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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球首发
[德]克劳迪娅·舒伯特:欧盟《改善平台用工工作条件指令》及成员国国内法实施评析
2.主题研讨:民营企业犯罪治理
黎宏:民营企业人员背信犯罪的保护法益及其侵害判断(25-41)
彭文华: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刑事制裁的现实困惑与优化路径(42-57)
江溯:我国背信犯罪的解释方向与规范构造——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为例(58-75)
3.主题研讨:刑事诉讼法修改 与证据制度完善
熊秋红:我国刑事证据知悉制度的模式定位与完善建议(76-97)
李奋飞:刑事对物审判中的证明问题——以被告人对席案件为中心(98-113)
谢登科: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侦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以电子数据侦查取证为视角(114-130)
4.理论前沿
陈景善:资本多数决中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体系调适(131-148)
袁崇霖:董事知情权的内涵澄清与规范展开(149-165)
贺剑:夫妻财产归属的外部效力(166-183)
姜秉曦:法律溯及力规范的制定模式选择(184-200)
5.涉外法治
张欣:美国隐私保护的泛安全化及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体系回应(201-216)
环球首发
欧盟《改善平台用工工作条件指令》及成员国国内法实施评析
[德]克劳迪娅·舒伯特,汉堡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欧盟《改善平台用工工作条件指令》已正式通过,成员国最迟应在2026年12月2日前将其转化为国内法。该指令主要通过三方面机制改善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条件:一是引入“可推翻的劳动关系推定”机制,帮助界定平台从业者的受雇身份,但由成员国自行设计推定标准并适用本国程序,且并未统一雇员(劳动者)概念;二是针对算法管理风险,规定了透明度义务、特定数据处理行为的禁止及人工监督和复核等严格要求,此规定是对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人工智能法》的重要补充;三是加强跨境监管,数字劳动平台须向履行地成员国监管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指令并未大幅扩展劳动法适用范围,而是旨在强化执行机制与算法治理。预计劳动关系推定机制实效有限,而算法管理规定更具针对性,但将显著增加平台的合规成本。欧盟平台从业者最终获得的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各成员国在指令转化过程中的选择。
关键词:平台用工;劳动条件;劳动关系;算法管理;平台雇员;平台从业者
主题研讨: 民营企业犯罪治理
民营企业人员背信犯罪的 保护法益及其侵害判断
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为避免重蹈国外刑事司法实践中一般背信罪沦落为“口袋罪”的覆辙,我国刑法聚焦经济活动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特定问题,根据行为主体、行为发生的领域以及行为形态,有针对性地规定了民企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背信行为,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背信犯罪。由于本类犯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之中,故本类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组成部分的“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同时,由于具体法条将背信的利用职务便利“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该罪的成立要件,故本类犯罪还将公司、企业内部的委托信任关系以及财产作为保护法益。民企人员背信犯罪的多重保护法益之间的关系是,行为人违背委托信任关系的背信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必须达到足以破坏或者动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组成部分的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程度。换言之,是否动摇或者撼动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是判断背信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损失是否构成民企人员背信犯罪的成立基准。
关键词:背信犯罪;民营企业;保护法益;判断基准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刑事制裁的 现实困惑与优化路径
彭文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
内容提要: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是指民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物质性利益的犯罪。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刑事制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刑法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二是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刑事制裁存在体系化缺憾;三是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罪刑规定存在不协调之处;四是对民营企业腐败犯罪人员后续防控措施不够有力。民企内部腐败犯罪刑事制裁在理念上,应实现由差别保护向平等保护、由碎片化保护向体系化保护以及由外紧内松式管控向外松内紧式保护的转换。在对民企内部腐败犯罪加以刑事制裁时,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结合,兼顾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民企内部腐败犯罪刑事制裁的立法优化需重视刑事制裁体系化、体系定位规范化以及罪刑关系协调化。
关键词: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刑事制裁;平等保护
我国背信犯罪的解释方向与规范构造——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为例
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内容提要:德日刑法采取“一般/特别”背信罪的立法模式,重视财产法益的保护;法国则采取“罪名分置”模式,强调对经济秩序的保护。我国背信犯罪的立法模式介于两种立法模式之间,形式上多采罪名分置,但部分条文常被解释为“特别背信罪”。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纳入以财产损失为核心的“一般/特别”背信罪框架,并不契合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相比之下,从“经济犯罪模式”来理解本罪,将其视为保护上市公司制度运行的集体法益更为合适。同时,应当结合本罪的罪状表述进一步明确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以具体化义务违反的类型为基础,限制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本罪被滥用为启动更广泛经济犯罪侦查的“突破口”。总体而言,采纳“经济犯罪模式”的解释方向,更有助于使本罪与现代公司治理实践相适应,同时提升刑法适用的确定性与公平性。
关键词:背信犯罪;经济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财产损失
主题研讨:刑事诉讼法修改 与证据制度完善
我国刑事证据知悉制度的 模式定位与完善建议
熊秋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内容提要:在世界范围内,刑事证据知悉制度包括卷证不并送下的证据开示制度和卷证并送下的阅卷制度两种模式,前者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后者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部分国家和地区因应时代变迁和改革需要,发展出不同样态的混合模式。我国刑事证据知悉制度是以阅卷制度为主、以证据开示制度为辅的独具中国特色的混合模式,从其未来发展看,该模式缺乏向证据开示制度转型的现实必要性。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知悉制度,一方面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不断完善阅卷制度,重点包括赋予被追诉人有限度的阅卷权、在侦查程序尤其是羁押程序中保障辩护方一定的阅卷权、确立全案卷宗完整及真实性原则、建立限制或剥夺阅卷权的救济机制;另一方面应当弥合地方性规则中有关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践分歧,构建相对完备、统一的证据开示制度。此外,还需要对我国刑事证据知悉制度进行体系性检视,补齐证据知悉权保障与限制方面的制度短板;针对数字时代的挑战,对与电子卷证有关的知悉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制。
关键词:刑事证据;知悉权;证据开示制度;阅卷制度;混合模式
刑事对物审判中的证明问题 ——以被告人对席案件为中心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因立法阙如,我国刑事对物审判中的证明问题长期存在,尤其是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不明确、不合理,实践分歧突出。司法实践中,法官参照独立没收程序或民事程序的规定审理案件,又易引发同案不同判、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刑事对物审判中证明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和实践中对追缴、责令退赔以及没收的性质存在争议。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应当明确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多元目的,对于不同的处置手段根据目的差异设置不同的证明规则。与此同时,应当增设替代资产没收条款,构建阶梯式强制措施证明标准,借鉴域外制度完善第三人救济途径,通过差异化证明规则与程序优化,平衡法益恢复、财产权保护与司法效率,推动刑事对物之诉制度的规范化与法治化。
关键词:涉案财物处置;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对物审判;司法证明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侦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以电子数据侦查取证为视角
谢登科,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现有侦查制度主要是以传统证据取证为基础,通过对勘验、搜查等侦查措施的授权性规定形成多元化的侦查取证体系,虽蕴含比例原则的价值内核,但适用场域主要为传统物理空间,收集的证据形态也多为有形实物证据,适用条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和宽松,程序设计偏重证据真实性保障而弱化权利保障。电子数据的易变性、多样性、弱地域性、科技性、可分离性等特点,要求侦查取证的高效性、前置化、多元化、远程化、跨境化、技术化和协同化。故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首先需要将电子数据纳入搜查、扣押、技术侦查等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同时创建针对电子数据的新型侦查措施;其次要以电子数据分类和完整生命周期为基础实现电子数据侦查措施的层级化和精细化;再次要以人权保障和比例原则为基点完善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最后应明确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第三方主体的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侦查措施;电子数据;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理论前沿
资本多数决中 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体系调适
陈景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资本多数决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机制,其意在实现股东之间基于资本投入的形式平等,进而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与决策可行性,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因控股股东的权利集聚而加剧了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侵蚀。制度异化折射出“形式平等”原则在应对复杂股权结构与治理实践中的局限性,也需要“实质平等”价值维度的重新嵌入。以契约法和组织法为二分的权利保护体系面临着实效不足与体系缺陷的双重困境,公司法必须在尊重表决权市场化配置逻辑的同时,通过体系调适回应少数股东的正当关切。应当基于“平等二重性”的分析框架,结合契约法与组织法的双重路径,构建股东权利保护的预防、应对与救济体系。预防规范须明确表决权契约的功能与限度;应对规范应增强股东表决权的本体论构造;救济规范要求明确决议效力、损害赔偿与评估权的应用。在此过程中,须以形式平等为表、实质平等为里,以组织法保障程序、契约法强化自治,构建兼容效率与公平的少数股东权利保护体系。
关键词:资本多数决;股东利益;表决权;股东平等原则;诚信义务
董事知情权的内涵澄清与规范展开
袁崇霖,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董事知情权是董事在公司内部信息流动中获取、信赖和运用信息的权利,呈现为一组“权利束”的形态,并与受信义务配合,从体系上明确了有关董事知情问题的法律评价和责任配置。支持董事获取信息的权利规范可以展开为,董事有权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查阅与其履职有关的全部公司文件,有权要求高管及时向其汇报与董事履职有关的信息,有权主动调查公司事务并获得必要保障。作为董事信赖和运用所获信息的权利,除非存在合理怀疑,董事有权在决策和监督中信赖其他董事、高管和专家等提供的信息,并可以在因此造成公司损失时提出责任减免抗辩;在合理知情的基础上,除非有证据证明董事在决策中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司利益,否则董事无需为其知情商事判断所致公司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董事知情权;知情决策;合理信赖;商事判断规则
夫妻财产归属的外部效力
贺剑,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归属法律效力的经典争议,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等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相关争议散见于各种场景,但罕有价值一贯的分析。无论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原则上都应仅限于调整夫妻内部财产关系,其效力欲例外地波及第三人,须具备足够正当性。一方面,应契合婚姻保护理念,如旨在保障婚姻家庭物质基础,或者避免婚后所得分享落空。另一方面,须兼顾潜在负面影响,特别是夫妻财产权属难以为外部第三人查知而引发的信息成本。在此分析框架下,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执行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债权人就夫妻间财产转让行使撤销权、离婚财产协议对普通债权人的效力、夫妻间赠与的任意撤销权等诸多争议,都可得到一贯解决。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债权人撤销权;执行异议;离婚财产协议;夫妻股权
法律溯及力规范的制定模式选择
姜秉曦,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内容提要:溯及力规范是法律时间效力规则体系建构的重点与难点之一。“立法模式”与“司法解释模式”等传统上单一化的制定模式未能顾及法律溯及力规范体系内部的性质差异,引发了理论与实务的长期分歧。在我国,法律溯及力规范呈现为以创制性规范为顶点的阶层构造,其制定应立足于“规范创制”与“规范适用”的功能二分,根据一般创制性规范、个别创制性规范与适用性规范的类型化,选择最适宜的制定模式。其中,一般创制性规范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宪法界限,至少应在《立法法》中予以明确规定;个别创制性规范需结合具体内容,在法律、立法性决定与司法解释中灵活选择规范载体;而适用性规范则宜由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中予以细化,以贴近个案需求。当一般创制性规范缺位,个别创制性规范乃至适用性规范事实上处于一般创制性规范的效力层级时,对其的规定必须由立法机关作出。
关键词:法不溯及既往;溯及力;规范创制;规范适用
涉外法治
美国隐私保护的泛安全化及 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体系回应
张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在全球数字贸易深化背景下,美国隐私保护范式历经多阶段嬗变,并逐渐呈现“泛安全化”转向。其核心治理逻辑从传统的赋权个体、保障其信息权益,转向预防风险、广泛设置安全议题和扩大安全审查范围。这种以单边安全为优先逻辑的隐私保护范式,给全球数字治理秩序及我国科技企业“出海”带来多重法律挑战,主要表现为行政裁量权的显著扩张侵蚀了规范确定性,以主体身份和地缘政治归属为基准的差别化规制构成准入制度壁垒,以及安全例外原则在隐私保护领域的泛化适用,导致行政决策正当程序虚化及救济渠道阻塞。面对此复杂严峻态势,我国亟需以政企协同为支点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构建系统性因应之策:一是以“大合规”理念为指引强化我国科技企业的跨境隐私合规能力;二是构建重点新兴领域立法的涉外影响评估机制;三是强化企业跨境运营隐私风险预警与合规赋能的公共服务供给;四是构建攻防兼备的数字贸易反制体系。
关键词:隐私保护;泛安全化;涉外法治;数字贸易;人工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