上诉的“稀土案”,更是涉及我国的战略资源稀土,引起了世界性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推动对WTO案件裁决法律技巧的研究,以期在中国涉案案件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是本研讨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