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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2026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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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国家豁免制度的发展与中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马新民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

摘  要:限制国家豁免制度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私人当事方正当利益的程序制度,其法律基础不限于国家主权平等,还包括公平正义和国际合作。国家豁免本质是民事司法管辖和执行管辖豁免,不免除立法管辖,不判断被诉行为实体合法性,亦不同于英美法中的国家行为、不可裁判性和政治问题等原则。国家豁免制度具有法律与外交双重属性,作为国际法上豁免制度体系的“一般法”,法院地国外交部门一般都通过一定方式参与有关案件处理。司法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例外实践日益趋同,但例外范围和适用条件未形成统一规则。司法管辖豁免例外以被诉实体是否具有国家地位和其行为是否具有主权性质为判断依据,人身和财产损害诉讼豁免例外不适用于主权行为,违反人权的民事侵权行为未成为公认的司法豁免例外。执行豁免范围呈现扩大到非司法措施趋势,免于执行的国家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还包括国家占有、控制或使用的财产。中国《外国国家豁免法》是对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制度的借鉴、发展和创新,确立国家豁免对等原则,创设法院与外交协同办理豁免案件机制,首次在我国法律中确认习惯国际法地位。该法第7条商业活动诉讼、第9条人身和财产损害诉讼等豁免例外适用条件规定,以及在执行豁免方面不区分判决前与判决后强制措施,被执行财产需“与诉讼有联系”等,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

关键词:限制豁免;司法管辖豁免;强制措施豁免;中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外交部作用;对等原则

 

领海以外海域内的适当顾及义务

高健军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摘  要: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领海以外的海域内行使权利、自由和进行活动时应遵守适当顾及义务,即不应对他国权利、自由的行使或正当海洋活动的开展造成不当干扰。适当顾及义务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特定案件中,应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查明所涉当事各方的权利、自由或活动的内容。“不当干扰检验”是判断行为方是否违反适当顾及义务的标准。是否存在不当干扰需要结合特定案件中的各种情况作出判断,但完全排除他方的权利将不符合适当顾及的要求。适当顾及是一种消极义务而非积极义务,是“结果义务”而非“行为义务”或“尽责义务”,是实体性义务而非程序性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没有统一的行为规则。协商不是履行适当顾及义务的一项内在的强制性要求。在不违反当事方之间协议的前提下,实践中是否需要进行协商应由行为方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

关键词:适当顾及;合理顾及;不当干扰;尽责义务;结果义务

 

《反外国制裁法》中“歧视性限制措施”双层识别框架之构建

肖永平  陈宏钰

肖永平,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教授;陈宏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摘  要:“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现有识别标准存在模糊性,难以有效指导《反外国制裁法》的适用。为克服现有国际法基准路径与目的特征路径的局限,有必要构建一个双层次的识别框架。该框架第一层次以国际合法性为核心要件,通过检视外国措施是否具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特别国际法依据或一般国际法上的免责事由进行初步筛选,将严格履行国际义务的措施排除在反制范围之外。第二层次则针对合法性存疑或处于模糊地带的措施,借鉴《对外贸易法》反歧视调查的实践,从政策目标歧视性、决策程序歧视性、措施实施歧视性及影响严重性四个维度进行综合判定,以揭示其歧视与限制的本质。这一框架通过双层递进的识别逻辑,既以国际法为基石确保反制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又引入综合的考量因素以增强对隐蔽性歧视与限制的识别能力,能够精准识别并系统揭示单边制裁措施援引国家安全例外等抗辩作为其法律伪装的实质,为《反外国制裁法》《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及《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等反制规范的适用提供兼具法理严谨性与实践针对性的分析工具,亦为行政决策与司法裁判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

关键词:外国制裁;歧视性限制措施;国际合法性;歧视性要件;识别标准;单边制裁

 

国际投资法领域权力结构失衡现象的生成与克服

——以单边经济制裁为展开

周泓佑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单边经济制裁的处理方式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东道国的经济自决权。有必要从批判国际法学视角切入,回溯结构性权力在国际投资法实践中的历史演进,并引入国际法中自决权的非支配内涵,审视国际投资法中的隐蔽的结构性支配逻辑。投资仲裁庭的实践往往囿于对条约文本的解释,忽视了对外部经济制裁的合法性审查,从而加剧了国际投资体系本身不对称的权力结构。这一结构性困境体现了推动国际投资法从“投资者权利本位”向“发展权本位”范式转型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为打破这一结构困境,亟待在条约解释和适用层面以发展权重塑公平公正待遇与间接征收等实体保护规则;在经济主权保护层面,以“非支配”理念阻断美元霸权的经济成本转嫁链条;在缔约实践层面,限缩双边投资条约安全例外条款和投资审查的适用空间,从制度源头减少权力结构失衡的出现。中国兼具资本输出与外资进入大国的双重身份,在参与国际规则重构时应坚持平衡安全与发展的立场,通过细化间接征收认定标准与强化跨境支付系统布局,健全海外投资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进而确保中资企业能有效识别政治风险并获得实质救济。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开展对权力结构失衡的批判性研究,推动中国自主国际法学知识体系构建。

关键词:国际投资法;单边经济制裁;批判国际法;结构性权力

 

涉外专利侵权之诉中有效性抗辩的管辖权冲突与纾解:欧盟经验与借鉴

司  文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中国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涉外编增设了在中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有效性相关纠纷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但该条尚未明确在知识产权侵权争议中提出有效性抗辩的案件是否仍属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欧洲法院2025年“德国博西家电集团诉瑞典伊莱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案”判决可为中国司法实践提供借鉴。“有效性相关争议”的专属管辖权应当作严格解释,限于以有效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不宜扩大到提出有效性抗辩的侵权纠纷,否则将架空其他管辖权依据,不利于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和司法效率。而对于受理侵权之诉的法院,若当事人提出有效性抗辩,折中的办法是考虑专利被宣布无效的可能性,以及被告是否另行提起无效宣告程序,自由裁量是否中止诉讼。若存在当事人另行在外国法院起诉或提起无效宣告程序的情形,还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中平行诉讼的有关规定,化解管辖权冲突。

关键词:专属管辖;专利有效性;专利侵权;中止诉讼;有效性抗辩

 

“被请求保护地法”的释义学展开

樊  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

摘  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最能体现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被请求保护地法正是基于这一特征创设的系属公式。被请求保护地是当事人请求保护其权利且权利应受保护之地。被请求保护地并非当事人提起程序性保护请求之地,而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权利进行实体法保护之地。被请求保护地法不同于法院地法、侵权行为地法。被请求保护地法虽源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但又不受属地方法之限。被请求保护地法通常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内容和侵权问题,具体包括原始归属、存在、有效性、注册、权利范围、保护期限、可转让性、侵权责任及损害赔偿等问题。权属问题的事项范围包括非注册性知识产权的原始归属,其中若涉及基础合同关系,适用基础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解决原始归属问题更为合理。对遍在性侵权问题的法律适用,应当将其解释为现行立法尚未规定之情形,明确遍在性侵权与在线侵权、多国侵权的实质差异,唯有具备实质遍在性特征,即出现被请求保护地法客观适用不能之情形时,方可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关键词:涉外知识产权;准据法;知识产权地域性;被请求保护地法;遍在性侵权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利息问题

蔡斯芊

华东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

摘  要:对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利息问题,中国立法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不统一,学界也少有关注。外国判决中的高利率判项是否违反执行地公共政策,利率是否可依执行地法调整,以及判决后利息计算的准据法等问题时常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比较法上,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利息常划分为两段计算,分别是判决作出后至被承认前的利息以及判决承认后的利息。在外国法院判决作出后至被承认前利息的确定问题上,多数国家或地区采用原判决利率计算判决后利息,并在原判决规定利率过高时予以降低。在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后利息的确定问题上,判决承认国存在按原判决计算利息与按执行地法计算利息两种不同做法。中国宜采用两段式分割认定判决后利息的做法。外国判决承认前利息按照原判决规定的利率计算,即使该利率高于中国法定上限,人民法院亦不轻易认定其违反公共政策;如原判决未规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尊重外国判决,不计算承认前利息。外国判决承认后利息按照执行地法即中国法规定的利率计算。债权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该加倍部分利息采用独立计算方法,不受原判决影响。

关键词:外国判决;承认;执行;利息;利率;公共政策;礼让原则