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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内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成就、问题与对策”学术研讨会在国际法所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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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6日,“中国国内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成就、问题与对策”学术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预防腐败局、外交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湖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原工学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等单位的30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在开幕致辞中,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陈泽宪研究员概括地指出了在中国国内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方面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和有关的对策。他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立法的成功范例。中国在实施公约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反腐败立法逐步完善,反腐败的司法、执法和执纪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的措施从过去重打击、轻预防转变为打、防并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他指出,我国反腐败立法仍有不如人意之处,例如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不够全面、对某些腐败犯罪的标的物的规定较窄等。他认为,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可以从确立和增强预防理念、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增强公共管理事务的透明度、提升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改善财政、金融、审计机构的监管能力等方面入手。

接着,中国社科院监察局副局长孙壮志研究员在开幕致辞中强调指出以下三点:一是惩治腐败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成为国际合作的领域,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我国法律参与和推动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越来越重要;二是我国反腐败的形势严峻,但相关领域的制度建设还较为薄弱,因此需要学习和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和良好做法;三是反腐败工作需要理论支撑和学者支持。

在接下来的讨论中,与会者分别从中国的履约和国际合作的现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履约审议机制、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刑事政策调整、反腐败制度构建、腐败资产追回等多个角度深入探讨了如何实现中国国内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的问题。与会代表各时段的主题发言都充分肯定了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就,同时也指出了有关问题或对策。在主题发言中,有代表指出惩治腐败的刑事立法面临诸多尚未解决的理论问题,比如反腐败的概念,贪污罪的主体与职务侵占罪客体,贿赂罪、渎职罪、徇私舞弊罪的界限,有代表指出了刑法领域惩治腐败需要完善罪名体系和刑罚体系的问题和对策;有代表认为现有罪刑规范惩治腐败已经到了瓶颈阶段,细微和局部的调整无法解决根本问题,需要树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体现的预防性、综合性、内抑性等立法理念,使有关人员打消腐败的念头;有代表论证了反腐败法律的价值取向、体系构建等;还有的代表建议我国制订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也有代表建议制定《腐败资产追回法》。在1天的会议讨论中,不乏独到的见解和新颖的观点,有破有立,有交锋、有共识,内容充实,气氛热烈,达到了会议预期的目的。

本次研讨会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首批创新工程课题之一——“我国参与联合国国家审议机制对策研究”项目的研讨活动的一部分。该项目旨在对联合国主要领域的国家审议机制进行深入研究。2012年的研究重点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情况和履约审议机制。项目组成员赵建文、柳华文、戴瑞君、李赞分别主持了会议全天四个时段的研讨活动。

 

 

(戴瑞君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