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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惠全书》
《福惠全书》,三十二卷。撰者黄六鸿为清朝顺康年间人。本书为黄六鸿历任地方官时对地方行政相关情况、阅历、经验和体会的记录。书中对州县钱谷、刑名、户口、徭役编审、土地清丈、保甲、教育、荒政、邮政等言之甚详,对地方弊端内幕亦有所揭露,是了解清初地方社会情况的第一手资料,有"清代县政百科全书"之誉。法学所图书馆所藏为清康熙三十六年(1694)种书堂刻本,一函十二册。
《律例馆校正洗冤录》
《律例馆校正洗冤录》,四卷。原作者宋慈(1186-1249)有"世界法医学鼻祖"之誉。初为《洗冤集录》五卷、成书于淳祐七年(1247),是中国第一部系统的、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以多语种在世界各国广泛流传,对法医学发展贡献巨大。《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为清代官方律例编纂机构刑部律例馆以《洗冤集录》为主,以王明德之《洗冤录补》为辅,集诸家之书汇辑而成。经刑部发行后,成为清代法医检验的权威依据。法学所图书馆所藏为清刻本,一函四册。
《律例偶笺》《秋谳须知》
《律例倘笺》《秋谳须知》等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法学分馆所藏沈家本手稿。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吴兴(今浙江湖州)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奠基人。法学所图书馆藏有《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刺字集》《律例杂说》等沈家本手稿共计38种98册,是本馆特色收藏的明珠,为研究这位清末法律现代化巨擘不可或缺的第一手资料。
《莅凤简言》
《莅凤简言》,四卷。编撰者刘泽霖(1626-1673)为清朝人。本书为康熙二年(1663)至康熙七年(1668),刘泽霖任陕西省凤翔府知府时的文书汇编。书中所收以详文为主,兼及告示、牌示、谕帖等内容。法学所图书馆所藏为清康熙十二年(1673)刻本,一函四册。
《谳狱稿》
《谳狱稿》,五卷。撰者应檟(1493-1553)为明朝人,累官至兵部左侍郎、总督两广军务,精刑律,善决狱,擅长赋役、水利、养马之政,尤以治军果敢闻名。《谳狱稿》记载了明朝时发生的各类纠纷、犯罪活动和司法审判情况、包括苏松、常镇、应天、太平、广德、池州、宁国、徽州等处的会审意见、各处会审数量、重犯要犯情况等内容、尤其以应檟到地方录因时的见闻为重要内容,故有较大学术意义与现实意义。《谳狱稿》国内现存藏书不多,法学所图书馆所藏为明嘉靖十年(1531)抄本,一范三册。
《陕西汉中府有关捕解资料》
《陕西汉中府有关捕解资料》,不分卷,(明)佚名编。主要记载捕解、狱情实例和案件榜示,是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与发展的第一手史料。法学所图书馆所藏为明嘉靖三十年(1551)抄本,一函一册。
《新刻问刑条例》
《新刻问刑条例》,六卷。明朝文学家、藏书家、刘书家胡文焕(生卒年限不详)校正。胡文焕因刻校《格致丛书》和《百家名书》等大型丛书得名,影响甚巨。明弘治十三年(1500)正式颁布《新刻问刑条例》,是明代法律体系发展演变的标志性事件,开创了明清时代以例辅律,律例并行的先河。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法学所图书馆所藏为明万历刻本,一函五册。
《大清律集解附例》
《大清律集解附例》,三十卷。编投者为清初吴达海(?-1655),清顺治三年(1646)刻本、二函十册。《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于顺治四年三月,史称"顺治律",系清代历朝最早的版本。近代以来研究所见顺治律的版本主要有"沈跋本"与"泷川本"。"沈跋本"为沈家本依据《大清律集解附例》撰写的《顺治律跋》而得名,沈氏考订是"顺治元刻而康熙间修补者"。"泷川本"是日本人泷川政次郎于1937年在北京书肆上所得之顺治律刊本,故称"泷川本",但已下落不明。苏亦工教授认为,法学所图书馆所藏为沈家本《顺治律跋》所依据的原本,即沈跋本。因该书卷首扉页之后半页粘有白签、上有10行字,正是沈家本《顺治律跋》底稿。
《刑律草案》
《刑律草案》,不分卷,清抄本,一函一册。钤有"诵芬室藏书"章,内附签条修改增补之语。据孙家红教授考证,法学所图书馆所藏《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法史上第一部官方的刑律草案(总则),时间上早于冈田朝太郎主持完成的《大清刑律分则草案》。该草案正文卷首标题"刑律草案"下,有吉同钧和沈家本的亲笔签注。据统计,签注粘在不同的页眉之处,共72条,吉同钧17条,沈家本55条。
《钦定六部则例》
《钦定六部则例》,不分赛,一函六册。编纂者为清初对哈纳(1618-1675)等人,则例是清代重要法律形式。清代则例按其规范对象和性质,可以分为会典则例、六部和各院寺监则例、中央机关下属机构则例、规范特定事务的则例。法学所图书馆所藏则例140种2723册。其中善本30种385册。对哈纳等编纂的康熙十五年(1676)刻本《钦定六部则例》版本最早,此外还有清吏部编纂雍正八年(1730)图本(六部则例新编)、清抄本《新增更定六部考成现行则例》等,以及康熙四十三年(1704)云林书坊刻本《本朝则例类编》、清代鄂海所辑雍正元年(1723)刻本《本朝则例全书》(书内有一张手写白签)、清代张廷玉等纂修乾隆七年(1742)刻本《钦定吏部则例》等。
《汇草堂治平类纂》
《汇草堂治平类纂》,三十卷。本书为明末朱健(?-1646年)所辑。朱健自幼博闻强记,经史诸子百家,无不涉猎,尤擅文章典故。任福建邵武府推官时举报知府关文祎弃城逃跑,反被其中伤,含冤而死。《汇草堂治平类纂》又名《古今治平略》,流传版本十余种,明清刻本、抄本均有,皆为三十三卷本,以明崇祯间钟鋐刻本最古。法学所图书馆所藏为清康熙二年(1663)刻本,较为罕见,共计三十卷,仅存三卷,一函五册。题有"豫章朱健子强原著,弟朱徽子美原订"。
《无冤录》
《无冤录》,不分卷。作者王与(1260-1346)于律例造诣颇深,在元朝累官至南京吏部尚书。《无冤录》成书于元武宗至大元年(1308),以宋慈《洗冤录》为蓝本,记载元代至元、元贞、大德年间的官牒条格,其中论银钗试毒之法、论自缢与勒死之分等项,皆为作者的创新。该书为我国法医学代表作之一,对古代朝鲜与日本的检验学科发展影响颇大。法学所图书馆藏有明洪武十七年(1384)金陵书坊王慎吾刻本(一函一册,不分卷)、清宣统元年(1909)朝鲜刻本、日本明和五年(1768)刻本《无冤录述》。王慎吾本和日本明和本均钤有"朱颐年所藏法律与籍"章,王慎吾本另有"小厉廉"和"西苓藏阅"两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