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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26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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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 相结合”的法治路径研究

蒋红珍:论比例原则作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评价工具

罗智敏:行政检查的规范现状、实践探索与问题解决路径——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视角

主题研讨:刑事诉讼法修改 与重点程序制度研究

喻海松:立法协同视域下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建构

程龙: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指定管辖的反思与重构

李小猛:电子数据侦查取证的法律控制困境与理论修正

理论前沿

雷磊:法释义学的“所欲”与“不能”:一个总结性思考

付鉴宇:行政复议调解中“合意”之构造与限缩

王天凡:重大误解制度的体系构建与时代回应——无碍要义的“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

李鼎熙:地籍测绘与登记技术演进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范回应

杨奕:虚假诉讼民刑界分的补强证据规则适用

张晓媛:不作为犯中行为等价的判断标准

徐成:原因自由行为的规范本质与归责限度

涉外法治

吕思嘉:欧盟数据跨境监管的安全化转向与中国因应

 

主题研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法治路径研究

 

论比例原则作为有效市场 和有为政府的评价工具

蒋红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十五五规划中“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制度目标并不限于市场失灵之矫正,而是同时涵盖行为偏差修正、福利改善与分配衡量等复合面向,法学领域的比例原则可为此提供兼具实体价值包容性和技术路径可操作性的评价工具,以应对可能的规范张力。在操作位阶上,合目的性的政策考量机制,与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的传统结构一起,既能够满足目标契合论的公益导向属性,又能够实现最小侵害论的权益保障底线;在方法论的密度控制层面,以法释义学为基础的密度理论能够围绕着政策选择、司法审查以及行政调控等不同面向实现动态多元的评价需求,从而承接开放性的解释空间。当然,比例原则并非万能,发挥其在释义学和政策学层面的评价功能,还需要其他辅助性配套,共同促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合力推进,助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比例原则;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法政策学;政府规制

 

行政检查的规范现状、实践探索与问题解决路径——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视角

罗智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视角下,行政检查应实现“无事不扰”与“无处不在”的动态平衡。当前,我国涉及行政检查的中央层面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具体规范主要见于地方立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大。各地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联合检查、智慧监管等改革举措成效显著,但也面临标准规则不统一、部门协同不畅、数据孤岛等问题。问题根源在于传统“管理本位”理念的路径依赖、立法供给滞后、条块分割的体制障碍以及社会力量与合规激励的缺失。为破解上述难题,可从四个维度协同推进:理念层面,推动行政检查从“管理本位”向“服务本位”转型,确立“监管即服务”的价值导向;规范体系层面,构建全国统一的行政检查基本程序和标准;体制层面,深化跨部门协同机制,打破数据壁垒;机制层面,引入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共治格局,通过合规激励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从而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深度融合。

关键词:行政检查;联合检查;智慧监管;检查标准;合规激励

 

主题研讨: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重点程序制度研究

 

立法协同视域下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建构

喻海松,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内容提要:按照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建构单位犯罪诉讼程序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内容。适应刑事实体法业已建立的二元犯罪主体结构,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是增强法际协同的必然要求。以立法协同为视域,对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建构应当将刑事诉讼法配套规范纳入统筹范围,以妥当谋划其系统建构的现实路径。在大修模式之下,设立单位犯罪诉讼特别程序专章,当然属于理想图景;但立足客观实际,大修模式未必现实可行,对此应当厘清必须通过修法解决的问题和可以通过配套规范解决的问题,以“专门法条+配套规范”的方式协同推进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系统建构。具体而言,单位诉讼代表人制度、单位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等关键问题应当纳入立法范畴,而其他问题则可以考虑通过配套规范加以明确。

关键词:立法协同;单位犯罪;单位诉讼代表人;单位犯罪管辖;单位犯罪辩护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 指定管辖的反思与重构

程龙,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在司法实务中呈现泛化适用趋势,存在权力运行失范和权利保障不足的倾向,具体表现为侦查指定管辖侧重便利侦查,审判指定管辖易致差异化司法,指定管辖衔接不畅影响诉讼效率且存在利益风险等情形。究其原因,在于法理层面对指定管辖制度的权力属性、功能预设、价值追求及体系定位存在认知偏差:将指定管辖归属于行政权力的运行范畴;过度放大公正审判功能以致影响维系法定管辖稳定性和确定性的核心功能;将便利诉讼确定为指定管辖的主要价值;将指定管辖误解为与法定管辖并列的常规性规定等。鉴于此,有必要在新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以法定管辖优先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为基础,单独规定侦查指定管辖并配套构建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机制,细化指定管辖的适用规范,对指定管辖的决策流程进行适度的诉讼化改造。

关键词:刑事诉讼指定管辖;法定法官原则;管辖异议;司法审查

 

电子数据侦查取证的 法律控制困境与理论修正

李小猛,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侦查权的运作场域已从传统物理空间拓展至虚拟网络空间,导致电子数据侦查取证对公民基本权利干预呈现出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传统强制侦查识别依赖“实害标准”,但在虚拟空间中难以有效适用,应转向“风险标准”,以扩大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夯实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基础。侦查权的运作场域虚拟化还造成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和令状原则的适用困难,并存在立法一般性授权后的异化风险和司法特殊性授权后的扩大风险,加之事前法律控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有必要对传统强制侦查法律控制框架进行适当修正。在立法控制方面,引入电子数据分类分级制度,并根据其承载基本权利的重要程度,将取证行为分别纳入严格法律保留、相对严格法律保留和宽松法律保留三层级控制体系;在司法控制方面,对严格法律保留和相对严格法律保留范围内的部分取证手段,可适度放宽令状明确性要求,但仅允许“相对概括式取证”的存在。与此同时,应通过知情权保障、令状的全程复核、信息删除机制及事后救济程序等,弥补传统事前法律控制的不足。

关键词:电子数据;强制侦查法定原则;令状原则;个人信息保护

 

理论前沿

 

法释义学的“所欲”与“不能”: 一个总结性思考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内容提要:法释义学是一门法律适用导向的学问,它以特定实在法为工作前提,以个案为应用场景,以裁判者为视角,追求智识上的说服力,致力于构造一般法律命题及其体系化。这种基本属性也体现为,它以法律评注为载体,以法学方法论为工具。法释义学维护法律人思维的独特性,即以“规则拘束为主、个案正义为辅”的偏正式推理结构;它维护法学的自主性,即在运用自身独立法则吸纳相关学科知识意义上的独立性;它也维护作为规则之治和理由之治的法治。但是,法释义学无法独立提供法律学说的内容,对于立法和法律制度的建构作用有限,也难以充分应对国家治理的宏大主题。总之,法释义学代表专业化法律科学,它是有特定价值取向,但也有自身局限的一种法学研究范式;它并不代表法学的全部,但也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未来中国的法释义学与其他法学研究范式应致力于共同面对中国,共同面对新科技。

关键词:法释义学;裁判辅助;价值立场;专业化法律科学

 

行政复议调解中“合意”之构造与限缩

付鉴宇,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2023年《行政复议法》推动调解走向全覆盖,但调撤率上升而诉讼量未同步回落的现象表明,制度扩容后“合法”与“合意”之间的关系仍尚待厘清。“合意”是调解的核心要件,但行政纠纷长期被窄化理解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由此遮蔽了“合意”的内在构造。复议调解的适用前提,不宜系于行为类型或狭义裁量,而应转向行政机关对争议事项是否具有行政职权之宽泛标准。进入调解之后,合意既可能发生于法律要件的“一阶合意”层面,也可能发生于法律效果的“二阶合意”层面,前者表现为事实认定与依据适用中的协商空间,后者则需区分确定性法律效果与不确定性法律效果,分别判断其可合意情形。为防止“合意”突破法治边界,应将当事人意思表示置于更重要位置,并以合目的性、重大利益、政策目标及行政自我约束等因素压缩判断余地,同时完善调解协议的效力控制规则。

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意;复议调解;法律效果

 

重大误解制度的体系构建与时代回应 ——无碍要义的“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

王天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体系性建构至今仍未完成,“一元论”与“二元论”的争论仍然存在,在远程缔约等新问题处理上亦有体现。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实定法几乎都采错误二元规范模式,我国既往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均体现二元模式。作为“一元论”依据的国际私法文件中的错误规则须溯源详审之。重大误解的价值判断问题核心,是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各国立法均在意思自治与相对人保护之间寻找平衡,我国亦然。“一元论”或“二元论”之争无碍要义,但我国立法已选择以《民法典》第147条为适用于各类重大误解的共通规则,《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9条规定动机错误进阶要件的“二元”模式。远程缔约时代“二元论”仍具有优势解释力,并在实践中得到实质遵从。

关键词:重大误解;动机错误;远程缔约;标价错误;自动化缔约

 

地籍测绘与登记技术演进下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范回应

李鼎熙,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从法制史与比较法视角看,地籍测绘与登记技术对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具有基础性的塑造作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的形成并非仅由法理念决定,而是与特定时期客体识别、公示编成和登记审查能力密切相关。借助法经济学分析框架,能够进一步说明技术演进的规范意义在于降低物权界定与交易过程中的测量成本、管理成本与挫折成本。在数字技术语境下,三维地籍与网签系统正引发范式变革。前者通过空间体元建模拓展可登记客体范围,后者以自动化核验近乎消除信息验证成本。在此基础上,现行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有必要结合新的技术条件调整其解释重心与制度配套,以充分释放技术红利,并构建更为高效可靠的不动产权公示体系。

关键词:地籍;不动产登记;物权变动;无因性原则;三维地籍

 

虚假诉讼民刑界分的补强证据规则适用

杨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提要:虚假诉讼存在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两种形态,二者具有不同的违法程度与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因民刑界分标准模糊、证据审查逻辑混同、证明标准适用失序,虚假诉讼规制呈现民事诉讼认定标准较高、刑事犯罪评价边界不清的双重困境。补强证据规则以证据印证为核心,通过差异化适用可为虚假诉讼民刑界分提供分析工具。此规则以基础法律关系真实性为定性前提,通过区分“无中生有型”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类型,运用“两步审查法”,能够厘清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在定性标准、证据结构和证明要求上的核心差异。依托补强证据规则构建“基础关系前置、证据补强梯度设置、证明标准适配、排除要件兜底”的系统化界分体系,通过场景化适用、层级化补强标准、差异化举证责任分配、法院释明机制及数字技术赋能,实现虚假诉讼民刑共治的结构耦合,平衡司法秩序维护与当事人权利保障。

关键词: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罪;民刑界分;补强证据规则;证明标准

 

不作为犯中行为等价的判断标准

张晓媛,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助理教授

内容提要:行为等价是在可罚性等价的相对意义上提出的广义等价理论,能够有效区分不作为犯的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正犯与共犯。在判断行为等价时,应当厘清判断标准和体系定位的对应关系,将行为等价定位为不作为犯的上位原理,并肯定行为等价和作为义务、实行行为的关联性,通过“作为义务的事实与规范判断”和“实行行为的现实危险性要求”两个标准判断行为等价。前一标准从不作为者和被害人的身份视角,考察事实和规范上的支配关系,在先行行为中强调事实上的支配关系,而在父母子女等特殊关系或警察等特殊身份人员中强调规范上的支配关系。后一标准强调实行行为和作为义务的区分,从不作为犯和法益的关系视角,考察不作为和作为的危险相当性,通过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界分功能,解决不作为犯的罪名认定和正犯共犯区分等问题。

关键词:不作为犯;等价性;作为义务;实行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的规范本质与归责限度

徐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自由创设责任能力瑕疵的行为人,应当为由此引发的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既有研究未能说明原因自由行为的规范本质。为了化解同时性原则与原因自由行为之间的冲突,构成要件模式将原因行为解释为实行行为,但这种解释非但无法弥合原则与例外之间的张力,反而创设了新的例外。例外模式承认原因自由行为是同时性原则的例外,但未能说明例外存在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旨在彻底否定原因自由行为正当性的见解,反而在根本上证明原因自由行为的正当性无可置疑。理解原因自由行为需要准确把握同时性原则的内涵,同时性原则要求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在功能上协同共存。原因自由行为是对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之间概念差异的规范代偿机制。任何主动创设责任能力瑕疵,进而危害法益的行为人都应对结果负责。这需要行为人在客观上满足复合因果关系,并在主观上具有复合罪过。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责任能力;实行行为;同时性原则

 

涉外法治

 

欧盟数据跨境监管的 安全化转向与中国因应

吕思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自Schrems II案以来,欧盟以标准合同条款为核心的数据跨境监管正在偏离个人权利保护范式,趋向安全绝对化和地缘化。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在TikTok案件中的处罚决定,进一步印证了欧盟数据跨境监管的安全化转向。在欧盟数字主权战略主导下,这一转向以维护绝对安全为价值标尺,以地缘安全构建监管规则的底层逻辑。然而,TikTok案处罚决定不仅与国际法规则存在内在张力,亦难与中国等非欧盟国家的法律监管有效衔接,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值得商榷。欧盟数据跨境监管已逐渐偏离保护个人权利的初衷,转而服务于地缘政治目标,其治理模式的示范与借鉴效应趋于弱化。在此背景下,我国应持续完善数据治理国内法体系,防范数据跨境监管泛安全化风险,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规则衔接,构建基于本国经济发展需求与维护国家权益相契合的数据跨境监管体系;同时,在坚守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尝试与欧盟及其他国家达成合作共识,推动构建更具包容性与平衡性的国际数据治理秩序。

关键词:欧盟数据跨境监管;数据跨境流动;标准合同条款;风险绝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