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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行政法执法之比较研究论坛”在京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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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下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和荷兰鹿特丹依拉斯姆斯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中荷行政法执法之比较研究"论坛在北京举行。

论坛由国际法研究中心陈泽宪主任的主持,伊斯拉姆斯大学校长史蒂文•朗伯茨教授在开幕式上做了热情洋溢的致辞。来自依拉斯姆斯大学法学院的亚瑟•哈特曼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仁文教授分别就中荷两国行政法实施的情况及其与刑事法治的关系,特别是否应将剥夺人身自由的处分统一纳入中国刑法结构进行了介绍和阐述。法学研究所屈学武教授和鹿特丹依拉斯姆斯大学亚瑟•哈特曼教授进行了相关点评。法学研究所张绍彦、黄芳、邓子滨、柳华文等研究人员和博士研究生等共30余人参加了此次论坛。

研讨中,刘仁文教授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立的标准出发,通过美国、法国、德国、荷兰刑法中不同犯罪分类的立法比较,结合当前中国刑法典,指出刑法典之外仍大量存在诸如治安拘留、劳动教养、保安处分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制裁措施这一立法现状,指出应当将中国行政处罚法中涉及人身自由的措施转变纳入刑法之中。刘教授认为,要实现这一转变,将面临着立法、执法和理论研究方面的不协调,应当通过设置繁简有别的处罚程序将治安处罚、劳动教养连同其他保安处分措施一并纳入刑法,并借助改良我国现有的刑事追诉程序和审判制度来大量实现非罪化和轻刑化,从而实现中国刑法结构的统一化,它应当是我国刑法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伊拉斯姆斯大学亚瑟•哈特曼教授结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荷兰《宪法》中对剥夺人身自由的规定,认为在荷兰《普通行政法案》确立的行政处罚规则中,存在着惩罚性制裁措施和非惩罚性制裁措施的区分,前者针对的是罪犯本身,后者旨在恢复非法秩序,由于荷兰面临刑法执行不足这一困难,从而在其国内存在着刑法执行向行政法执行的转变局面;但是,随着荷兰通过在行政法中新制定出一些诸如行政拘留或者禁止开业等行政措施,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当前荷兰最新发展趋势是逐步实现由行政法执行向刑法执行的回归。(科研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