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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4-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利益相关者和把门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国际研讨会在法学所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全国总工会、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德恒律师事务所以及来自英国杜伦大学、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等机构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主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研讨。本次会议是中、英、德专家合作的Coreach项目“利益相关者和把门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第三次国际研讨会。前两次会议分别在英国的杜伦大学和德国的法兰克福大学举办。
法学所党委书记陈甦教授和英国杜伦大学法学院罗曼•托马西克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陈甦教授指出,利益相关者和把关人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希望本次会议通过小规模的深度讨论,加强中外理论和经验的交流,深化公司治理理论的研究,促进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
会议共分六个单元。会议第一单元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党委书记陈甦教授主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研究员做了题为“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的发言。他认为中国公司法将监事会设计为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机构,但这一目标难以实现,因为监事会和董事会都是控股股东的代表,难以相互监督。一般公司的监事会如何设置,应当充分尊重公司股东的意思,不宜将其作为法定的机构。但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司,如上市公司、国有公司等,可以实行法定的监事会制度,同时中小股东应当在监事会的组成上具有更多的发言权。英国杜伦大学法学院罗曼•托马西克教授做了题为“英国银行的公司治理与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发言。他指出,2006年英国公司法试图以“开明股东价值”的新理念代替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观念,鼓励董事在决策时考虑公司的长期利益,并对董事施加了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法定义务。托马西克教授还介绍了英国银行的公司治理及对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措施。
会议第二单元由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赫尔穆特•科尔教授主持。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世军副教授做了题为“商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其实现——基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的发言。他认为,商会具有自律、服务、监管和协调的职能,商会参与公司治理有助于完善公司的制衡机制、降低公司治理成本、实现公司长远利益。商会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包括:提供相对具体的公司治理准则,督促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必要时进入公司管理层,解决公司内外纠纷。法兰克福大学贝尔茨•莫里茨教授做了题为“商业判断规则——比较视角”的发言。他分析了商业判断规则的起源和功能,分析美国、日本和德国商业判断规则的异同,指出三个国家立法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法典化、举证责任以及实体审查的程度等方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张辉博士做了题为“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设计及其法律表达”的发言,她指出,以股东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传统公司治理结构很难容纳利益相关者理念,而利益相关者群体内部的异质性也使其很难作为整体参与公司治理。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等职工参与制度只是历史的产物,职工民主管理才是公司法中职工利益保护的归宿,而这无须公司法来操作。但公司法可以通过发达的信息披露并借助社会监督机制,来补充对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护。
会议第三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做了题为“劳动者在公司中地位的历史观察”的发言。他指出,从根据地时期开始,关于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每十年变动一次,目前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处于相当不确定的状态。劳动者正在从产权代表转向公司管理参与的当事人,其地位不断变动。是否应区分公司的产权性质而设计不同的劳动者保护体制,如国有企业是否对劳动者承担特别义务值得探讨。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赫尔穆特•科尔教授做了题为“共决制:基本假设与历史发展”的发言。他指出,德国的共决制是“路径依赖”的最好例证,共决制应该在特定的背景下理解。共决制并不是要将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整合到公司中,但至少矫正了“股东价值”的神话。共决制的优劣难以从实证的数据中获得证明。德国的共决制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将其移植到其他法域可能不会有同样的效果。共决制作用的发挥需要强大、独立同时又合作的工会体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谢增毅副研究员做了题为“职工参与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中心”的发言,他认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职工代表大会是与公有制经济以及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相适应的一种制度安排,但目前职代会的地位、性质和职权并不清晰。关于职工参与正当性的各种理论,都从不同角度论证了职工参与的合理性,但任何一种理论都难以完全说明职工参与的正当性。职工参与有利于促进公司利益的实现、加强对公司高管的监督、减少职工的从属地位、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公司结构和规模对职工参与方式和程序会产生影响。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立不应区分企业的所有制形式。
会议第四单元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研究员主持。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做了题为“职代会与公司治理”的发言,他认为,员工参与不但是一个民主管理的问题,也是公司治理和劳动关系问题。职工参与具有其理论基础,“新三会”不能代替职代会,许多例证表明,职代会为公司董事提供了帮助,有助于公司治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做了题为“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的发言,他认为,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是对债权人权益保护效果的现实追求,已有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具有被动性,对债权人救济不充分。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应以维护债权权益的必要为目标,可以赋予债权人知悉公司资产信息的权利、资产处分的异议权等,但应避免债权人对公司事务的过分干预,并应考虑债权的比重、承担的风险等因素。北京大学刘燕教授以“会计师守门人角色中的法律噪音——以雷曼回购105事件以及伊利股权激励事件为例” 为题做了发言,她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同守门人之间产生的互动有时可能增加会计师对一些重大、敏感或复杂的财务事务进行把关的难度,雷曼回购105事件中法律确认对会计确认的干扰,以及伊利股权激励事件中法律程序对会计程序的消解,表明法律因素对公司治理环境产生的影响。会计师作为守门人遇到的法律噪音,昭示了改进公司治理机制的新切入点。
会议第五单元由杜伦大学法学院罗曼•托马西克教授主持。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以 “债权人与公司治理”做了发言。他认为,公司是社会成员,公司治理应当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治理不仅是公司组织结构问题,债权人的信息获取、沟通等也是公司治理的内容。长期债权人与股东有类似之处。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保护,不一定要在董事会中占有席位,应在信息披露、债权救济、信息沟通等方面,充实公司治理保护债权人的机制。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丽做了题为“关联关系的法律规制与管理”的发言。她认为,关联关系是被视为一种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关系来加以规制的。中国应当建立证券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多层次管理机制;强化对公司上市后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赋予市场充分选择权,实行关联交易充分披露后的投资人自主责任制度,等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副主任、陈洁副研究员做了题为“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证监会的角色定位”的发言。她认为,证监会与上市公司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性质上是行政法律关系。但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应当适当,目前证监会异化为企业主管部门。实现证监会角色回归,应加强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发挥司法权的监督功能,将证监会的监管权置于严格的司法审查之下。
会议第六单元由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主持。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丁丁教授做了题为“律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发言。她认为律师是连接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中间环节,律师在公司IPO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中也具有积极的作用。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李劲松博士做了题为“国有企业监管体系与公司治理”的发言,他分析了国有企业的十大监管体系:党委领导体系、纪检监督体系、财务管理体系、审计监督体系、法律事务工作体系、监察工作体系、外派监事会体系、巡视监督体系、工会管理体系、专员工作体系。他认为改善国有企业的监管体系与公司治理要处理好四大关系:公司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公司治理与企业管理的关系、制度构建与制度实施的关系、理论与现实的关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党委书记陈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赫尔穆特•科尔教授在闭幕式上致辞,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充分肯定了本次会议取得的成果,对与会者的参与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