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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4日上午,荷兰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乌特勒支大学Tom Zwart教授“本土路径与人权保护”( The Receptor Approach to the Human Rights)学术讲座在法学研究所会议室举行。讲座由法学所副所长冯军研究员主持,国际法所毛晓飞博士为本次讲座作全程翻译,两所及来自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的多位学者和研究生参加了讲座。
作为“人权保护载体论”(Receptor Approach)的提出者,Tom Zwart教授在演讲中结合相关案例系统阐述了该理论的主要内容。Tom Zwart教授认为,主流的国际人权保护话语是西方(欧洲)中心主义的产物,它建立在两个错误观念之上,即“人权保护只能以西方式的“法律”及“个人赋权”(law and enforceable individual rights)的方式实现”、“亚非国家为了实现人权保护必须放弃其自身的文化和传统”。 Tom Zwart教授指出,根据国际法及国际人权条约,各国可自行选择适当的履行条约义务方式,签署和加入国际人权保护条约并不必然以放弃和牺牲本国的文化和传统价值为代价。与主流国际人权保护话语相反,建立在社会人类学基础之上的“人权保护载体论”认为,单纯的法律移植并非人权保护的唯一路径,各国的本土文化和其独有的各种社会机制(social institutions,包括家庭亲缘关系、传统社区组织、习俗习惯、各种形式的非政府组织等等)应该成为人权保护的重要资源和手段。与此同时,“载体论”也强调各国必须忠诚善意履行条约义务,文化差异不能作为不履行条约义务的理由。
Tom Zwart教授将“人权保护载体论”的运作过程分为“适配”(matching phase)和“扩大”(amplification phase)两个阶段,并以非洲妇女割礼的废除、马拉维艾滋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效果、南非黑人社区的医疗保障、国际人权报告对非洲传统社区“恢复性”司法的评价等具体案例详细阐释了“人权保护载体论”与主流人权保护话语之间的异同。
Tom Zwart教授的演讲结束后,参加讲座的多位学者与他进行了互动与交流。
孙世彦教授在发言中认为,重视人权保护的本土路径并不意味着排斥国家在实现人权保护目标时的首要作用,具有本土特点的社会机制也并非亚非国家所独有。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机制同样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和取得支持。因此,必须明确国家在人权保护中负有首要和基本的义务。此外,人权观念虽然起源于西方,但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发展至今,其理论、价值体系及制度框架已经具有某种普遍性,通过法律方式强化个人权利正是这种普遍性的表现形式之一。
黄金荣博士、戴瑞君博士分别就文化多样性和普适价值的关系、非政府组织、公益诉讼与中国行政法的改进、非政府组织的定位与功能等问题与Tom Zwart教授进行了交流。
冯军副所长随后对Tom Zwart教授的演讲作了点评。冯军副所长认为,如何看待人权实现机制在跨文化背景下的差异性也是当前中国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不同的文化环境下,各国理应寻找到实现人权价值目标更好的方式。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研究心态大致可分为两种,或是预先怀有对某种价值观的推崇和热爱,或是秉持严格的价值中立。冯军副所长认为本次演讲令人印象深刻之处在于,在面对“人权”这样一个很难规避价值观纷争的课题时,Tom Zwart教授展现了一位学者的冷静与理性以及对科学的尊重态度。
讲座的最后,冯军副所长与Tom Zwart教授互赠了礼品,参加讲座的全体人员合影留念。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中国法学网记者撰稿 郑瑾摄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