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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26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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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主题研讨:涉财犯罪治理

郑洋:诈骗罪中的基础事实:体系功能及判断规则

印波:贷款犯罪的数据穿透治理——以“金析为证”为核心的考察

金燚:“被害人返还条款”的适用困境、规范反思与理论重塑

理论前沿

王昱博:部门法理学方法论

韩宁:论行政法上的合同争议

刘欣琦:论复议机关补证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限度

吴飞飞:论股东失权规则的谦抑适用

曹云吉:证成抑或证明:共同侵权程序结构的解释框架

李子硕:数智经济下的竞争损害标准:面向竞争过程标准的转型及限度

郑尚元:社会救助的立法进展与实施展望

李怀胜:《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儿童色情犯罪条款的国内法转化路径

李笑:权钱交易结构下约定型受贿的实行行为判断

国际法研究

郭华春:全球供应链的非对称结构与私法校正

 

主题研讨:涉财犯罪治理

 

诈骗罪中的基础事实:体系功能及判断规则

郑洋,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内容提要:行为人是否针对基础事实实施欺诈,已成为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重要标准,但对于诈骗罪中“基础事实”这一要素的体系功能、作用路径及判断规则等关键问题,当前仍不甚明确。从体系功能层面来看,行为人针对基础事实实施欺骗,不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推定机能,同时也具有罪与非罪的界分功能。在诈骗罪认定中,应从诈骗罪客观行为构造层面独立发挥基础事实的体系功能,而不应将其纯粹限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依据。关于基础事实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现有界定均非常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对此,应以预期交易事项整体上是否存在实现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受骗人的交易目的是否落空可以作为辅助性判断依据。对于基础事实要素的具体判断规则,可以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欺诈场景,如数量欺诈、重量欺诈、真假欺诈、质量欺诈以及价格欺诈等确定。

关键词:诈骗罪;民事欺诈;非法占有目的;财产损失

 

贷款犯罪的数据穿透治理——以“金析为证”为核心的考察

印波,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

内容提要:数字金融背景下,贷款犯罪呈现行为链条拉长、参与主体分散、交易模式伪装化和资金流向隐蔽化等新型特征,使得传统侦查取证与事实认定方式面临严峻挑战。以“金析为证”为核心进行考察会发现,数据穿透不仅为贷款犯罪治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也推动了资金分析成果的证据转化。贷款犯罪数据穿透的功能价值主要体现在风险预警、程序启动、刑责判定和追赃挽损四个方面。梳理贷款犯罪数据穿透的技术流程与应用场景,能够厘清资金分析成果的证据种类归属。贷款犯罪的资金分析成果具有复合性,不宜整体化归类,而应依据材料性质的不同分别归入电子数据、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三类法定证据,并据此细化不同类型证据的准入资格与司法认定规则。资金分析成果的证据转化虽可以获得“金析为证”的支持,但仍需回应侦鉴边界模糊的质疑,以及算法可解释性、审查能力与程序保障不足等方面的现实挑战。贷款犯罪数据穿透的未来发展,应在强化技术治理能力的同时,注重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推动技术效能与司法正当之间形成可持续平衡。

关键词:贷款犯罪;数据穿透;“金析为证”;大数据证据

 

“被害人返还条款”的适用困境、规范反思与理论重塑

金燚,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第6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的“被害人返还条款”,关系涉案财物处置体系的关键环节,但司法适用中面临返还范围界定不清、刑民执行顺位存在争议、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规则不明三大困境。问题根源在于对该条款的法律属性和规范目的认识不足。该条款本质是公权力保障下的不当得利衡平措施,其功能在于祛除被告人不法利益、恢复受侵害的财产秩序。基于此,刑事返还的范围以“产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合理收益为限,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对其财产损失仅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偿还等值财产请求权。程序上应根据被害人的请求权基础实现救济分流,并确立刑事返还的优先执行地位。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形下,需结合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与比例原则的要求,按不法原因归属及过错程度确定返还资格与比例。

关键词:涉案财物处置;刑事返还;不当得利;不法原因给付

 

理论前沿

 

部门法理学方法论

王昱博,武汉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内容提要:部门法理学是连接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桥梁,能为部门法学提供系统性帮助,但其方法论尚不清晰,缺乏衡量理论成立与否的标准。部门法理学可按理论目标分为两类,并为每类匹配相应的方法论。第一类是规范理论,旨在为法释义学的主张与实践提供价值辩护,从而确定正确的法释义学结论。它应采用“双条件方法论”:既尽可能提供强价值辩护,又至少描述一部分现有法释义学实践。第二类是说明性理论,旨在揭示部门法的性质,它应采用科学与哲学中通行的“最佳说明推理”方法,尽可能多地说明现行法律学说与实践,并以心理学哲学中的“最低限度理性”为标准,筛选待说明的学说与实践。两类理论及各自的方法论,构成一个“方法论矩阵”。这一矩阵在理论上有助于澄清现有讨论的误区,为两类理论的构建提供可操作的评价标准;在实践上有助于为相互竞争的法释义学论证提供层层递进的筛选框架,也有助于为审查人工智能辅助裁判所生成的法律结论提供标准。

关键词:部门法理学;说明性理论;规范理论;最低限度理性

 

论行政法上的合同争议

韩宁,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行政协议争议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具有规范概念地位,但受限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一直被隐藏在行政协议识别问题背后。行政机关民事合同争议存在“泛民事争议化”倾向,但行政机关订立、履行、终止民事合同的过程存在引发行政法上争议的诱因。行政协议、行政机关民事合同引发争议的路径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行政协议争议和行政机关民事合同争议中的高权争议得以被整合为行政法上的合同争议。行政过程是行政法上合同争议发生的“元场域”,行政机关对其订立合同的属性拥有首次认定的权力,双方的合同活动以此为基础展开。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先行处理部分行政争议。进入诉讼后,行政审判庭或民事审判庭需对合同属性进行终局性认定,并依据相应法律规范解决争议。行政机关对部分合同属性的首次认定可能被推翻,相关争议的属性将随之改变,需转入对应的救济渠道予以解决。

关键词:行政机关;行政协议争议;民事合同争议;行政过程;行政协议诉讼

 

论复议机关补证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限度

刘欣琦,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教授。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5条第3款规定,在复议维持案件中,人民法院可将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补充的证据作为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该规定旨在与复议共同被告制度相衔接,并促进行政复议实质化解争议,却因与“先取证、后裁决”原则及复议准司法性的冲突而备受争议。争议根源在于对复议程序与原行政程序关系定位分歧,即“行政程序重开说”与“行政程序续行说”之对立。两种学说虽在程序标的层面存在差异,但均认为复议维持案件的诉讼标的是消灭经复议修正后的行政法律效果。基于此,复议机关的补证行为并非回溯性地证明原行政行为作出时即属合法,而是证明复议程序已对原行为非实质性瑕疵予以治愈。依据行政行为治愈理论,通过补证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范围应严格限定于可治愈的程序瑕疵与管辖权瑕疵。前者包括轻微程序违法和狭义程序瑕疵的补正,后者包括事务、地域和级别管辖以及授权、委托瑕疵的追认。

关键词:复议共同被告;证据衔接;诉讼标的;程序瑕疵;管辖权瑕疵

 

论股东失权规则的谦抑适用

吴飞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股东失权规则作为现行《公司法》的重要制度亮点,被公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寄予厚望。然而,由于该规则适用场景受限以及实践中股权处置困难,该规则的适用应秉持一定程度的谦抑性,避免因泛化适用而过度损害失权股东权利或使公司陷入困境。从体系定位而言,宣告失权是治理逾期出资行为诸种方案中“最后必要之手段”。从理论争论而言,应更多从契约法的“特殊合同解除”而非组织法的“社团罚”视角挖掘其法理基础和释法逻辑。在规则的具体适用中,股东失权规则在适用范围上应作明确限定,在适用程序上宜弹性优化。在失权股权处置方案选择上,应遵循减资处置优先原则。至于责任后果分配,应在确保失权不损害债权的前提下,适度弱化公司资本充实需求以减轻失权股东及相关主体的责任额度。

关键词:股东失权;逾期出资;资本信用;社团罚;合同解除

 

证成抑或证明:共同侵权程序结构的解释框架

曹云吉,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共同侵权诉讼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防止矛盾判决而强化法院职权”的冲突,实质上是基于“当事人意志”的程序理论与以证成责任形态为目的的共同侵权规范间的冲突。《民法典》共同侵权规范侧重对加害人责任分担正当性的“证成”,弱化了共同侵权规范的“证明”属性,使得裁判范围与当事人适格扩张,以致基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证明式结构被“证成责任正当性”的证成式结构同化。既有程序法理论立基于程序价值的同时,未基于多元共同侵权规范目的设计不同的程序结构而正当性不足。因此,应在区分共同侵权规范目的的基础上,衔接不同实体目的与程序目标,对涉及受害人证明责任的规范适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证明式结构;涉及证成加害人责任的规范适用“防止矛盾判决”的证成式结构。在此基础上,利用“诉的预备合并”理论构建共同侵权程序结构的解释框架。

关键词:共同侵权;证成规范;行为关联;诉的预备合并

 

数智经济下的竞争损害标准:面向竞争过程标准的转型及限度

李子硕,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数智经济改变了市场竞争的运行结构,传统以价格、产量和消费者福利为中心的竞争损害标准面临适用困境。消费者福利标准以经济效率评估竞争结果,在数智平台场景中容易受因果链条过长、损害显现滞后和非价格竞争难以测度等因素制约,难以及时回应创新、分配公平和消费者选择权等多元竞争损害维度。为更契合数智经济实践,竞争损害标准亟需在“法学—经济学”的新平衡中合理配置法规范分析和经济效率分析的功能定位,兼顾竞争损害判断中的过程维度与结果维度,建构竞争损害标准的体系性框架。在引入法规范分析时,竞争过程标准的适用应当保持明确限度,避免竞争损害评估的泛化。我国“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要求,应被转译为兼顾竞争结果与竞争过程的多元价值分析框架,以此促进数智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关键词:竞争损害标准;竞争过程标准;消费者福利;创新竞争;良性竞争

 

社会救助的立法进展与实施展望

郑尚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之重要内容,系以弥补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之遗漏,针对低收入或无收入家庭基本生活之最后保障。《社会救助法》的颁布实施,系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之重要组成部分。该法较之过去单一之生活保障,以及相关专项社会救助之碎片化局面,完成了立法整合,提升了立法层次。《社会救助法》的实施还需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和完善救助对象类型认定、救助项目的衔接、社会力量参与和权利救济程序等内容。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法;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标准;社会救助程序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儿童色情犯罪条款的国内法转化路径

 

李怀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国际条约的国内法转化不是机械照搬的立法复刻。《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第14条的儿童色情犯罪条款与我国淫秽物品犯罪“重制作传播、轻接收持有”的现行法律规制模式存在显著差异。基于我国违法与犯罪二元分立的立法体系,国际公约中刑事犯罪行为的国内法转化不应机械理解为必须纳入《刑法》,而应追求两种法体系的制度兼容与功能等价。具体可从三个层面展开:第一,我国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处罚强度上不亚于西方国家违警罪,行政法律可承接上述公约对部分行为的规制义务;第二,持有儿童色情制品行为具备独立的刑事可罚性基础,应作为全链条打击的关键环节并增设独立罪名;第三,司法解释可对“淫秽物品”的内涵作扩张解释并明确出罪条件,发挥配套完善功能。构建“行政立法—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多元协同的梯次化转化框架,实现“轻度归行政、重度归刑事”的制度分工,是二元体系下履行上述公约义务的可行路径,亦是可复制可推广的转化模式。

关键词:儿童色情犯罪;行政违法;持有型犯罪;《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

 

权钱交易结构下约定型受贿的实行行为判断

李笑,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约定型受贿的犯罪形态争议,实质反映了实行行为的判断难题。基于权钱交易,贿赂犯罪可分为谈判、合意与履行三阶段:行受贿双方经谈判达成将职务行为与财物相交换的约定,并按约交付或收受财物。我国受贿罪以财物收受为既遂,评价重心是权钱对价关系的履行而非达成,以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为保护法益并兼具财产犯罪特征。因而,合意阶段的约定属于预备行为,其功能是确认交换关系的成立与交换内容,并帮助厘清实行行为边界。在谈判阶段,达成约定的谈判行为不具有强迫性,索贿是刑法特殊评价;在合意阶段,约定形成的不对称对价关系将实行行为限于财物收受而非职务行为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属于约定,实施因超出受贿罪范围宜另行评价;在履行阶段,行贿人代持作为约定的交付方式,着手始于财物控制状态的实质变化,可结合时间、知情、保管、处置与获利等因素判断。

关键词:受贿罪;权钱交易;实行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代持财物

 

国际法研究

 

全球供应链的非对称结构与私法校正

郭华春,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全球供应链强制性尽职调查立法,促使外部监管要求经由合同嵌入交易关系。实践中,核心企业常利用其优势地位,将合规压力单向转嫁至供应商,形成控制与履约能力相分离的非对称结构。传统私法责任认定理论,因预设主体分立与责任自负,难以有效穿透由此种合同网络引发的非对称结构。为破解此种困境,应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统合运用,将核心企业对供应商合法履约条件的塑造过程纳入责任分配考量,形成基于互惠责任的解释框架。该框架将核心企业的主导性影响力,转化为明确的赋能义务。违反此义务将限制核心企业单方权利,并构成调整各方责任分配的法律基础。由此,私法对非对称结构的校正已超越定分止争的传统功能,它促使企业将外部治理压力内化为责任的重新配置,也为中国法在全球供应链治理中从自我调适到主动塑造提供了能动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供应链治理;非对称结构;互惠责任;协力义务;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