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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工程系列研讨会之二:


奥地利国家科学院院士考茨欧教授来我所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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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创新工程项目“改善和保障民生的民事权利机制研究”的进一步推进,课题组不断深入对涉及民生的民法微观问题进行探讨,所有权的取得与保护是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2012年6月4日,课题组邀请奥地利国家科学院院士、著名侵权法专家赫尔穆特•考茨欧教授(Helmut Koziol)来我所围绕“(所有权)权利取得的立法比较分析”这一主题进行讲座,以期通过学习借鉴,进一步完善项目内容。

考茨欧教授的学术报告题目为“有因性与无因性以及所有权转让的抽象原则”。考茨欧教授对德国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中相关内容的立法背景、立法技术和具体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尤其是在所有权取得的问题上,德国民法典采用的是无因性理论,强调对第三人的保护,而奥地利民法典则采用的是有因性理论,所有权的取得以原因行为的有效为前提和基础,更注重对转让人的保护。考茨欧教授认为,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可能导致对第三人的保护过度从而缺失对转让人的保护,并提出应仅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民法现在已经逐步发展出交易基础丧失等理论,以进一步软化抽象原则。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尽管两种制度的实施路径不同,但最终的效果却可能是相同的。

孙宪忠研究员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对考茨欧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感谢并予以回应。同时,孙宪忠研究员对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物权立法历程进行回顾与介绍,他指出,在中国《物权法》出台之前,由于《合同法》、《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所确定的相关法律原则与规则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从而造成实践中的诸多困境与难题,为寻找解决出路,中国法学界对此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在此探索过程中,以孙宪忠研究员为主要力量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贡献巨大,不仅科学地揭示出所有权取得、保护等问题的实质,而且更使我国法学界重新认识与理解了该问题,对我国民法学的总体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但由于诸多原因,物权法立法时虽然并未对此明确规定,但也对此原则进行了一定的吸收与借鉴。孙宪忠研究员希望青年学者能够继续加深对此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在讲座的最后阶段,考茨欧教授同与会人员进行互动,回答了部分青年学者的提问。

本次研讨会由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研究员主持。创新工程项目组执行研究员谢鸿飞副研究员、席月民副研究员,研究助理姚佳博士参加会议。民法研究室于敏研究员、窦海阳博士、庄加园博士,以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陈鑫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李昊副教授等参加会议并发言。民法研究室部分博士生、硕士生聆听研讨会并参与讨论。

本次研讨会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参会人员在物权行为理论等问题上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交流,为课题组进一步研究此问题提供了极为有借鉴价值的观点与资料,有助于推动创新工程项目的研究向纵深发展。

撰稿人:姚佳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