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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研究中心成功举办竞争法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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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8日上午,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研究中心成功举办了竞争法研讨会。会议由竞争法中心主任王晓晔教授主持,来自澳大利亚和英国的专家和律师、商务部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人以及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等北京高校的竞争法学者近30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在这次研讨会上,三位专家分别作了精彩演讲。来自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教授Deborah Healey女士首先就“中国合并审查——对中国元素的分析”作了发言。Healey教授指出,中国基于自己特定的市场环境对部分附条件批准的合并案件作出了与国外执法机构不同的处理;从附条件批准的合并案件来看,以乌拉尔钾肥与谢尔维尼特钾肥合并、谷歌与摩托罗拉合并、丸红收购高鸿以及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等为例,商务部反垄断局采用了更多的行为性救济;批准合并所附的条件与竞争问题并不关联,而是涉及食品安全,矿产供应等其他问题的考虑;许多条件使得合并交易可能导致的效率改进无法实现;当前中国经济处于发展阶段,这可能是过多考虑产业政策的原因之一;然而,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过多考虑产业政策,并购带来的好处将很难实现;此外,中国的很多合并救济方式虽然不多见,但对世界影响很大,值得重视。Healey教授还介绍了澳大利亚法律的最新发展;当前澳大利亚计划对法律和政策进行系统审查,对影响竞争的内容进行修改。

接着,商务部反垄断局朱忠良处长就“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以中国反垄断案件为视角”作了主题发言。朱忠良处长指出,不同国家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不同、历史背景有异;《反垄断法》在立法时的考虑也决定了经营者集中案件救济措施的特点,特别是《反垄断法》第1条所包含的多重目标以及《反垄断法》第27条所涉及的多重因素;商务部主要关注经营者集中案件对中国市场的影响,市场不一样,救济措施也不一样;中国的市场结构与规模具有特殊性。朱忠良处长还对商务部反垄断执法的进展情况进行了介绍。他指出,应当用历史的眼光看待商务部反垄断局执法五年来的变化,例如当前商务部反垄断局在案件信息披露方面正逐步发展;《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到2013年底,反垄断局共审结案件740起,其中附加限制条件21起,禁止集中案件1起,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并案件均得到无条件批准;

最后,商务部反垄断局谢琳副处长作了主题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新发展”的发言。谢琳副处长指出,自2008年《反垄断》实施以来,商务部反垄断局受理和审结的案件逐年增加,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截止目前,商务部禁止和附条件限制批准的案件仅占总审结案件的3%,这表明我国与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并审查规制门槛类似;从乌拉尔钾肥与谢尔维尼特钾肥合并案、谷歌与摩托罗拉合并案、丸红收购高鸿案以及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案来看,国外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能够对中国的市场结构造成冲击,并对中国消费者造成潜在反竞争影响;实践中,国外很多附条件批准的案件,商务部却无条件批准,这表明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关注的是经营者集中对中国市场的影响;实践中各国反垄断执法确实存在差别,例如南非竞争执法机构在执法中对保护就业就高度重视等。

在互动环节,来自中国科学院大学的罗先觉教授等分别就经营者集中合并审查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与三位发言人进行了交流。整个研讨会内容丰富,讨论热烈。与会者一致认为,本次研讨会促进了竞争法学的研究与实践,对于推动我国竞争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