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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同案同判的理论与实践
孙海波:“同案同判”实践路径:以参考案例的适用为中心
陈越峰:论行政法上的同案同判
主题研讨:经济犯罪研究
刘艳红:洗钱罪的双重扩张趋势与实质限缩适用
马文博:经济犯罪中“情节量化”现象的反思与重释
理论前沿
黄先雄:行政赔偿案件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制度检视与修正
闫召华:诉后认罪认罚程序的反思与改进
李源粒:现代刑法框架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基础
杨楠:低空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
石一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下比例连带责任的内部追偿机制
周淳:异议股东评估权之理论反思与规范续造
刘迪:数字化转型下标准必要专利权利穷竭的再证成与优化
涉外法治
魏怡然:欧盟人工智能治理的嵌入式外溢与中国因应
主题研讨: 同案同判的理论与实践
“同案同判”实践路径: 以参考案例的适用为中心
内容摘要
主题研讨:同案同判的理论与实践
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在成文法体系下,法官除了受依法裁判的约束,还应尽可能在法律适用中做到同案同判。案例制度以及案例参照实践,是具体落实同案同判的重要方法。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是实践同案同判的重要载体和桥梁。在通过案例实现同案同判目标的过程中,要摆正案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应准确理解参考案例的“应当参考”效力,既不夸大也不贬低其地位。找准当下参考案例适用过程中面临的基本难题,在此基础上确立一种案例分类适用的逻辑路径。法官根据实际裁判需要,在运用参考案例的过程中,应精准地检索案例,并以科学的方法识别案例之间的相似性。当法官决定运用参考案例时,应将其作为一种理由通过公开的方式加以援用。同样地,当法官偏离参考案例时,需担负起相应的论证责任。
关键词:同案同判;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分类适用;方法论
论行政法上的同案同判
陈越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同案同判在概念、性质与方法上存在学术争议,在部门法上对其展开检证有重要意义。我国在行政裁判、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执法决定三个层面上存在一定的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问题,行政法上的同案同判面临着行政法治构造上的复杂性,行政法律规范的结构性特征增加了同案同判在方法上的复杂性。行政裁判在规则的认识和形成上发挥着支配性作用,本文选取相关案例,揭示行政裁判通过行政法概念解释、行政裁量具体化、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规范的法续造等方法完成法获取,为同案同判确立基础。同案同判的运行由同案识别和同判拘束力构成。同案识别需在类案检索基础上作出类案判断,进而经由要件事实或定型化事实完成,在行政指导性案例等裁判先例中提取的先例性规范有着应当参照或参考的拘束力,但理论分析与个案验证均证明,裁判先例的合法性与正确性是同案同判的前提。作为方法的同案同判有着最为重要的实质意义,应当通过方法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判衔接中统合实现依法裁判、同案同判与个案正义。
关键词:同案同判;依法行政;行政诉讼;个案正义
主题研讨:经济犯罪研究
洗钱罪的双重扩张趋势与实质限缩适用
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数次修订和司法解释规则调适虽非完全源于国际因素的驱动,但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影响下洗钱罪呈现出立法和司法的双重扩张趋势,造成了洗钱罪口袋化倾向,尤以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扩大化较为突出,因此需要对该罪限缩适用。在客观不法层面,只有在强调财产价值的交换时才属于非自然延伸型自洗钱行为,自洗钱行为存在于资金被实际控制之后,此前的交叉重合部分只能以上游犯罪(共犯)定罪处罚。在主观有责层面,“为掩饰、隐瞒”只是主观故意中意志因素的表现而非目的,应重视其出罪功能;不同主体上的推定主观故意素材差异不意味着推定标准的降低,“应当知道”的推定入罪应被严格限制,并倡导辩方利用“应当不知道”的反驳出罪。在罪量层面,洗钱罪并非“实施即构罪”的犯罪类型,应在形式入罪的基础上通过对法益侵害性的判断以及共同犯罪中主体作用和地位的考察实现实质出罪。
关键词:洗钱罪;实质限缩;自洗钱;目的犯;罪量要素
经济犯罪中“情节量化”现象的 反思与重释
马文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借助数额作为经济犯罪情节判断标准的背景下,不同数额计算方式背后的立场选择与法益侵害性之间如何建立类型化的对应,值得认真审视。从“计赃论罪”的历史惯性和法律适用统一的现实需求出发,直接选择以信用货币为计量单位的数额作为罪量要素,或是用数额锚定其他罪量,如情节、后果等,都更为简明且易于操作。而立足于罪量的体系定位,处罚条件说、性质区分说和构成要件说等观点的分歧源自“犯罪”概念构成与“可罚性”评价素材的重叠,并不否认情节要素在实质入罪判断过程中的普遍性适用。因此,“情节量化”本质上是借助数额标准,将行为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予以可视化,只要该可视化过程不与规范保护目的相冲突,其合理性就应当被承认。实定法中罪量要素的可视化分别对应犯罪成立、犯罪既遂与量刑加重的判断标准,与之对应,应当充分考察罪刑规范保护目的所蕴含的价值基础、综合考虑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法与有责的推定效果、严格区分量刑规则与加重构成,对情节罪量要素进行阶段化、精细化诠释,以期实现经济犯罪适用的合理解释。
关键词:罪量要素;犯罪数额;情节量化;计赃论罪;规范保护目的
理论前沿
行政赔偿案件原被告举证责任的 制度检视与修正
黄先雄,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关于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作出规定。从整体上看,这些规定存在对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定性不够明确、混淆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责任减轻、过度强调被告的客观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不区分一并提起和单独提起两类行政赔偿案件等缺陷,导致了司法实践分歧与法律适用困境,影响了制度目的的实现。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已作过探讨,但提出的部分观点有待商榷。有必要在澄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减轻”等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尊重逻辑理性,对行政赔偿案件举证责任规范体系进行完善。应将相关立法中部分“提供证据”的表述修改为“承担举证责任”;增加行政赔偿案件中特定情形下的因果关系、义务主体确定方面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增加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提升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减轻规则的法规范地位。
关键词:行政赔偿;举证责任;规范说;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减轻
诉后认罪认罚程序的反思与改进
闫召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提要:对于被告人在审前阶段未认罪认罚,而在审判阶段即提起公诉后才认罪认罚的,是直接依法裁判,还是需要遵循量刑合意、签署具结书等特定的认罪认罚程序,刑事诉讼法未予明确;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虽有所规定,但处理模式并不统一,且均存在一定的局限与风险。司法实践中对诉后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处理也较为多样,在理念、主体、程序、机制等层面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质效。有鉴于此,应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契机,针对诉后认罪认罚案件,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时间节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主动性、被害人是否在庭及谅解与和解情况等多种因素,构建更加公正、灵活的处理程序。
关键词:诉后认罪认罚;程序模式;直接裁判;特定程序
现代刑法框架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基础
李源粒,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现代刑法需要回应与控制“人工智能+犯罪”的新型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的新型犯罪风险可分为两类,一是自主生成的技术风险所导致的危险,二是滥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而导致的危险,这两类风险均包含服务提供者应当答责与无需答责的风险两种情况。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可能存在侵害结果发生前阶段的风险,以及指向多种发散性危害后果的不确定风险。刑法规范应当以对法益安全状态的保护为目的,针对前阶段服务提供行为的危害性构建归责基础。在犯罪风险中,应当针对服务提供者前阶段行为导致的超越允许范围的不当升高技术风险,以及具备后继犯罪危害性的促成他人后续滥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行为风险进行刑事归责。应当先依据具体注意义务规范通过归责理论构建刑事责任,未来在此基础上新构建一套完整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答责规则体系并直接修正构成要件层面的答责原则。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不当升高风险;后继犯罪
低空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
杨楠,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在防控低空领域新型犯罪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当扩张开放性构成要件要素涵摄范围的倾向;对行为人主观要素的认定,因未能深入考察其具体心理状态而落入客观归罪的窠臼。第二,现有罪名体系也难以对某些确需规制的高危风险进行合理涵摄。第三,低空领域法律规范冲突、行刑衔接不畅等问题,导致同类案件的处罚结果差异显著。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刑法应对新型犯罪时固守传统规制逻辑,且对“新型犯罪”的范畴界定不清。治理低空犯罪,一方面应通过释义学路径规范司法适用,严格解释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避免泛化认定过失。另一方面,将低空安全纳入刑法法益,既具备正当性,也契合实质法益论的核心旨趣,故有必要针对新型风险补足规范供给。在罪名设置上,宜从规制低空飞行设备自身引发的安全风险和危险操控低空飞行设备两个维度展开。
关键词:低空安全;新型犯罪;价值平衡;谦抑主义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下比例连带责任的 内部追偿机制
石一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下比例连带责任的内部追偿机制,旨在实现保障投资者救济与责任人之间责任公平分担的双重价值平衡。比例连带责任的“部分叠加”责任构造与“相互担保”式风险联结,及其制度功能与司法实践,共同奠定了内部追偿的正当性基础。内部追偿机制中的责任二次分配,需在外部生效判决既判力所确定的责任框架内,确认可用于内部公平分担的终局责任份额。具体的内部份额认定,宜采“叠加部分均分法”,并通过“外部比例的边界约束与初步推定、义务范围理论的实质认定”双重规则,以责任重叠范围、重叠人数、重叠类型为核心考量因素,结合均叠加、单叠加、交叉叠加等类型化分析模型细化操作路径。同时,考虑到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复杂性,需针对特殊情形为内部追偿机制设置例外调整规则。比例连带责任内部追偿机制的构建,既有助于实现责任的公平分配,亦能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责任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信息披露义务;比例连带责任;内部追偿;内部份额认定
异议股东评估权之理论反思与规范续造
周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异议股东评估权是公司组织变更时,主动或被动放弃公司股权之异议股东,通过法院介入调整对价而确保其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应用于全部公司类型。与此不同,卖回权仅适用于封闭公司,旨在为遭受不公平损害的小股东提供退出通道。两者在规范意旨、适用事由与要件构造上存在本质差异。基于此,对公司多年可分配却不分配利润、可解散却决议存续等情形,应适用卖回权。评估权纠纷的裁判核心在法院强制介入股权价值认定。为实现评估权之监督利益冲突与公平补偿功能,法院应区分组织交易是否为关联交易作类型化处理,有区别地参考评估价格、交易价格与股票市场价格,以确保异议股东按比例取得公司持续经营价值,防止组织交易成为价值转移的工具。
关键词:评估权;卖回权;异议股东;监督利益冲突;公平价值
数字化转型下标准必要专利权利穷竭的 再证成与优化
刘迪,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助理研究员。
内容提要:标准必要专利争议中的权利穷竭问题,实质上关涉专利法在复杂产业生态系统中的定位,因此须被重新审视。权利穷竭并非孤立的技术性规则,而是一种具有结构性意义的制度安排,其机理在于以一次性对价回收为代价,换取市场秩序的稳定与交易成本的整体下降。在供应链层面,权利穷竭作为默认规则,有助于防止许可费堆叠,并降低监控成本与诉讼的不确定性;在地域范围层面,不同司法辖区对国内、区域与国际穷竭的选择,与全球专利组合许可实践之间形成冲突,若缺乏协调,易引发搭售与重复计费风险;在专利价值层面,产业结构的转型确实冲击了“首次销售即完成价值回收”的传统认知,但用途差异本身并不足以成为突破穷竭原则、向下游服务延伸权利的正当依据。基于此,更为审慎的解释论进路在于,坚持权利穷竭的原则性效力,将合同规避严格限制于不损及善意第三人等范围内,并通过方法专利等工具发挥有限调适功能,从而在公平、合理及非歧视(FRAND)框架下将专利回报锁定于标准技术的本质价值。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权利穷竭;产业结构转型;生态系统
涉外法治
欧盟人工智能治理的 嵌入式外溢与中国因应
魏怡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欧盟人工智能治理正在边境场景中形成区别于传统“布鲁塞尔效应”的外溢路径。欧盟《人工智能法》将边境应用界定为高风险领域,设定更为严格的合规义务;《边境与签证互操作性条例》《警务司法合作、庇护与移民互操作性条例》通过数据库整合与数据接口统一,在制度与技术运行层面嵌入合规要求。法律与技术的耦合效应,使欧盟规制影响不再局限于市场准入,而是在系统接入条件下,通过技术与制度安排,使合作国适用欧盟规则和标准,形成嵌入式外溢。在欧盟外部政策支持、合作国家现实权衡与欧盟法持续合规框架的共同作用下,这种外溢呈现制度化发展趋势。其对合作国的影响主要体现为规则依赖加深、技术路径锁定与产业结构压制的三重效应,并可能通过合作链条传导至中国企业,导致合规成本上升、制度壁垒增强与竞争空间收缩等间接压力。在“一带一路”倡议与“数字丝绸之路”持续推进的背景下,中国应由被动回应转向主动塑造,通过建立前置性法律影响评估、探索最低共同标准、制度升级“数字丝绸之路”与主动塑造多边议程,将潜在外部压力转化为制度创新空间。
关键词:欧盟《人工智能法》;人工智能治理;嵌入式外溢;边境治理;数字丝绸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